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意苹(美國北達科達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普及,我們的食衣住行育樂幾乎都與網路脫離不了關係,人類的行為也因應網路時代的崛起而產生了許多改變,就連選舉文化(例如2015台北市長選舉、2016總統大選)與學生及社會運動(如太陽花學運等)也因網路的運用而有了前所未有的革新與演變。換句話說,利用網路,我們可以做的事變多了,我們也漸漸學到,透過網路,我們的力量變大了。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享受資訊流通快速與便利的當下,許多問題也隨之而生,例如網路成癮、網路詐騙、網路犯罪及性交易、及網路霸凌等等。此篇文章將討論網路霸凌中的「鄉民正義」與「人肉搜索」。
我們可以從一些案例來看這個議題,2005年南韓一位女大學生帶著愛犬搭捷運,結果小狗在捷運車廂的地板上便溺,基於公德心,周圍的乘客都期望她把狗大便清理乾淨,然而不知道是甚麼原因,女大生卻只有拿著其他乘客給的衛生紙來擦拭小狗的屁股,但是就是拒絕清理地板,在講究禮儀及道德的文化下,這舉動當然令人很生氣,因此有人拿起手機拍下這女大生和狗大便的照片,幾個小時之後,所有熱門網站上都流傳著標題為「狗屎女」的照片及描述,又過了幾天之後,這個女大生的名字及個人資料馬上被鄉民人肉搜索給找出來,因此女大生常常在住家附近、街上及學校被騷擾攻擊,甚至她的家人都受到波及且被命名為「狗屎爸」及 「狗屎媽」,到最後女大生被迫在網路上公開道歉,並在強大壓力下被迫休學且罹患精神疾病並萌生自殺的念頭,也因為網路資料永存不朽的特性,從此「狗屎女」的稱號就跟著她一輩子,烙印下永久性的數位式紅字,而她的父母也被迫搬家,隱姓埋名。另外,2013年在廣東有位少女被店主懷疑偷竊,少女的個人資料被人肉搜索公布後,因受不了指指點點及無止盡的騷擾而跳河自殺。其他也有藝人如南韓女星崔真實及台灣網拍模特兒楊又穎因網路霸凌而輕生。此外,更有偷情或劈腿事件的男女主角雖然沒犯法也沒犯罪,但被人肉搜索後,其照片影片、工作單位、學校、姓名甚至地址電話等詳細資料被公諸於世,瞬間成為全民公敵,受到公眾強烈的輿論譴責與撻伐,當事人身心都受到嚴重的創傷。
人肉搜索通常都是從一個事件開始,這個事件可以是犯罪行為 (例如車禍肇事逃逸),或者是不犯法但是卻違背主流道德觀的事件(例如外遇、劈腿、性愛光碟),或者是看不順眼或不合常理的行為(例如暴力行為、阻擋救護車、比中指),而在此事件發生後,有人會先在網路論壇上發帖子,號召鄉民幫忙找出當事人的身分及個人資料,彙整後發布於網路上。因此,人肉搜索會讓當事人的姓名、身分、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被公布並廣泛流傳,而且往往還會波及家人,不但嚴重侵犯隱私權及其他基本人權,而且萬箭齊飛亂箭穿心,是一種過度激進的網路霸凌行為。
若從鄉民的角度來看,很多時候鄉民是出於正義感,生氣之餘,希望事件當事人能夠得到制裁與教訓,讓正義得以伸張,然而也有一些人是抱著起鬨湊熱鬧的心態來參與,並未考慮這種行為是否適當,資訊是否真實,或是否會造成甚麼樣的後果,就如電影「BBS鄉民的正義」中的標題:「網路也好……真實世界也好……人多的一方,往往霸佔著所謂的正義」、「我要他們永遠記得,他們曾經用BBS殺死一個女孩子」。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網路霸凌的特性:匿名性、瞬間傳播、隨時隨地、任何人都可、不須直接面對受害者、真假難辨。因為「匿名」的特性,所以隱藏在保護罩下,似乎可以安心不受約束地暢所欲言、公布隱私、詛咒怒罵。因為可「瞬間傳播」的特性,原本私密的照片或隱私以及不實的謠言及毀謗,一瞬間就可以散播給不可預知的廣泛大眾,人云亦云,在沒有進一步查證的情況下,太陽花都有可能被講成香蕉。又因為「隨時隨地」的特性,被人肉搜索或網路霸凌的當事人根本無處可逃,不管在網路上或是日常生活中都無法擺脫持續的騷擾。因為「不需直接面對當事人」的特性,所以不容易產生同理心,也不容易了解傷害的嚴重性及後果,反而容易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認為只是想給當事人一點顏色瞧瞧教訓懲罰他,或只是基於好玩,網路上湊熱鬧一人補踢一腳。