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文英,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助理教授
一、前言
人權議題的探討很難脫離現代化與全球化的脈絡予以理解,「臺灣」本身就是一個人權議題,生活於這座島嶼以及那些與這座島嶼有著這樣或那樣牽連的人,無不在這複雜以及未知邊界的人權網絡中交織互動或者觀望。全球各種人文、地理、消費、社會互動型態的多樣性面貌,不唯體現人權本身內涵的多元文化特性,也突顯了以一種更為開放思惟的人權教育來推動使各項人權獲得全面實現之世界人權願景的途徑合理性,而這樣的人權教育工程對於跨文化的人權對話與理解,以及最終建立起一種非強迫式的人權規範共識,對於已加入國際人權規範體系卻仍步履艱辛的臺灣而言,尤其深具意涵。本文主要從人權意識文化與臺灣人權建制實踐進行闡述,並對臺灣人權教育工程提出展望期許。
二、全球化與公民人權意識文化建構
人權歷來是全球不同文明、價值觀以及意識形態對接、碰撞甚或對抗的場域之一。人權在主流意識型態領域的論述勝利及在現實世界實踐所顯現出的強烈反差性,突顯出人權價值規範社會化的意識建構議題。不同的人權概念內涵主張,固然體現世人對於權利的不同需求內涵,也顯示不同地區、不同文明的各族群人類對於人權概念的相互建構過程,從中也可見到不同意識型態的人權符號被賦予其中。南非高等法院首位非白人女性法官Navanethem Pillay在闡述她擔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工作理念時曾指出,全球化年代人類有幸經歷的「多樣性財富資產」對於促進「和諧的社會互動」既是一項挑戰也是一種機會。Navanethem Pillay期許人類應形成一股聯合而非分裂的力量,共同致力使《世界人權宣言》所代表的「全球人權文化」(global culture of human rights)能在不同的文化中獲得全面性實現。[1]
從概念上來看,全球人權的保障與促進,不僅有賴各國政府對於國際人權規範體制形成牢固共識的政治意願,也有賴於公民社會層次出現相對於排他主義的國家主權觀的人權意識覺醒與政策行動要求。從社會化建構主義的角度來看,人權價值普遍內化為個人信念體系的程度、國際人權規範建制享有的正當性程度,以及地方行為體中的政體治理正當性程度,皆影響行為體的人權認知建構與行為變遷。加拿大哲學家Charles Taylor曾提出「非強迫的人權共識」觀點,以探詢作為亞太地區建構一種非強迫式的人權共識與對話理解模式之可能性,[2]然而,在實際的情境中,對於「誰」可以「如何成為」對話的伙伴則往往是最關鍵的議題。Anthony Giddens在闡述全球化概念時承認,全球化在從傳統國家中抽取出一部份權力的同時,也向下擠壓出地方認同的問題和民族主義的興起。[3]面對全球化時代,前捷克共和國總統Vaclve Havel認為,重要的不是應該很快地或是用什麼激進的辦法去取消或者限制國家的主權;從長期歷史的發展角度來看,人權比主權日益重要;未來的國家將成為這個地球上眾多的行政單位之一,如現在的州、地區、市或各種其他的國際組織或區域組織,所有這一些行政單位在一起要創造出在一個非常複雜的世界上所有人類共處的結構,在這結構上面應該有一最高價值(亦即人類本身)---尊重人、尊重人各方面的自由、尊重人的尊貴;這種對人的尊重,應該是整個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4]
在理解全球化與地方民族文化兩者間的複雜關係時,一九九八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印度籍經濟學家Amartya Sen指出,[5]全球化在文化上不是輸入西方文化的單向意涵,但也不是防止西方文化的進入,而是必須給予人們選擇的機會;「全球化」和「選擇」之間彼此並非衝突的關係,其要義應該是開放更多的機會;Amartya Sen在個人自由前提下指出,社會中每一個人至少在某一個選擇上都應該有被社會認同的自由。究其實,Amartya Sen的要義亦即是一種自由選擇之權利的全球價值一體化。George Soros在其《全球資本主義危機:岌岌可危的開放社會》(The Crisis of Global Capitalism: Open Society Endangered)一書中論述,作為一種共享的價值的開放社會代表著國家與社會間的一種特殊關係,其對國際關係也有重要的含意。開放社會的基本原則是:社會和國家並非一體的等同概念,國家要服務社會,而不是統治。[6]事實上必須承認的是,包括有著不同詮釋文本的人權在內的任何一種敘述性的認同之建立,可能都是多方面但也可能是片面的,有時甚至是彼此相互抗爭的。[7]是以,當某些有關人類「理性」的理論被理想化為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時,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經驗科學的邊陲化與貧窮化,並造成論述理性的獨斷化,因而考慮個體本身的具體論述實踐,亦即尊重個體的主體性,乃成為一種不失偏頗的論述建構方式。[8]
人權認知的差異性與「和諧社會互動」的人權理念突顯出「教育」對於建構新公民社會成員的人權意識所扮演的重要介面機制作用,新公民人權價值態度認知是建構「和諧社會互動」之世界人權願景的基石內涵。人權文化體現公民的人權意識認知,唯有教育培養超越狹隘政治意義的新公民身份認同,而將沒有任何外顯或內隱歧視的各項人權之全面實現視為「人類尊嚴本身」(而非一種「恩惠贈與」),從而所建構出的人權文化內涵方足以成為以「人權立國」的堅實根基。
