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嚴祥鸞(實踐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一、前言
聯結CEDAW(12條健康權)與CRC(24條醫療和保健服務)公約於青少年懷孕議題的聯合行動已是國際趨勢,特別納入男孩之參與,才能有效促進青少女之健康權益。聯合國2013年千禧年發展目標報告-改善女性健康(improve maternal health)議題,提及2010年千禧年發展目標領袖會議,辦理前所未有的全球性行動“Every Woman Every Child”,集結超過70個政府、多邊組織、民間組織響應。女孩的教育是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的關鍵,未受教育婦女其孕產死亡風險是僅受基本教育婦女的2.7倍,而受教育1-6年婦女的孕產死亡風險是受教超過12年婦女的兩倍以上,顯示受教育的重要性。
本文係依中華民國第2次CEDAW國家報告的專要文件(2013) ,討論「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數據和措施,並建議:促進性別平等教育,提升年輕女孩的健康,應納入男孩參與。此與今年Beijing +20(即婦女人權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20週年)主要目標「全球2030年所有面向要達成任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50%」相契合。因此,女性和男性共同攜手為平等努力,性別平等才能達成。
二、台灣未成年懷孕數據和措施的落差
以「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為例,根據中華民國第2次CEDAW國家報告的專要文件(2013),摘要如下:
(一)10.27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
10.27.1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規定,學校必須協助懷孕學生完成學業、禁止歧視,並將男性學生求助案件列入統計。國民中小學學生通報輟學原因為「懷孕、生子」之人數,2008學年度計3人、2009學年度計2人、2010學年度計7人、2011學年度計6人。該要點第6點規定「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第8點規定「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10.27.2國民中小學階段之懷孕學生需進行輔導復學:高中職階段懷孕學生未繼續就學者2009年為67人,2010年為44人,而2011學年為61人。高中職以上懷孕學生之繼續就學比率,2009年為97.35%,2010年97.45%,而2011學年繼續就學比率下降為82.01%,係因統計年度方式改變所致,將持續關注未來繼續就學之統計。
10.27.3男學生如有撫育子女之需求,可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規定申請育嬰假。
10.34為強化落實預防教育、通報機制及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各項工作,研議修訂「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並與衛生及社會福利單位合作提供良好輔導服務,使之能賡續就學。
這些數據和措施關係如何?數據不僅是統計數字,更是積極措施的基礎。對應的措施有哪些?或許12.42增進青少年性健康(詳見如下),似乎未能對應問題。
(二)12.42增進青少年性健康
12.42.1落實學校健康教育及性教育:「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以上學校需開設健康教育相關課程,另進行女性經期及性健康相關研究、建置性教育教學資源網提供健康教育授課教師教學參考資訊、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性教育宣導。
12.42.2建置多元的青少年性健康諮詢(商)服務:建置性福e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知識及可匿名視訊諮詢服務;辦理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服務推展計畫,以線上通訊軟體為對話諮詢平臺及結合在地社區學校轉介,有需要的青少年進入個別心理諮商或至醫療院所接受服務;結合39家醫療院所辦理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生育保健諮詢,2012年共服務4,044人,其中女性占58.7%。
同時,20歲以下的避孕方法為何?沒有數據,何來相對應的措施。
三、需求的評估調查
台灣中等學校少有公開討論青少年懷孕的平台,因此,無法瞭解同儕對此的看法、態度。2013年,我們選定臺北市兩所中等學校辦理,一所高級中學男校,一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男女合校(男性90%;女性10%)。
(一)高中男學生看青少年懷孕議題
高中男同學回應「若好友要求與女友(自己的妹妹)發生性行為時,會如何給予建議?」的議題,其態度傾向於不贊成青少年階段發生性行為,考量現階段年齡與身心狀況、社會條件,擁有足夠的現實感免於衝動行為後的代價。如:找專業資源協商(心理諮商);考量目前雙方還在求學階段,應以學業為重。尤其,高中階段升學壓力大,心智不成熟不適宜發生性行為。若女方未滿16歲會有法律問題須慎思;如果是妹妹,男性又是自己的朋友,應扮演雙方溝通的橋樑,且基於保護妹妹,需要找父母商量等,少數同學認為女方(妹妹)表示不想,好友應該要尊重,且鼓勵妹妹堅持想法。
(二)高職學生看青少年懷孕議題
高職男學生傾向於討論行為發生的保護或事後處理,如:買保險套、吃避孕藥、買驗孕棒、強迫女方墮胎等等。有些同學表示,要負責將孩子生下來、私奔、結婚,卻沒想到未來寶寶的教育、養育之責任和經濟能力,認為打工就可以解決問題。「強迫女方墮胎」反映性別相處的尊重,仍有再教育的空間。
四、結論
青少年懷孕預防應以行為發生前的態度,作為正面的培力目標(行為本身及後果的社會結構知能),以改善「社會決定因素」(包括貧困和社會經濟狀態、暴力和歧視、性別規範、公共政策和法律、文化規範等)產生的性別健康結果不平等納入男孩參與是關鍵,可分為性行為觀點和社會結構觀點兩種。
性行為觀點:主要成因為(1)性行為需要兩個人;(2)青春期男孩的性啟動比女孩早,他們一生也比女性有更多的性伴侶;(3)男性的避孕方式是伴侶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的主要避孕方式;以及(4)增加男性避孕藥的使用。
社會結構觀點:相較於男性,女性的服從緣起於性與生育因素;性與生育健康與各種健康面向,包括肢體、關係,以及心理健康和福利都有直接互動和社會決定因素。同時,許多青少年承認,他們用關係說服他們的女朋友發生性關係時不避孕;以及性別不平等導致社會壓力和限制,尤其是對年輕女性,直接影響她們與她們的父母溝通使用避孕的能力。
爰此,我們建議青少年懷孕的預防教育,納入男孩和女孩機會均等的參與。首先,需要建置統計分析評估進展,並設定改善的指標。其次,降低宣導防制對象的年齡,由高中到初中男孩;以及藉由公共交通和媒體,進行全國未成年懷孕預防的宣導運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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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幸福教育協會(2011年9月25日):〈初嚐禁果沒避孕,台超越歐美〉。2013年10月24日,取自http://www.happyedu.org.tw/news_detail.asp?gi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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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祥鸞 (Yan),2013。聯結CEDAW與CRC公約,提升年輕女孩的健康:納入男孩參與。台北: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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