最後還有一個特性就是「真假難辨」,網路上其實充斥著很多不正確的資訊,這些不實資訊可能是因為斷章取義,或是因過度聯想而產生串聯影射的事實扭曲,或是人云亦云,也可能是有心人士的造謠及操弄,捏造假象及不實傳言,或變造更改圖片或內容等等。因為以上這些網路特性,很多時候所謂的正義容易變調成了暴力,良民/鄉民不小心變成了暴民,「網路法庭」並沒有給當事人第一時間回應澄清的機會及公平的蒐證和審判,而是直接審判有罪並連誅九族波及家人,而這過程往往包含非理性的從眾行為,看到黑影就開槍,繪聲繪影斷章取義,嗜血的網路大眾及網軍群起攻擊,最後導致失去控制難以收拾的局面。原本想要伸張的正義,在網路不受控制的特性下,卻常常讓事情變得更糟。
若從法律的層面來看,並非所有在網路上的言論跟行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使用者在某些情況下,還是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及言論負上法律的責任。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侮辱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因此,當鄉民因為情緒氣憤激動而把事件當事人的真實姓名、照片、學校、工作場所、住家等資料公布於網路,甚至口無遮攔地發表詛咒辱罵的字眼,讓不特定觀看的大多數人知道文章內容所描述的當事人是誰,且描述內容大多涉及攻擊性字眼甚至不真實的內容時,足以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便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者是誹謗罪。而在個資法修正條文第6條中,明文列出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若「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則不在此限。但若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私德」的部分並攻擊辱罵,一樣可以構成誹謗罪。此外,法律雖然賦予人民言論自由,但是也保護人民的人格權,民法總則規定「人格權乃構成人格不可缺少之權利,亦即存在於權利人自己人格上之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均屬之。」因此,若網路行為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濫用他人肖像(照片)、或惡意破壞他人名譽時,即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就發生了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係,屬於侵權行為法的內容。另外,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白指出我們的人權受到法律的保護、隱私的權利、直到被證明有罪之前,我們都是清白的、及公開審判的權利等等。除非有證明,否則任何人不應該被指責,或要為某件事負責,當有人說我們做了壞事時,我們也有權利去表明那不是真實的。不管是在現實生活或網路世界,這些人類權利保護我們免於其他人的傷害,也幫助我們和其他人和平相處。
總而言之,事情都有一體兩面,在享受網路的便捷及各種好處時,也需注意網路傳播應用所引發的問題。在享有言論自由或伸張正義的同時,也須顧及他人的各種人權,以及理性思考判斷網路訊息的真偽,並考慮行為的適當性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否則,失控的人肉搜索或網路攻擊,很容易變成網路暴民,使用各種暴行來伸張扭曲的正義,變成操弄傷害人的工具,反而讓事情更糟。因此,學校及社會教育除了教導網路安全及使用規範的資訊外,並應增加法律及人權的教育並關懷人際互動的情況及同理心的培養,以期有效預防網路霸凌的發生及提供安全且溝通順暢的求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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