文/張譽尹律師
《書籍&影片資料》
書 名:危險心靈
作 者:侯文詠
出版社 :皇冠文化
出版日期:民國 92 年 6 月 20 日
官方網站: http://www.crown.com.tw/book/wenyong/b010.htm
影集片名:危險心靈
導 演:易智言
播映資訊:民國 95 年 6 月 26 日於公共電視台首映
官方網站: http://www.pts.org.tw/~web01/Dangerous/index.php
《書評》
「危險心靈」這一本小說是侯文詠醫師的第二部長篇小說,其對於人性之描述一如「白色巨塔」此書般的深刻,而由易智言先生所導演的「危險心靈」影集,就是改編自此書。
本「危險心靈」影集的主角謝政傑是一位很聰明的國三學生,在數學成績上尤其表現突出,不過他那時常天外飛來一筆的思緒與脫序行為,使得他的班導,同是也是職司數學教學的詹朝威老師,心中對謝政傑既是欣賞又是頭痛。謝政傑升上國三以後一直順著母親的意思與好友趙汝浩(同時也是學校家長會會長的兒子)在詹老師那裡接受課後數學補習,過著和一般用功準備學測的國三學生同樣的日子:考試、補習、考試、補習。所有學習的目的只在於取得好的成績,考上好的高中。但在一次與同班同學沈韋的交談後,謝政傑的心靈開始甦醒,開始去思考自己學習的目的與意義何在。
沈韋是一位患有腦瘤的孩子,雖然可能不久於人世,但他的心智卻比一般同齡的國三學生早熟。他的成績在班上並不突出,甚至可以說是後段,但他知道自己的學習是為了培養自己成為一個有獨立思考能力且人格健全的人,而非是為了取得好成績考上好高中,但將來卻成為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的個體。他一直很痛恨詹老師的課外補習,調音樂課進行數學考試,於是他寫信向督學檢舉。督學到校突擊檢查後,以查無實據結案,詹老師並沒有受到處分。但在這次事件之後,沈韋在校方與同學的雙重壓力之下,被迫轉班。
謝政傑對於沈韋的轉班事件,心中隱約感到這是一件不正確的事。而在和沈韋的接觸之後,謝政傑對於自己學習的意義,產生了不同的思考。他開始對於在學校教一次、課後補習再算一次、隔天考試再考一次的學習模式造就他的好成績的學習行為感到迷惑,原來自己到頭來所有的成績都是詹老師一手塑造出來的。於是他和父親約定,只要數學期中考考到九十五分以上,他就要退出詹老師的課後補習班。沒想到他真的達成了,數學期中考成績九十五分,而且是全班最高。正在詹老師對他的欣賞達到最高點的時候,他向詹老師提出了不再參與課後補習的要求,詹老師在沉寂半晌後便答應了他。
但是謝政傑開始甦醒的心靈,並沒有產生清晰的觀念,也沒有讓他真正成為自己學習的主人。他雖然沒有再參與課後補習,但是也沒有把時間花在學習上。他把時間花在網咖打電動、探望病榻中的沈韋、看聖堂教父漫畫。他還認識了賣搖頭丸的高偉琦(他的父親開麻將館,母親酗酒),以及中輟援交的艾莉,甚至還吃過一次搖頭丸。這雖然讓他見識到了諸多人間百態,但他的數學成績也因此退步甚多,引起詹老師的注意,最後終因他在課堂上偷看聖堂教父,而被詹老師處罰不准進教室,只准在教室外上課。從此,謝政傑和詹老師的衝突、和校方的衝突、和整個教育體制的衝突,就像蝴蝶效應一般擴散開來。
讓我們先來談談法律層面一些比較技術性的東西。就像本劇的劇情一樣,如果學生上課偷看漫畫因而被老師趕出教室外,處罰在教室外面上課長達七天,學生如何救濟?家長又如何因應?
照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而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這是十五歲國三學生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及保障。學生在上課偷看漫畫,老師確實可以給予學生適當的管教。但老師將學生趕出教室外,不讓學生在教室內上課,這是侵害該學生受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也侵害了學生的學習權。 至於學生與家長如何救濟?需視老師對學生管教之法源內容為何而定。依目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老師有管教學生的「義務」(請注意,是「義務」而非「權利」)。依該款規定,老師管教學生,必須以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為目的。另依同條第二項,老師管教的方式且必須受各校校務會議所訂立之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規定之限制(註一),而各校的規定可能不盡相同。於茲僅以教育部於八十六年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頒,目前已廢止,但仍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說明之(以下簡稱管教辦法)。
學生上課偷看漫畫,老師得依管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調整座位為管教的方式。但不准學生進教室,命令學生至教室外上課,已經構成對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的侵害。學生及家長得依管教辦法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書面向學校設置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同時老師命學生至教室外上課之行為,為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學生及家長應得促請學校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該老師移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救濟是一回事。但所謂的受教育權、學習權,是否只是一堆法規、組織堆疊起來就可以完整的予以實踐?
