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敏菱(玄奘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看著「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描述患有思覺失調症的主角住院與工作的劇情時,思緒飄至數年前的回憶,當我還是一名協助精神障礙者進行自立生活計畫的社工時,與患有思覺失調症的A走入一間餐廳,打算進行我們夏日午後的自立生活執行經驗的交流。在候位時,我瞄到一旁還有等候位客人使用的座位,所以提醒A就坐。這時一位正等待朋友結帳的女子,穿著套裝儼然是職場菁英,有意無意的擋著A入座,於是A不發一語,默默的閃到一旁站著,我正想上去請這位菁英讓開時,我們的座位等到了。入座後,我問A面對這種情況,他都怎麼處理?A淡淡的說,這種狀況很常發生,在捷運、公車、商店,常有人盯著他看,或是故意佔著位子不讓他使用,「習慣就好啦!」,「就不要理他們啊!」,「也沒什麼好生氣的」,A再補了一句,「要不然我能怎麼辦?」。A因為長期的使用精神科藥物,藥物副作用使他的眼神較一般人顯得呆滯,反應及動作也緩慢,但是身為病識感很好的障礙者,他定期回診和按時服藥,努力的做著他得來不易的工作,盡自己的力量克服幻聽、被害妄想及情緒焦躁所帶來的影響。在社會上汲汲求取一方生存的空間,正是多數精神障礙者的寫照。
一、精神障礙與污名化
精神障礙者,根據精神衛生法(2007)第三條的定義,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精神疾病,意指在「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包括精神病,如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症)及躁鬱症,精神官能症(如恐慌症、憂鬱症、焦慮症等),及藥酒癮等。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第五版(2014)則定義精神疾病為「一種症候群,病人在認知、情緒調控或行為上有顯著的障礙,且這些障礙反應了精神現象內在所本的心理、生物與發展過程的功能異常」。由於精神疾病的影響,精神障礙者除了情緒控制及表達異於一般人外,亦會出現妄想、幻聽、幻覺等症狀,導致言語及思考混亂,脫序或異常的行為。在「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部電視劇中,應思聰這個人物非常生動的呈現罹患思覺失調症所出現的各種症狀,被害妄想(懷疑家人朋友在食物中下藥或被跟蹤監視),出於自我投射的幻聽,藥物副作用引起的行動呆滯、手抖、反應遲緩等,也因為他受到幻聽的干擾,工作上的排擠,加上病識感不足拒絕服藥,導致他情緒失控,出現引發他人恐懼的行為,如闖入幼稚園拍片及損毀家中物品等。
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者,由於對精神疾病與精神障礙者的不瞭解,產生許多的污名化 (管中祥,2018),進而影響其就業、就學、與各種形式的社會參與。在劇中,應思聰出院後,在大學同學的協助下回去片場工作,卻因其行動緩慢,因幻聽而有的自言自語行為,飽受雇主嘲諷與譏笑。在筆者的工作經歷中,亦有精神障礙者分享其找工作的困難時表示,家人對他無法找到工作頗多抱怨,認為其「好手好腳」,卻懶惰不去找工作,所以對他冷言冷語。然而,精神障礙者承受著慢性化或反覆發病的疾病症狀,及所相對應污名化,使他們即使曾有專業訓練的背景,卻再也無法回到他們曾擅長的工作領域,於是只能從事派報、清潔、或洗車等勞力式的工作,抑或是參與社區復健中心或庇護工廠的烘焙及包裝工作。
除了就業的議題之外,精神障礙者還面臨其他人生重大議題,如交友及結婚。曾有位精神障礙者表示,他不想參加同儕團體的原因,是因為他想認識其他非精障者的朋友,發展一般人應有的親密關係與人際互動。然而,在社會污名化的影響下,已婚及未婚的精神障礙者,精神障礙者家屬,在婚姻關係或人際關係的發展上,都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劇中應思聰大姊,從一開始開心甜蜜的和男友論及婚嫁準備婚禮,卻因為應思聰的疾病,在成為應思聰的主要照顧者與支持者時,逐漸的在男友與其母親態度的轉變下,終究失去這段姻緣,也受到街坊鄰居的指指點點與不適當的詢問。
除了受到外在的社會污名化影響,多數的精神障礙者,更多的是因內在污名化而產生自我貶抑。Mathison(2019)以自身為精神障礙者的角度,分享其填答一份內在污名化(internalized stigma)測驗的經驗。他坦承即使自己是精神障礙污名化的研究者,都無可避免地擺脫不掉內在污名化的思維,認為自己的疾病使其他人不會想認識他,對社會無法有貢獻,與其他人相處覺得格格不入,認為自己無法過自己想要的生活,無法做到自我實現並自我隔絕於正常化的世界。因此,社會污名化的影響,不僅是外在社會環境對精神障礙者的歧視與不平等,也使精神障礙者產生低自尊與自我效能的低落。所以,社會大眾必須了解污名化對精神障礙者的影響後,才能感同身受的協助精神障礙者進行去污名化的行動,進而落實精神障礙者的權益保障。
二、媒體對精神障礙者印象的形塑
