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雨瑞(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本文主要的內容,係討論與介紹臺灣的新奴隸制度-談人口販運的防制。人口販運防制的問題,它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普世化與全球化的人權議題,廣泛地受到全球各國的極高度重視。
一、人口販運的定義
有關於人口販運的定義,它本身並不是很容易令人掌握其核心的定義與真實的意義,它很容易令人誤解其意。根據中華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名詞定義)的規定,人口販運的法律上的意義,乃指: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
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
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
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
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台灣所面臨的人口販運問題
目前台灣面臨的人口販運問題,大致上有以下情形:
1.台灣對於人口販運罪犯的起訴率、定罪率與被定罪的刑度均不高,且有偏低的現象。
2.台灣的偵查機關(含法務部各地檢署)未積極地調查與起訴涉嫌在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
外籍漁工的台灣籍漁船的船主或台籍幹部。
3.外籍勞工被雇主與仲介剝削的情形,仍相當頻繁與嚴重。
4.人口販運被害人所獲得的保護與援助,仍屬相當不足,無人可取得永久居留簽證。
5.台灣打擊人口販運犯罪的行動計畫與方針,未能符合當今人口販運犯罪的最新趨勢。
6.我國打擊人口販運犯行的中央政府機關內的各個單位,其角色與職權模糊不清,情報未能共
享,彼此之間,無法充份地協調各項打擊人口販運的執法作為。
7.執法與司法機關人員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辨識能力,有待強化。
8.我國國民以海外觀光的名義,在國外從事兒童性交易的違法行為,無法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9.國人對於各式的人口販運的犯行,仍是認識不清、觀念模糊、法制不足。
10.台灣所面臨的「其他」人口販運的問題,如:
(1)外籍的家庭看護工與外籍家庭幫傭,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不符合平等原則;未有加班費被迫無給加班;不受最低工時與基本工資的保障;每日或每週工
時,未有設限;未受到休息與休假時間的保障;部分的外籍家庭幫傭,尚未受到就業服務法的
保障;整體而言,外籍家庭幫傭的法律處境,相當可憐。
(2)仲介公司與雇主向外勞超收各式費用。
(3)行政院勞動部所屬的300餘位「勞動檢查員」,人數偏低,其勞動檢查率亦非常低,此會令雇
主可有恃無恐地恣意剝削外勞的勞動力。
(4)外勞無法「自由地」轉換雇主不符合自由經濟巿場原則;外勞的薪資,應回歸到自由市場,
由市場決定價格。
(5)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的機制,由於程序過於複雜,成效不佳,未能普及
化。
(6)有些台灣的雇主,缺乏法制觀念,禁止外勞離開住所,嚴重地限制外勞的人身自由,違反憲
法第8條的規定。
(7)台灣國人至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地區,運用「虛偽結婚」或「不實工作的機會」的非法手法,
將女性或女童誘騙來台,並對於上述的婦女或女童恣意地,進行性剝削或勞力剝削。
(8)若干的台灣女性,受到不實商業或勞動分類廣告的誘騙,而被人口販運的私梟,運送至日
本、澳洲、英國與美國,成為當地性剝削的被害人,處境非常悲慘。
(9)近年來,全球在打擊人口販運犯行之際,亦遭受相當大的新阻礙與挑戰,此項新興的障礙,
即為非常不重視人口販運受刑人的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
三、反制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的措施與作為
針對於上述台灣所面臨的各式人口販運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的建言(建議),供社會大眾參考,並共同攜手合作,打擊與反制此種臺灣版本的新奴隸制度,令慘無人道的人口販運的犯行,在台灣社會之中,儘速消失。
本文所提出的建言,如下所述:
1.在打擊與反制此種臺灣版本的新奴隸制度的整體策略(戰略)上,台灣宜繼續精進4P的作為
(預防:prevention; 保護:protection; 起訴:prosecution;建立夥伴關係:partnership);此
外,重視與精進化對於人口販運受刑人的矯正、處遇與治療(Rehabilitation),令人口販運受刑
人出監之後,能順利地重回社會,而非重操舊業-從事人口販運犯行。
2.植基於以防制人口販運的相關法令的規範為根本,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的起訴與定罪。
3.積極調查、偵處並起訴涉嫌於遠洋漁船之上,虐待或販運漁工的台灣籍漁船船主與台籍幹部。
4.精進我國外勞的聘用與管理機制,並將我國勞動市場的需求,廣作宣傳。
5.我國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採積極態度,以專案許可他們停留、居留,給予保護與協助。
6.正視人口販運犯行的嚴重性,而適度提升懲治人口販運罪行的處罰額度。
7.修改全台打擊與防制人口販運的行動方案和方針,以符合與掌控當今台灣社會人口販運犯罪的
實際發展趨勢。
8.釐清打擊與防制人口販運各機關的角色功能與其職權範圍,並能充分協調全台打擊人口販運的
各項執法作為。
9.強化涉及人口販運情報的蒐集、整合、解析與運用等相關作為。
10.持續對執法人員、勞動部官員、勞動檢查員、檢察官及法官進行被害人識別措施和相關法律
問題的訓練。
11.應大幅提升人口販運被害人被鑑別成功的比例。
12.台灣宜大力推展「反性剝削旅遊」及「反兒童性剝削旅遊」運動。
13.強化與外國執法調查機關的連繫,並積極推展情報的交換。
14.強化對於台灣附近水域的監視與執法取締。
15.台灣宜將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HIV/AIDS的各項防制服務及作為,整合於遣返政策之中。
16.台灣宜大力宣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機制,令更多人口販運的被害人能獲實益。
17.重視人口販運被害人心理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現象,積極鼓勵與宣導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勇
於報案。
18.強調與建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罪行的合作夥伴協力關係,確保打擊與防制人口販運的資訊與
情報,能有效地共享。
19.台灣宜從需求面降低人口販運的犯行-我國對於買春的人,宜進行刑事制裁而非採取行政制
裁,藉以強力壓制買春行為,勸導男性民眾宜從事正當的休閒,以正當的休閒活動,取代買春
行為。
20.人口販運被害人與雇主之間的契約,應屬無效契約,人口販運被害人有權利隨時可中止合
同,而非任由雇主進行勞力與性剝削;
21.人口販運被害人若因被販運而觸犯法律,得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並加以積極落實。
22.台灣宜與多國簽訂共同打擊人口販運犯罪的備忘錄。
23.以實證科學統計調查結果作為反制人口販運的對策。
24.教育社會大眾積極正視人口販運罪行的多樣性與變化性,及其本質的殘酷性、悲慘性、暴力
性、非人道性、迫害性及嚴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