回顧自己過去的學生生涯,猶記得國一、國二雖然是常態分班,但在升國三的時候,學校仍然採能力分班,把他們認定考高中聯招榜上有望的學生分在前段班,沒希望的就分到後段班。而我當時的數學老師也和劇中的詹朝威老師一樣在校外進行課後數學補習,不過我並沒有參加。
調皮,永遠是那個年紀的男生的本性。記得在國三衝刺聯考期間,我每天晚上留在學校教室讀書,常常只能到學校對面的 7-ELEVEN 買泡麵當晚餐。吃完泡麵後,我們一些同學會把吃泡麵剩下的湯汁澆在某位老師種在教室窗台的盆栽裡,天真的認為這麼做可以幫它們添加營養。不幸的是,不久後那些盆栽就宣告不治了。而該位苦主老師看到盆栽裡的殘餘麵屑便以科學辦案的手法迅速查出我們這群「兇手」,然後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前賞了我們一人一個麻辣耳光。那灼熱的刺痛感與內心所承受的羞辱感,至今依然鮮明在心,尤其是我看到劇中詹老師不帶髒字羞辱謝政傑的時候,我彷彿同時看到當時其他同學的異樣眼光。
回想過去的時光,其實自己並不知道自己想要學習的是什麼,有興趣的是什麼,也不知道未來即將面對的社會真實面貌是什麼。學生時代每天重視的不外乎自己喜歡的女生有沒有多看自己一眼,崇拜的優客李林又唱了什麼新歌,電動玩具又出了什麼新遊戲,同學還願不願意和我作朋友,籃球打的好不好,頭髮梳得帥不帥,臉上又冒出了幾顆新痘痘,考試的分數漂不漂亮,去讀書還是去看電視的內心掙扎,就像謝政傑一樣,在接觸沈韋之前,是一個心靈還未甦醒的男孩。
誰知道什麼「受教育權」、什麼「自主學習權」的鬼玩意兒?誰能懂爸媽每天耳提面命「現在要多用功讀書,長大了才不會喝西北風」的用心良苦?一個心靈還未甦醒的男孩,怎麼能想得那麼深刻?直到自己大學畢業進入社會工作後才漸漸了解在學校所習得的知識依舊貧瘠,以及整個教育體制對學生心靈啟迪的虛弱無力。事實上,為了維持這個社會的正常運作所需仰賴的知識及專業是如此的複雜又多元,這其中其實有很多有趣的事物可以引起學生的興趣,很多專業知識可以讓學生燃起學習的熱情,只要主導教育的人可以讓學生早一點知道這些事情,就可以早一步讓學生的心靈甦醒,讓他們更想自主地學習,更珍惜目前受教育的時光。
主導教育的人,可以讓喜歡打籃球、打棒球的學生,早一些知道職業運動的現況,並鼓勵他們努力練習超越自我;可以讓愛打電玩的學生,知道研發新遊戲所需的知識是多麼的有趣及複雜,讓他們不只愛玩,還能發揮想像力去研發創造;可以讓有表演天份的學生,盡情揮灑自己的潛能;可以教導愛打抱不平的學生如何培養獨立判斷的能力,教他們寫評論、編刊物、搞運動;可以讓學生知道,不是只有學好數學讀好英文,以後才有出息;可以讓學生知道,研發遊戲的專利可以讓他們致富,寫出一篇好文章可以影響其他人的心靈,打一場好球可以幫助上班族在下班後找回年輕的自己。
早一些讓學生們了解大人的世界,並且讓他們體會社會競爭的激烈與殘忍,是談論學生受教育權與自主學習權的前提。教育學生在未來的競爭中仍保有愛與關懷,是教育的最終目標。不了解事實真相的學生,是沒有辦法談論權利的。他們所談論的權利,不過是用權利的名詞,掩飾他們心中懶惰的渴望而已。我想,其實教育要教導學生的,必須是多元豐富的心靈甦醒與啟迪,這才是教育學習的真諦。如此,我們或許才能挽回更多危險的心靈。
註一:以往老師管教學生,係由教育部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其依據。惟該辦法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廢止,該授權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訂定。茲將相關法規照錄如下: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項第四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