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輝祥(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
憲法保障的生命權、財產權大家耳熟能詳。但是,環境權是甚麼?恐怕大家很陌生。簡單的說,環境權就是生存的發展權。因為除了抽象的生命權之外,具體生存所需要增進福祉與健康的環境資源,都是確保我們生存下來得以健康、幸福的重要條件。也所以,顯現在『環境基本法』第二條指稱: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同條第二項還更進一步宣示: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如此進步的環境法概念,原本可以依法保障全體國民的維生系統:空氣、水、土壤、森林與陽光等環境資源。但在現實台灣的社會中是否落實,讓我們一探究竟。
就以空氣品質而言,在評估七輕設廠可能對全民的健康風險時,荘秉潔教授依流行病學的研究,提出七輕一旦通過,國民因為呼吸道與心血管疾病,平均壽命將減少58天。利益團體要追求利潤,國民卻要付出健康風險?這就是一種環境權被侵犯的證據。
再以威脅國人健康甚鉅的PM2.5為例。遲到去年五月,我國才將『細懸浮微粒』PM2.5列為法定管制標準。殊不知,細懸浮微粒(台語為土砂粉仔):粒徑小於2.5微米,約人類頭髮直徑的1/28。它小到可以直接穿越肺泡,進入血管,隨著血液流遍全身!因為它極易附著戴奧辛、多環芳香盯、及重金屬、與其它光化反應物質,已被公認為威脅健康(氣喘、肺癌、肺氣腫、心血管疾病、肝癌、血液疾病)的最大殺手!
而目前,我國中南部大半地區,全年有超過一半的天數,PM2.5是嚴重不及格的!其中以屏東71%日子不合格最嚴重。(國內標準:年均值15微克;日均值35微克)
PM2.5的為害有多大?美國學者波普等人研究,PM2.5每增加10微克,會造成8/100的肺癌死亡率、6/100的心肺疾病死亡率、4/100其他癌症死亡率。
據此,屏東市今年2月28日測得全國最高的值為128微克,已經超過10倍單位的罹癌風險!一個沒有重工業污染的農業縣市,卻要承擔全國最嚴重的PM2.5汙染。又是一項嚴重的環境不正義,值得公民警惕!
再看環境基本法第3條: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已經是明文規定的國內法律。但是真實狀況也並非如此。行政院於今年6月13日核定「水土保持法」修法,就是一項威脅後代子孫發展權,只顧追求開發利益,違背環境基本法的重大退步。因為,原有的水土保持法已考慮台灣地體脆弱,山高雨急等環境特色,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明訂:「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行政院要將原訂:「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修改為:禁止12條四款所列舉的行為。顯然是大開倒車。無視環境基本法與台灣獨特的地理、環境脆弱之本質,此舉,係為滿足特定人的利益,卻要將全體國民的公共財:水、土、林的整體保育資源,出賣給觀光與利益團體的開發利益,無異於為追求經濟發展,犧牲全體公民與後代子孫的永續福祉。
最後,再以環境基本法第23條來說明國人環境權流失的嚴重性: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本法是2002年通過的法律。至今已有11年,也經歷過二次政黨輪替,不但沒有依法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民、國兩黨執政時還極力推動核四復建,連讓國人免除核災威脅與恐懼的『非核家園』遙遙無期,而工期長達20幾年的拼裝車:核四,還要繼續推動。更是國人流失『環境權—生存發展權』的最鮮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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