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博棟(醒吾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書籍資料》
本書作者:朱敬一、李念祖
出版日期:2003(初版一刷)
出 版 者: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人權價值:基本人權教育哲學基礎、人權研究途徑探究、人權保障
本文作者:紀博棟(醒吾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本書摘要》
這本書籍是由一位經濟學者(中央研究院院士)與一位法律專家(知名律師、兼任教授)所共同撰寫的人權教育書籍。前者具有經濟分析與科學邏輯推理思考的能力,後者具有豐富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由他們一起來思考與探究基本人權理論基礎與我國實際的基本人權保障問題。這種「法律經濟整合分析途徑」,在國內相當少見,但是卻也使人權問題之探討,可以更具深入性與多面向性,以及開創性,並同時兼顧「專業」與「通俗」,也非常值得傳統的法律學者、專家們與其他關心人權問題的所有人,「聽一聽另一種聲音」,來再次思考「基本人權問題」。
本書撰寫之動機,除了介紹中華民國「基本人權」之實施情況外,主要是要探討社會大眾與司法人員們對於「基本人權」是否有「正確的」觀念,是否在各案例中「真正有效地」保障基本人權?作者們以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為基本人權之哲學理論基礎,探討羅爾斯(J.Rawls)之方法論─「無知之幕背後的反思均衡」。並且,分析與批判邊沁(J.Bentham)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之人權理論論證,以及其適用之範圍。本書論說基礎包括: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經濟學理論與法理學等,並將焦點整合於基本人權問題之思考中。
在內容設計上,分為九大章節。其中,第壹章介紹平等自由的人權理論,說明主要人權的概念與內涵,以及法理哲學基礎。第貳章至第玖章則是針對各項重要的基本人權問題深入釋例評論。內容包括:平等權、人格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參政權、財產權、工作權、正當程序等項目。第貳章起每章再提出三至五個案例分析,先說明事件或案例背景,再附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法解釋文、評論、解釋理由書,以及協同意見書等。並針對各案例深入分析探討,以引起讀者對此人權問題之思考興趣。
《分析討論》
由於學術專業化之發展,包括法律學門在內之社會科學著作,有些已經趨於「見樹不見林」,甚至是「見葉不見樹」,此固然具備研究「深度」,但是卻失去問題「廣度」之瞭解,而無法建立整體觀。幸運的是,本書之問世,可以使讀者們避免落入此困局之中,對基本人權問題有正確之整體觀的認識。
書中提到類似社會科學研究中規範研究與實證研究典範之討論。本書認為實證法條比較之研究途徑,將無法真正保障基本人權。政治哲學家德沃金(R.Dworkin)認為,對於法學實證主義者而言,通常注重的是法之實然面,法之文義解釋,法與法之間之競合關係,以及法律體系之綿密程度,比較不重視法條背後之法理與哲學。此將可能出現「合法但不合理」之困境。
因此,必須掌握真正人權哲理之基礎,法條不應該被「最高化」,法條背後之原則才是立法意旨之精髓,要調和法學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與法學規範主義(legal normativism)之見解,兼顧「邏輯推理」與「圓融思維」。雖然法律條文無論如何仍然還是法學研究之基礎,但是在憲法層次上,法理原則遠比條文本身更重要,所以後者在憲法學方法論上有非常重要之貢獻。
本書提到很多具爭議之案例,在此舉出下列與學校教育有關的例子:
其中,第伍章「講學自由釋例評論」與第陸章「參政權釋例評論」有多項與學校教育問題有關。例如,大學是否應該規定「共同必修科目」,其有否傷害學生權益?司法是否應該介入大學教師升等問題,有否傷害大學教師之人權?以學歷限制國民參政成為候選人,是否有違人權?立法委員可以當大學生,而大學生卻不能參選立法委員,是否有違人權?這些問題都有相當完整之討論。
此外,「邊際嚇阻」(marginal deterrence)觀念具有解釋比例原則之效率性,不僅可以兼顧人權問題、公平,也能減低犯罪傷害程度,此為一個典型的「法律經濟分析」途徑。在此原則下,對略重之罪定略重之罰,以誘使罪犯因考量邊際刑罰之加重,而避免犯下重罪。
經由本書之分析討論,可以使讀者們對我國實施「基本人權」之情況深入瞭解,並提供了一個對「人權問題」反思的機會。
延伸思考:
請延伸思考下列問題:尤其,近幾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各種與大學生、教師之權利保障問題,也經常被社會大眾所討論。
一、大學教師工作權保障的程度?
「基本人權」之範圍是否應該隨著社會變遷,而有所調整?何謂「基本」?大學教師之「工作權」是否應該給予保障?本書中提到,「能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可以視為基本「工作權」,相對的「能在哈佛大學教書」,卻絕不是政府所能與所應保障之權利。
但是,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數量急速擴充後,大學教師人數也大幅增加,「能在高等教育各校教書」也愈來愈普遍,有些大學教師可能只是「單純的教學與研究之工作者」。這些教師如果因故無法在大學任教之後,是否有其他「工作能力」,可以找到其他工作以維持生計、養活自己,實在令人懷疑。因此,其「工作權」是否應該給予保障,值得再思考。
二、大法官的角色如何兼顧多元專業化之需求?
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維護者之重要角色,理論上需要具備非常高的法學素養,但是是否會產生「同質性」太高問題,而無法解決相當多元與複雜的憲法爭議問題?是否需要增加一些「具其他專業之學者專家」,以因應社會之多元化與複雜性。如增加經濟學家、教育學家或自然科學家之名額,以增加其論證說理之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