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意苹(美國北達科達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網路與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與多元化的應用,為人類帶來莫大的方便及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資訊得以公開透明及廣泛傳遞和交流,學習得以更生動有趣及有更多可能性與互動性,社會議題得以有更廣泛及多層面的討論與溝通,人際網絡得以建立維繫及串聯等等正向的效應。然而,透過網路溝通科技媒介的運用,惡意威脅中傷毀謗及霸凌的行為也可能因此而「進化」成更強大的武器,對受害者造成更嚴重及更長時間的傷害。過去的傳統霸凌,受害者也許可以因為轉換環境或轉換人事時地物而逃離或隔絕被霸凌的情境及相關人物,時間一久,也許這一小群相關人士大家鳥獸散,都不記得也不會再提起或再重複傷害。反觀網路霸凌,霸凌者說過的話及發布過的騷擾照片及影片等等,會永遠永遠跟著受害者,而且不是只有身邊的相關人士會知道聽到或看到,而是全世界擁有網路的人。除此之外,對於網路或手機霸凌受害者來說,家也許已無法成為避風港,因為霸凌受害者即使已經沒有去學校上課或公司上班了,躲在家裡手機還是會一直響,騷擾恐嚇的訊息持續不段的疲勞轟炸,躲也躲不掉。此外,由於網路虛擬及匿名的特性,許多網路使用者可以躲在螢幕後面以為沒有人知道,所以可以不用負任何責任的公開辱罵或造謠中傷等等,原本在現實世界不敢做的事不敢說的話,在網路世界都可以恣意妄為變本加厲。美國密蘇里州有一位13歲的女孩梅根 (Megan Meier),在MySpace收到心儀的16歲男性朋友一連串網路攻擊中傷及不堪入耳的訊息後上吊自殺,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其實這個男生根本不存在,原來是她的鄰居朋友的媽媽在網路上假扮來報復的,這位成年女性假扮年輕帥哥身分在網路上很熱情跟她交朋友,等上鉤後再用盡手段在網路上辱罵羞辱她,可見網路霸凌不只限於青少年或社群網站,也可能發生在各個年齡層及各種網路平台。此外,一位愛爾蘭的15歲漂亮女孩,也因為不堪長期收到網路留言訊息說她是蕩婦又婊又醜,而自殺身亡。很多研究已證實網路霸凌不只造成受害者其精神及心理上的傷害,也與自殺行為有顯著的相關性。
言論自由是相當可貴的,是前人流血流汗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換來的。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四種自由為意見自由,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社會的可能性。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也明定「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然而,因為言論自由就可以隨便侵害到別人的權益或名譽嗎?事實上,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有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因此,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言論自由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當初這些爭取言論自由的英勇民主烈士,求的是人民有表達不同意見想法及觀點的言論自由,應該不是這種可以讓人隨便造謠謾罵毀謗中傷而不避負責任的言論自由吧。每個人可以有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但這並不代表人們可以有權去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或對不同觀點的人做人身攻擊或惡意毀謗中傷。人們享有言論自由,即使表達的觀點不符合主流觀點或是荒謬或是缺乏邏輯及常識都沒關係,只要不違法及不惡意傷害別人,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言論,只是也必須要承擔其他人因為不喜歡你的言論而疏遠你的心裡準備。
從政府法律層面來看,在一些網路霸凌導致的自殺事件及媒體大肆報導之後,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在2009年曾經通過一個法案 (a criminal cyberbullying statute),這法律禁止任何人使用電腦或電腦網路來發布或鼓勵他人在網路上發布與未成年有關的私人個人或性相關資訊,意圖恐嚇或折磨未成年人。因此當地有一位高中生羅伯 (Robert Bishop) 因為在網路上針對同學的性感照片發布負面毀謗中傷的言論並稱他的同學「同性戀」而付出法律代價,這學生在州地方法院和州高等法院被判有罪,北卡羅來納州上訴法院確認了高等法院的判決,並駁回了這學生的言論自由對該法律的質疑,根據上述法院的說法是,法律規定了行為而非言論,然而在進一步的上訴中,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承認該法直接將言論定為犯罪。法院裁定這項針對言論的刑法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最高形式的司法審查。