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臺灣人權腳步-和平權
2023-07-06
和平作為一項人權的主張,在理念或實行上都是嶄新的。對國家來說,應該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另一方面應該裁減軍備;對個人來說,是不參與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政治領袖組織了聯合國,並簽訂了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世界所有國家和人民應追求的目標,在這其中和平曾被論及。而後的幾十年中,各國領袖漸漸體認到和平權更深層的意義,因此在千禧年發表了2000年計劃。從這個計劃中,我們可以看見,「和平權」除了談國家間的和戰關係之外,更落實到了關懷全球人們的生活;和平的定義也逐漸從「消極和平」擴展到廣義的「積極和平」。 臺灣的政治背景特殊,長久以來兩岸的對峙,讓臺灣更有另一種關於和平的思考角度。近年來,在學界及民間組織的提倡下,反軍購遊行、和平研討會逐漸在臺灣發聲,雖然對於和平的研究尚在起步階段,但我們期待,關於和平權的內涵能夠逐漸在臺灣生根;促成和平的社會,落實所有的人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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