三、臺灣人權保障建制與實踐
國家人權保障機構是一國人權保障的重要基石,聯合國對各國人權機構的建制工程賦予極大關注,並通過《關於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職責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Competence and responsibilities,簡稱《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為各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提供參考指引。[9]各國人權委員會與區域性組織聯繫的建立,旨在藉由推動全球各區域的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立,以更進一步推動各國具體落實國際人權建制的相關規範。截至目前,從聯合國推動國家人權機構的理念與實踐經驗可以發現,對於國家人權機構在發揮促進各國人權保障的功能目標追求上仍面臨挑戰與突破的努力空間,許多國家在關於國家人權保障機構的建制進度議題上則仍處於爭論未休的狀態,臺灣即是仍處於爭論中的一員。臺灣目前雖尚無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保障機構設立亦無「人權基本法/憲章」之訂立,然而,臺灣選擇將主要國際人權公約自主性的內國法化的一個事實則是,國家治理代理人與人民皆必須面對愈來愈嚴峻的「依法行政」與「人權行政」的雙重正當性要求,更多時候則是必須在「人權行政」的基礎上檢視「依法行政」的正當性,此亦實實在在地驅策著全民必須面對人權價值選擇的議題,而難以總是躲在似是而非的「行政中立」帷幕背後繼續迴避。
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並非遵循實踐國際人權規範的先決條件,「自治」的民主治理精神內涵賦予人民與地方政府進行各種人權保障機制建構的靈活空間,不同層級的相關人權建制努力對於各國人權保障的功能角色不亞於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性。猶如公民社會與地方政府對於全球暖化現象而相對於中央政府所主動率先積極的行動回應,地方政府藉由對於地方社群不同人權問題的積極回應,旨在使地方政府的治理更具透明課責化與可信賴,地方政府的人權實踐與居民對於地方政府治理的正當性評價因此相互聯繫。國際人權公約內涵解釋的與時俱進發展,以及國際人權監督建制的不斷改進完善,使得國際社會成員的諸多人權議題愈來難愈隱身於主權絕對至上與內政不干涉原則之後而採取消極迴避或片面否認的態度,公民社會衝破僵固的國家建制,向外尋求國際社群支援甚至直接訴諸聯合國人權體系建制已逐漸成為另一種真實的力量,此不僅是對於國家建制的「人權不作為」的一種回擊,亦是對於聯合國等國際人權建制的一種能力與信任度檢測,不論從國家或國際的層面而言,此都將會是朝向使人權價值愈辯愈明的一個正向發展方向前行。是以,國家亦難以因國家人權保障機構的建制延緩進而合理化其延遲人權規範遵循的行徑。
四、臺灣人權教育工程展望
面對全球化過程所向下擠壓出的各種主體性認同議題,包括對於各種人權概念論述和傳統文化慣例的好奇,或許並不會如普遍主義所擔心的將使人放棄「所有人」具有相同權利的人權普世價值觀念,但可以想見的是勢必將展開一場各文化、各民族、各國家和各宗教關於對人類最有幫助的人權概念的競爭,而這樣的競爭,正可在一個真正開放教育的學習場域中,不斷精粹出全球人權價值之人類文明。對於人權教育而言,開放教育的內涵並不僅只於學習場域的空間範圍界定,其「開放性」的實質內涵更在於人權教育的一種「民主安全性」建立,這樣的民主安全性要求人權的對話、學習與實踐皆能以一種免除(內在與外在)恐懼的自由方式進行,從而能進行真正開放的人權社會化建構過程,進而體會人權做為一種人類尊嚴的享受之實質體現,而非僅是一種束諸高閣的理想標語。
檢視臺灣的人權教育諸多場域,仍存在「權力」(power)結構凌駕於「權利」(rights)結構之上的不對稱關係與氛圍,是以,不論在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人權教育培訓推動實施上,抑或學校師生人權教育的學習場域中,甚至是公民社會個人的人權社會化教育過程中,仍可見諸參訓公務人員的權利意識結構受決策系統權力結構掣肘、學校師生權利意識結構受校方及家長權力結構掣肘、以及公民團體個人權利意識結構受公民團體集體權力結構掣肘的桎梏,從而抵銷人權教育的總體成效。開放人權教育環境的提供始終是社會進行人權創新的基礎與養分,此也將有助於形塑更為包容而非排除的新公民身分人權意識文化,而這樣的人權意識文化終將能扭轉在人權實踐過程中經常遭遇的權力結構凌駕於各項權利之上的景象,從長遠的角度來看,臺灣的開放人權教育工程的推動,將有利於使臺灣目前仍面臨建構一個「權能相符」的國家人權保障機構的工程能早日完竣,從而能從制度上更好地避免權力結構對於人權的腐蝕。
