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榮(崇右技術學院專任講師)
《書籍資料》
書名:《大法官,給個說法!~人權關懷與釋憲聲請》
作者: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
出版時間:2003年1月10日
出版社:商周出版社
《書評》
探討人權觀念的書籍,以往都是較偏向於長篇、艱澀的法律論述,一般人要去理解通常是相當困難的。然而,人權對人民卻又是如此的重要,那麼要用什麼方式才能讓人易於理解,又能深入人心?《大法官,給個說法!~人權關懷與釋憲聲請》就是具備這種條件、具有如此功能。本書的編排設計相當貼心,先由記者或作家撰寫一篇故事,故事主角都是像你我一樣的小人物,藉由他或她對於自身權利的產生疑惑,進而要求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過程,再由國內知名的律師或法學教授加以作法律評析,簡潔扼要地說明此釋憲文的內容及其所造成的影響,對於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認識有著相當大的助益。
比如對於近日相當引人矚目的「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案」,坊間稱為「嘿嘿嘿官司」,對於新新聞所報導的內容在民事訴訟上可否適用釋字第509號的保障,而此釋字第509號就是由另一本週刊—商業週刊所申請且經由大法官會議解釋的。1996年,由於商業週刊刊登「信義大樓內大官們的『房』事揭祕」一文所引起的,其爭議點在於有關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規定,以刑罰懲處誹謗之行為,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自由的意旨,雖然釋字第509號的解釋並未直接宣告刑法相關條文違憲,但對於新聞記者只要在「合理確信」下,就可以據以報導,而將舉證責任由被告轉移至原告,對於新聞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一大突破。然而這項解釋在這次的「嘿嘿嘿官司」上,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下則認為只適用在刑事案件,不適用於民事訴訟,因此對於新聞言論自由的保障,似乎讓人有點遺憾與擔慮。
另外,近年對於學生受教育權利保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則是由一位名不見經傳的學生—王世賢,因為一句玩笑話而造成其喪失學生身分所引起的。王生在台北商專夜間部二專企管科就讀時,因為期末考試該校的洪姓教務組長問他有無作弊,他俏皮地回答:「哪個學生不做弊」,事後被學校以「連續舞弊,情節嚴重」的名義,經臨時訓導會議決議「勒令退學」,使得王生喪失學生資格,影響其受教權,雖然經王生透過校內管道再予以申訴,但都毫無結果。接著王生繼續透過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程序,但都被行政法院以〈41〉判字第六號判例而遭到駁回。王生不甘心決定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而大法官會議也在受理後,於1995年作了釋字第382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雖然這項遲來的解釋對王世賢已難有適時的助益,但對日後學生受教權的保障則有著正面的影響,也督促各級學校將要變更學生身分的各項處分,更加慎重地處理。
最後,對於改名權利問題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則是由一位小學生的更改姓名過程所產生。1993年嘉義縣水上鄉有位小學生叫「黃志成」,因為同村有同名同姓的人,其父母便將他的名字改為「黃志家」,想不到因為諧音的關係,被同學戲稱為「黃指甲」,小朋友回家跟父母親反映,父親黃茂林決定再去更改,於是依據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向水上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為「黃之誠」,然而不僅被戶政人員說這名字不錯,志家就是「志氣可佳、志氣甚佳」啊,並同時將他的申請駁回,認為不符合改名的法令規定。但是姓名粗俗不雅與否,是該由官方來解釋確定,還是應依當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來決定呢?一個人對於自己的姓名不滿意,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來更改姓名嗎?這項與每個人相關的切身問題,經由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399號強調:「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因此,人民可以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下來更改姓名,而姓名更改的理由不是由官方來認定,而是人民可以自行認定的。不過目前為了犯罪偵查的需要,在姓名更改上仍有次數的限制,以及在民法從父系姓的規定下,無法更改姓氏。但是,隨著法律的與時俱進以及犯罪偵查技術的日漸改善,或許未來,你可以根據自我意志,選擇一個自己最喜歡的「姓名」,因為這是你的人格權所在,亦是保障且尊重人格的最佳途徑。
除了前述三篇故事及三個大法官會議解釋外,本書另有七篇故事與七個大法官會議解釋,內容也相當精彩,跟每個人的權益也都有著密切關係,如因為宗教信仰的關係所引發的兵役問題,也成為我國實施替代役的肇因,又如一般人走在路上該不該帶證件?未帶證件時警察臨檢該怎麼辦?這項大法官會議解釋也促成警察臨檢制度的改變,種種與每個人相關的權益,只有自己看了才能體會,才會明瞭,對於人權保障的明理致用,也才能更進一步的發揮具體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