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天助(世新大學社會心理學系教授)
人權是身為人的基本、普遍權利,藉由人權的保障,讓每一個人都可以感受,並且具體表現其存在的價值、意義和尊嚴。因此,人權不應因宗教、種族、階級、性別和年齡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但是,長久以來,老年往往被視為生命的殘餘,老年人的人權並未受到社會普遍的重視。雖然,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人權公約,已經提出老人人權的基本原則和主張。但至今,老人人權充其量只是荒野中的空谷足音,難以具體落實。尤其,近幾年,台灣社會在偏向年輕人立場的世代正義論氛圍下,老年人常常被視為社會既得利益者,或是被看成國家的負擔,很容易讓老人人權的實踐,雪上加霜。
掀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的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並無年齡平等的宣稱,即充分顯示我國根本大法「年齡意識」的不足。在國家制度上,老年人也常會遭受不平等的對待,包括工作權、健康權和醫療照顧權等等。
日常生活裡,「老年歧視」更是屢屢可見。一般人常因年齡的緣故,而受到言語、行為上的譏笑、羞辱;老人受虐待案件也逐年攀升,衛福部保護司統計,五年來老人受虐案件增加近六成;老年人也常面臨居住問題,有將近九成的房東不願租給老人,因而多數老人能承租的住處多為地下室、倉庫或頂樓加蓋,居住品質相當惡劣。而一些公營住宅更限制申請年齡,直接將老人排拒在外。
此外,一些媒體,也常下意識的將老人低能化、弱智化。甚至,為了報導「事實」,而侵犯到老人生活的隱私權。近日更親聞在某一大學博士班的入學考試,有位年逾七十的考生,雖然生活歷練、知識水平、學習動機,都是考生中的上選,但卻因「年紀太大」、「學後無用」的原因,而被剝奪其教育權,失去「自我實現」的機會。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每年會進行台灣老人人權指標調查。該項調查共分為五大項:(一)基本人權,(二)參與權,(三) 照護權,(四)自我實現權,(五)尊嚴權,共十七個題目,採李克特式五點量表計分。根據近幾年調查,台灣老人人權指標皆低於3,即「普通傾向差」的程度,並且每況愈下。顯示我國老人人權的推動與實踐,仍然有許多必須克服的障礙。
觀諸台灣老人人權的施行障礙,大抵有下列幾點:
一、老年人未能普遍覺醒,導致權利意識不足。
依據中華人權協會103年調查統計,對於老人人權有 49.6%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認為人權保障程度「非常好」與「好」,有 34.4%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認為保障程度「非常不好」與「不好」。若與102 年度比較,有24.3%的民眾認為比去年進步,有 20.1%認為比去年退步。顯示一般民眾多數人滿意於老人人權的保障。
相對的,老年學者專家對於台灣老人人權的評估皆傾向負面態度,除了照護權為 3.06 分,其餘指標皆低於 3 分,尤其是基本人權評分最低,只有2.67分。專家學者的判斷,是基於專業知識和實務經歷,而民眾調查則是主觀的感受與認知,顯示一般民眾對老人人權未能普遍覺醒的事實。
二、偏重消極的福利取向,缺乏積極的行動意識。
對於老人人權的保障,國家機關和民間團體,甚至一些專家學者,仍然偏重在年金、保險、醫療、照顧,或是休閒服務等層面,忽視健康促進、教育機會、工作就業與社會參與,甚至家庭生活權的積極面向。其中,工作權的保障更是當前最大的難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明訂,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但老人卻往往被排除在工作職場之外。根據主計總處最新統計,台灣近半數貧窮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是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這種現象集中在中南部與東部縣市。然而,台灣就業市場氛圍,不管公家機構或私人企業,對於老年人並不友善。至今,有能力、有意願工作的老年人,能真正落實其工作權者數目有限。因此,我國老人勞動參與率歷年來皆低於10%,與日本高於20%相較,落後一大截。
三、「法老王」心態,不利老人人權的推行。
老人並非同質性的團體,因此面對人權的保護與需求差異極大。一些老年菁英,擁有極大的威望、權勢與經濟資源,一直扮演著國家、社會重要領導人的角色。然而,一些弱勢老人,卻一直生活在貧窮線下掙扎。
根據經建會的報告指出,2012年台灣有44.7%的老人,全年可支配所得,落在五等分位的第一分位,屬於最低所得組,年收入低於27萬元,比前一年續增1個百分點,也比30~39歲的11%、40~54歲者12.7%高出許多,老年貧窮化的情況,非常明顯。按理,老年菁英應該比較會去照顧弱勢老人。但一些菁英往往存有「法老王」心態,認為老人生活品質的低落,是個人能力問題,不需國家、社會的保障。因此,在推動老人人權上,有些老年菁英往往意興闌珊,有時不但不是助力,反成為阻力。
因此,要有效推動老人人權,國家必須訂定老人人權法律專章,提供完整的政策架構,確立政府的責任;並且,建立完整、有效的施行、監視和可衡量的體系,確保老人人權的實踐。此外,必須制定老人人權手冊,清楚說明老年人如何運用其權利;透過社會教育方式,讓社會及老人本身,能夠確實理解老人的各種人權,一方面促進社會的覺醒,一方面保障老人的人權,方能建立一個健康幸福的「全齡社會」(society for all 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