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玄奘大學講師)
《書籍資料》
書 名:家庭暴力(Abuse in the Family-An Introduction)
原著者:亞倫.坎普(Alan Kemp)
譯 者: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
出版者:洪葉文化事業公司
出版年份:1999年(民國88年)
本文作者: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玄奘大學講師)
電子信箱:414475@ems.hccg.gov.tw
《書評》
壹、前言
在國內,家庭暴力事件受到傳統上「家醜不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及「夫妻床頭吵、床尾和」等觀念,根深蒂固之影響,而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不喜歡被提出來公開討論。此種「法不入家門」之觀念,使得家庭暴力的問題層出不窮,並且衍生嚴重的社會問題,不但家庭成員受到傷害,也可能波及無辜的第三人。然而,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並且在次年,亦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正式施行「保護令」措施。自此,公權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為;從而,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僅是「家務事」,而是「社會事」,對於家庭成員間的身體及精神虐待、暴力等行為,皆有法可管。此亦象徵著我國法律已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開啟了一道保護之門,將家庭內的暴力行為重新界定為犯罪行為。
貳、本書內容介紹
由紅葉文化出版公司在民國八十八年所出版的「家庭暴力(Abuse in the Family)」這本翻譯書籍,適值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不久,書中的學理及案例介紹等,當可為國內學術界及實務界提供相關參考,尤其是,作者亞倫.坎普(Alan Kemp)為美國籍的臨床實務工作者,其對家庭暴力事件之深入探討及分析,可謂擲地有聲。本書共分為八章,各個章節內容介紹如下:
第一章、定庭虐待概述
第二章、兒童身體虐待
第三章、兒童心理惡待與兒童疏忽
第四章、兒童性虐待
第五章、兒童虐待:調查、法院和介入。
第六章、性侵害者
第七章、婚姻暴力
第八章、老人虐待
在第一章中,作者將「虐待」(Abuse)定義為:「對人有害之情感上、身體上或性方面的攻擊行為,通常是由具有較大權力或權威者所實施的行為」。而「婚姻暴力」( Domestic violence)則是一種惡待的型式,施虐者與被害人之間具有親密的關係,此一名詞通常與「配偶(或伴侶)虐待」同義。而本章開宗明義地揭示:「家庭虐待為公眾事務」,正貼切地說明家庭虐待之行為,已超脫個人或單一家庭的層面,其影響著社會,甚至國家的發展。作者將「家庭虐待(abuse in the family)」的範圍,涵括以下六項:
一、兒童身體惡待(child physical maltreatment)
二、心理惡待(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
三、兒童疏忽(child neglect)
四、兒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
五、婚姻暴力(domestic violence)
六、老人惡待(elder maltreatment)
其次,由本書的章節內容可以窺見,兒童受虐事件是作者探討的重心,本書第二章自第五章,總共有四章,分別介紹:兒童身體虐待、兒童心理惡待與兒童疏忽、兒童性虐待,以及「兒童虐待:調查、法院和介入」等。
在第二章「兒童身體虐待」的內容中,作者根據調查數據指出:那些使兒童遭受身體虐待或因疏忽而導致危險的,竟是他們的父母;高達77%的兒童受虐案件,是由兒童的親人所為。另外,作者亦提出:約有24%的兒童虐待案例,與「身體虐待」有關,它造成許多兒童死亡的案例,以及永久性失能、殘缺等長期性身體機能問題。而受虐兒童症候群,除了其身體受到傷害之外,心理層面的影響,也會伴隨虐待而生。而「代間傳遞理論(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theory)」可以解釋,為何會有30%的兒童受虐者,在長大後,自己也會成為一個施虐者。
第三章「兒童心理惡待與兒童疏忽」中,說明成人對兒童的疏忽行為,有時對兒童的傷害,更甚於直接的傷害。而在第四章「兒童性虐待」中提到,兒童遭遇性虐待後,其可能對兒童生理及心理,產生以下四種的後遺症:
一、創傷後性的徵象(Traumatic sexualization):
遭受性虐待的兒童,可能會比正常發展的兒童,變得更為成熟與性別化。
二、背叛(Betrayal):
對遭受性虐待經驗的兒童而言,可能會使他(她)們不再相信他人,即使是值得相信的人
亦同。
三、無力感(Powerlessness):
兒童一旦遭受他人侵犯其身體及人格時,將可能使他(她)們喪失完整的人格及意志能力。
四、烙印化(Stigmatization):
對遭受性虐待的兒童,其可能會被他人貼上標籤,或受到某種評價後,而使自己變得更加
孤立無助。
第五章「兒童虐待:調查、法院和介入」,則是討論我們應為兒童虐待所做的事,包括:起訴、調查、危險評估、法庭訴訟、調停及其他社會服務的介入等。第六章介紹的是「性侵害者」,本章介紹對於性侵害者的強制治療及預防處遇措施等,特別是,美國聯邦政府頒訂了所謂的「梅根法」(Megan’s Law),此法全名為「傷害兒童罪與性暴力犯罪者登記法」;根據此一法律,所有的性侵害者犯罪者,在服刑完畢後,地方政府須警告社區民眾,釋放之性侵害前科犯所居住之處所,以讓社區居民有所警覺及提防。此法案的來由,係紀念一位名為Megan之女童,她在1994年被一名性侵害犯罪前科累累的鄰居所姦殺,因女童家人不知該鄰居之性侵害犯罪前科,致未能事前加以保護。另外,在州政府方面,有很多州通過立法,要求對判刑的性侵害者,須向地方的司法單位登錄;甚至,有些州更通過立法將具有危險的性侵害者,無限期的拘禁在處遇中心。