除了思覺失調症的呈現外,「我們與惡的距離」在劇中呈現媒體對無差別殺人事件的報導,以及對精神障礙污名化的形塑。管中祥、戴伊筠、王皓均、陳雅萱(2010)就台灣四家報紙媒體與精神障礙有關的新聞報導進行分析,發現媒體描寫的精神障礙者圖像包括:暴力與犯罪(如殺人傷害、擾民、性騷擾或性犯罪、自殘自殺、一般犯罪),無能與無知(被照顧的弱勢者/沒有自主能力的個體、無法照顧他人、易受騙/無知的性格缺陷、淪為流浪漢或走失人口、無法勝任既有工作),可笑滑稽行為圖像(違背社會風俗、愚笨的圖像、胡言亂語),有條件的成就(需被原諒或被幫助的成就者)。Hoffner, Fujioka, Cohen & Seate(2015)在研究媒體報導校園屠殺事件對民眾影響時發現,未曾接觸過精神障礙者的民眾較接觸過精神障礙者的民眾更容易受到影響,也有較多的負面態度,在害怕及恐懼激發自我保護的機制下,未曾接觸過精神障礙者的民眾更容易在網路留下負面的言論,也更不易尋求情緒支持或治療。然而,在社會大眾中,了解精神疾病的,接觸過精神障礙者的,畢竟是少數。在「我們與惡的距離」劇情中,也刻劃出每次無差別殺人事件發生後,網路言論對精神障礙者與其家屬的攻擊,媒體對加害者先入為主及預設立場的報導,是否也在反映我們社會對精神障礙所產生的集體恐懼與防衛機制呢?
三、精神障礙者與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的衝突
「我們與惡的距離」的劇情,也點出無差別殺人事件中,加害者(通常被媒體設定為精神障礙者)權益與受害者權益的衝突。張玨、李柏翰、溫桂君與張菊惠(2015)指出,心理健康為國際人權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然而最常見且最嚴重的歧視,是出自於對精神疾患者的歧視,包括個人自主性、公民參與、隱私權、遷徙與自由,與身心障礙權益相關的法規則包括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稱人權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精神衛生法。因此,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我們透過法扶律師的視角看到,無差別殺人事件的加害者,由於住所被媒體揭露(隱私權),家屬被迫隱姓埋名或搬家隱藏,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的死刑執行,媒體沒有了解事件全貌下對加害者的指控或是未審先判等。然而,我們也由媒體端的角度,看到受害者家屬的悲痛與創傷,以及面對生命安全的擔心與恐懼。根據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及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在平等與正義的理念下,人類權益的保障應同時具有個別化與普及化,加害者的權益與受害者的權益應同時受到社會及律法的保障,而非存在先後順序,更不應有「誰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這個議題的產生。
四、強制住院的權益衝突
精神衛生法(2007)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為精神疾病強制住院的主要法源依據。當精障者在自傷傷人的情況下,必須強制治療,然而此項原則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7)第 14 條「禁止基於身心障礙的因素,或是非法、任意剝奪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有所衝突。我們有接受醫療的權利,但相對的,我們也有拒絕醫療的權利。對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來說,協助精神障礙者治療,使其疾病症狀獲得緩解,應是工作上的主要目標。但是,當障礙者拒絕治療時,在尊重其權益與專業價值的衝突,對專業人員來說,也是一項挑戰。在「我們與惡的距離」的劇情中,我們看到醫師及社工,對於是否應讓精神障礙者出院,有不少的爭論及相對立的兩難,當障礙者及其家屬決定中止治療療程提早出院時,專業人員應給予尊重,但也應提供精障者或家屬相關社區資源,以保障其獲得精神醫療或復健相關服務的權益。在面臨障礙者在可出院的情況而家屬要求繼續住院時,專業人員也應讓家屬了解障礙者的權利,或連結相關社區資源,在家屬的照顧義務與障礙者的權利保障間取得平衡,協助障礙者保有其應得的生活品質。
五、結語
藉由「我們與惡的距離」一劇的播出,使社會大眾開始去認識思覺失調症及精神障礙家屬的困境、服務輸送的議題及專業人員的角色,在精神障礙污名化及權益保障的議題上,也激發了許多的討論與對話。本文希望透過精神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議題的思考,促使身為社會一分子的我們,站在相互同理的立場,以愛之名,尊重所有的精神障礙者及弱勢族群,如你我般在社會中生活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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