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灣人權腳步-環境人權
2023-07-06
每個人皆有權生活在安全、健康、舒適的環境,拒絕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同樣的個人也有義務保護環境,讓其他人和後代子孫享有安全、健康、舒適的環境,這就是環境人權的精義。 臺灣早期較缺乏環境人權的觀念,原因是一談到環境人權就涉及到農、工、商業的污染問題,這往往被認為和國家經濟政策有相衝突之處,在當年經濟掛帥的導向,爭取環境人權有著反抗政府之虞。 污染受害民眾結合環保和民主運動人士發起爭取環境人權的運動,諸如反杜邦、反五輕、六輕、七輕、反核能電廠等等。 這一連串的訴求和運動,突顯了幾點: 1. 臺灣自然資源長期遭到凌虐。 2. 部分不肖企業家見利忘義,竭澤而漁。 3. 政府偏袒經濟發展,缺乏永續發展理念。 4. 民眾對環境人權的認知和覺醒不足。 面對愈來愈多的污染、病變和災害,以及國際環保公約(如京都議定書)的實施,我們應該加強環保工作,以維護環境人權,並善盡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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