第七章「婚姻暴力」文中,特別舉例二個著名的婚姻暴力個案:
一、辛普森(O.J.Simpson)弒妻案:
辛普森殺妻案是轟動一時的婚姻暴力事件,他是位有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明星,與白人女子妮可(Nicole)結婚後,即一直傳聞辛普森對妻子施暴的新聞,甚至其妻還曾撥打911求救。後來,兩人雖離婚,但辛普森仍時常騷擾前妻。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可被人發現與她的男友隆納倒臥在住家門前的走道上,二人身上有刀口多處,但已氣絕死亡,兇刀及手套甚至還留在案發現場。辛普森雖被警方以涉嫌重大而逮捕,但在罪證不足下,最後法院仍判決辛普森無罪。
二、約翰惠尼巴比(John Wayne Bobbit)去勢案
John Wayne Bobbit的妻子Loreena趁著其夫睡著之際,將其生殖器官陰莖剪下,她聲稱因不滿先生屢次強迫她發生性行為,且自己是個受虐婦女。法院最後也因她受虐的心理障礙,而判決她無罪,但卻須實施精神治療。
另外,本章亦提到「明尼亞波利警察實驗」(Minneapolis Police Experiment)的結論指出,警察立即逮捕婚姻暴力的施暴者,是降低婚姻暴力行為最有效的方式。因此,許多的執法機構即是採取「假定逮捕」(presumptive arrest)的政策,也就是一旦接獲有關婚姻暴力的投訴,他們將逮捕攻擊者,且美國司法部門對於婚姻暴力的工作建議,即是認為「逮捕」是最佳的回應策略。
本書最後一章(第八章)所探討的是「老人虐待」,本章指出:凡對老人生理、醫療及社會需求的疏忽行為,都構成老人虐待。而老人虐待通常分為二種型式,分別為「家庭內的老人虐待」(domestic elder abuse)及「機構內的老人虐待」(institutional elder abuse)。二者差別在於,「家庭內的老人虐待」其施虐者與受虐老人之間,有特殊的關係,如:成年子女、配偶、朋友或熟識之人。而「機構內的老人虐待」則是指:發生於受託付照顧老人的老人之家或安養院等。另外,本章亦提到「守門人方案」,即是運用社區志工來確認處於危險中的老年人;甚至,當老人無法為自己的照顧做出合理的決定時,運用監護權、保護權的司法程序。
參、心得與省思
今(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國內台中市發生一名六歲女童,疑似被關在娃娃車內超過八個小時,當其被發現時,已窒息及昏迷不醒,經送醫後不治死亡。家屬懷疑是托兒所疏失,導致悲劇的發生。回顧過往,類似成人或家長對「兒童疏忽」造成傷亡的案件,實在是多不勝舉。例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在苗栗縣竹南鎮亦曾發生七歲及五歲的一對兄妹,疑因父親的疏忽,將二名兒童關在車內,最後亦導致窒息而死;其他兒童受虐致死或性侵害之案件,亦屢見不鮮。
其次,我國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如何保護受到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也有鉅細靡遺之規定,該法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而所謂的「家庭成員」,我國採取較寬鬆的立法政策,擴大其定義範圍,只要是以下關係之人,均在法律保護之列:
一、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或離婚夫妻。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男女、兄弟姊妹、
同居之親屬等。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祖父母、繼父母、
養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妻舅、兄嫂、嬸嬸、伯母、姑(姨)丈等均是。
而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的範圍,亦包括以下二種行為態樣: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
諸如:虐待、遺棄、傷害、性侵害等。而其行為方式如:鞭、毆、踢、推、拉、扯、摑、抓、咬、敲、捏、扭、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均屬之。
二、精神上不法侵害:
其範圍甚廣,例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及精神虐待等。其行為方式包括:言詞虐待、心理虐待及性虐待等。
因此,所謂的「家庭暴力罪」,即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比較特別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違反家庭暴力罪者,另設有強制的規定,例如:警察人員應逕行逮捕違反保護令者、逕行拘提施暴者、檢察官或法院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或停止羈押時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法院為緩刑宣告或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期間,得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等等。從以上法律規定得知,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等二方面,確實能發揮很大的效果。當然,國人對此一法律未必熟悉,當今之計,即是透過公民法治教育的機會,加強向民眾宣導及說明,以落實立法功能及其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