北卡羅來納州高等法院認為,各州積極想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身體和心理傷害」,然而,法院認定法律存在許多問題,法庭寫道「保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可能是一個政府的美意,但很難說青少年需要通過刑法來保護網路上的煩惱。」加州洛杉磯分校一位法律系尤金教授 (Eugene Volokh)專長於言論自由的研究,他指出北卡羅萊納州的法律將受保護的言論定為犯罪,並解釋說,該法律有可能會包括「一位女朋友在Facebook上發布欺騙她的前男友,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向對方發送有關高中作弊醜聞的電子郵件」這種事。尤金教授認為這種限制人們平常的自我表達和討論是不適當的。他說:「實際上,給青少年這樣的言論犯罪記錄似乎很有可能本身就令人非常痛苦,在極少數情況下,它本身會導致自殺。 人們應該善待彼此,但法律不能強制這樣的要求,即使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尤金教授認為法律可以規範暴力恐嚇言論,但不應該用法律來禁止那些冒犯或令人不舒服的網絡霸凌言論,否則將違背言論自由。另外一位在佛羅里達大西洋大學的派奇林教授(Patchin)認為,刑法只能作為最後的手段,特別是涉及青少年的行為時。「但是,如果學校和家長的努力失敗了,那麼應該要有一個額外的機制來處理這些令人震驚的傷害性的網路言論」。事實上,網絡霸凌很少真正被起訴為犯罪,派奇林教授認為法律環境尚不清楚,要解決其中許多法律的合憲性,將需要更多的訴訟。他說:「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將必須解決犯罪網絡欺凌法的合憲性。底線是,我們需要對此進行分類。 有些東西人們不應該在網上說。 在某個地方確實存在一條線,但法院並沒有真正界定該線的位置。」而學校輔導諮商人員,在第一線面對這些為數眾多的網路言論霸凌受害者,在提供受害者安慰及解決情緒創傷之際,他們迫切希望法院能明白網路霸凌是破壞性行為而非言論自由。
從學校層面來看,在校園裡,老師也可能是網路霸凌的受害者。美國一位高中生凱瑟琳很討厭她的英語老師莎拉,因為老師忽視她在功課上的求助及責備她的曠課(宣稱因為去捐血才曠課),因此凱瑟琳在臉書(社群網站)對莎拉老師發出咆嘯。她寫道「對於那些對莎拉老師不滿的學生,或者只是了解她和她的瘋狂滑稽動作的學生,這裡是表達你的仇恨情緒的好地方。」留言得到一些學生的回應。幾天後,凱瑟琳從她的臉書頁面中刪除了該訊息,開始準備她的秋季畢業和學習新聞業務。但在線上發布兩個月後,凱瑟琳被叫到校長辦公室,並被告知她因「網絡霸凌」而被留校察看,這是她記錄中的一個瑕疵,她表示會擔心這紀錄可能將會影響她進入研究所或將來找理想的工作,進而找律師對校長提告。當地教育界認為「你可以對某人是否是一位好老師發表意見, 但是當你開始邀請人們開始說他們有多痛恨討厭老師的時候,那就是越界了。」學校紀律指導方針抵制身體暴力威脅,口頭威脅,非言語攻擊和破壞學校功能運作。學校不希望老師都要帶著恐懼來學校,擔心學生背後放箭,並認為凱瑟琳的行為嚴重性足以留校察看三天。有時候,學生並不了解一些言語行為的嚴重性,而傷害別人觸犯校規甚至走上法律訴訟途徑。另外一個例子發生在大學校園,三位白人女大生趁一位黑人女大生惠妮走出宿舍房門時,私自拿了她的手機寫下「把黑婊子鎖在門外……」等言論,然後用惠妮的手機發布給所有惠妮的朋友。此行為不只對惠妮造成很大的傷害,也引起校內外的關注及辯論。一方面的聲音是認為此惡劣的網路霸凌行為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如果學校沒有動作,也擔心將造成姑息養奸或默許的情況,不但形成錯誤的教育示範,也可能造成學校不友善且歧視有色人種的環境,令許多非白人的學生及老師望之卻步或黯然離開或精神受創。但另一方面的聲音認為,《憲法》保障學生言論的自由,況且學校目前並沒有鉅細靡遺的校規針對這種事件列出懲處的辦法,所以沒有依據來懲罰這三位白人學生。最後的結果是因為言論自由及校規學生手冊裡沒有罰則,所以對這三位學生並沒有任何懲罰或服務及再教育時數的要求,只有校長發表口頭譴責。這樣的結果引發了軒然大波,許多人認為法規應該是最後一條防線,不是甚麼大大小小的事都要寫在法規裡才可以處理。學校相對來說是一個比較受保護及學習的環境,可以是紀律指導把關及教育防治網路霸凌的第一防線。所謂的言論自由應該是在不損害他人人權的情況下才能成立的,過度或錯誤解讀言論自由的含意是不恰當的,儘管每個人有著自己的立場,我們都必須尊重他人的聲音、人權、私人空間或隱私,因為每個人都被憲法保障著的言論自由及基本人權。
Reference:
CBS News. (2008). Cyberbullying vs. free speech.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bsnews.com/news/cyberbullying-vs-free-speech/
Gentile, C. (2009). Free speech or cyberbullying?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2009/02/08/world/americas/08iht-08cyberbully.20008426.html
Hudson, D. L. (2016). Is cyberbullying free speech?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Retrieved from: http://www.abajournal.com/magazine/article/is_cyberbullying_free_spee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