世界主要幾個文化圈本各自有其獨特性,全球經濟網路卻使文化圈的邊際不再如此固定,生活其中的成員由此獲得對比與選擇,也由此產生矛盾與茫然,臺灣社會同樣無法置外於此。全球化過程中同時向下擠壓出的排他主義主權觀,將國家安全、政治認同與國家主權相互掛勾,使得人權的議題往往從「相對利得」(relative gains)角度出發,造成不論是在國際之間或國家內部經常演變成為各方衝突的極度尖銳化,甚至使得人權保障往往在狹隘片面的國家利益詮釋下被恣意踐踏犧牲。值得慶幸的是,「主權」並非凌駕於「人權」的觀念亦已逐漸反映在國際法及國際組織的發展之中,是以,即便在臺灣亦有論者對於國際人權規範審查抱持消極以對的態度,然而,國際人權公約監督機制選擇「對話性建議」而非「政治性審問」的方式針對國際成員的人權實踐進行傾聽、分析與建議的建設性監督作法,縱然未能以強制性手段令國際社會成員「就範」,卻仍已逐步形成一種「軟權」(soft power)以促使國際社會成員進行「調整」。面對更為殊異的國際政治現實環境處境下的臺灣,國際人權公約規範的遵循或仍可短暫地施以片面迂迴戰術以對,然而,這樣的人權代價卻可能是任何政治領導人都難以支付的國際信用代價,而主權並非絕對的國際發展趨勢,亦難令臺灣的人權實踐長期自外於全球社群的人權檢視鏡而仍安然自處,更遑論能繼續向國際社群訴諸人權觀點以期支持臺灣脫離諸多國際不公正處遇的自我矛盾作法的正當性了,畢竟「功利權宜性」的人權論述終將難以乘載甚至終將折損政權治理的自我正當性基礎。
全球化的衝擊一度令世人提出對於「民主未來」的疑問,而「民主與人權」這對過去在主流論述中常為人稱道的「佳偶」,亦屢屢遭遇不同程度的「怨偶」標籤註記。然而,人權倘做為促進全球體系朝向「深度民主」運轉發展無可剔除的一環,則「深度民主」的內在體現就不僅僅在於對人民與團體意見觀點的開放性,其內涵更在於我們對於一種傾向從衝突及公共理性論述中獲得解放的情感與個人體驗所抱持的一種開放性,而此正需要我們持續努力耕耘於培養一種做為「包容/開放型」而非「排除/門控型(gated)」的多元社會的人權土壤。
面對全球不同文化此消彼長、激盪依舊的年代,人權不管做為一種實質存在概念或純粹形而上學理念予以理解,都已難將其內涵訴諸純粹的民主多數決機制而便宜行事的予以詮釋定奪。是以,儘管民主社群中的「依法行政」重要如昔,但「人權行政」亦已成為治理正當性的共同必要支柱,至少就維持治理正當性的韌性而言,「依法行政」無法脫離「人權行政」而自我證成其完整正當性。在即將揮別的2017年人權歷史扉頁,面對未來國際社會以及更為重要的或許是我們自身對於臺灣遵循各項國際人權規範的內外審議檢視,臺灣的人權步履儘管難以一路平坦,但仍得繼續跨步邁進,政治領導人的智慧與勇氣雖非唯一卻始終是關鍵的一步,畢竟決定人權未來的,終究還是我們自己的價值選擇,文末謹以「學習人權、實踐人權、享受人權」共勉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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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編譯組譯,George Soros原著。1999。《全球資本主義危機:岌岌可危的開放社會》。臺北:聯經,1999年3月。
[1] Anna Kajumulo Tibaijuk, Video Message on the World Habitat Day 2008, 30 September 2008. UN-HABITAT.
[2] Charles Taylor. “Conditions of An Unforced Consensus on Human Rights.” in http://www.iilj.org/wp-content/uploads/2016/08/Taylor-Conditions-of-an-Unforced-Consensus-on-Human-Rights-1996.pdf. Lasted update 1 October 2017.
[3] 江靜玲,〈世紀之交大師專訪:倫敦政經學院院長季登斯〉,《中國時報》,1999年12月27日,版3。
[4] 貝嶺,〈世紀之交大師專訪:捷克總統哈維爾〉,《中國時報》,1999年12月25日,版3。
[5] 江靜玲,〈世紀之交大師專訪: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中國時報》,1999年12月26日,版3。
[6] 聯合報編譯組譯,George Soros原著,《全球資本主義危機:岌岌可危的開放社會》(臺北:聯經,1999年3月)。
[7] 蔡英文,〈認同與政治-一種理論性之反省〉,《政治科學論叢》,第8期,1997年6月,頁74。
[8] 王家英、孫同文,〈國家認同的解體與重構-臺灣當前的主體經驗〉,《政治科學論叢》,第7期,1996年5月,頁326。
[9] 《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為1991年10月於巴黎召開的人權促進與保障國際工作坊中首度獲得確立,1992年獲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決議通過,1993年獲得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有關《巴黎原則》全文,請參見國家人權機構論壇(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Forum)網站(http://www.nhri.net/pdf/ParisPrinciples.english.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