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若蘭(西拉雅族、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1980年代的台灣社會,各種伸張社會正義以及基本人權訴求的團體或個人為爭取改善不利處境而共同走上街頭,企圖透過人民力量去推動立法來具體改革多種國家制度、法律,進而能夠消彌與補償過去社會不正義與人權不彰。台灣原住民族社會運動者在1980到1990年代常常代表台灣原住民族團體參加重要的國際原住民族會議,除了了解世界各國原住民族的處境之外,也將各國原住民族的訴求進行整理再依據的社會情境提出屬於本土的訴求,並在1988年提出民間版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大致上有三個重要面向。第一,原住民族認同方面,早期台灣社會與統治者對原住民族的歧視、壓迫和滅族政策,原住民族意識身分上的認同與主體社會具有差異,加諸於原住民族身上的污名,因而掀起「泛原住民族運動」,開始從身份上的「隱藏與自卑」漸漸轉向「擁抱與驕傲」的認同;第二,原住民族人權發展方面,由「原住民」到「原住民族」,代表著個人權到集體權之過程,包括族群的生存權、發展權、文化權、財產權等,從基本「生存權」到凝聚內部族群的「集體認同」,這可從1994年台灣原住民族正式在憲法上具有民族地位,而其後的運動訴求,轉換以民族權可作為向政府施壓做變革的方式看出;第三,在訴求方面分別以正名、還我土地和成立自治區為三大訴求,試圖將上述的訴求轉化成具體爭取立法來還原族群正義,如恢復個人傳統姓名與花蓮亞泥事件抗議下所進行的還我土地抗爭等。
根據2007年由聯合國正式通過的『原住民權利宣言』,可以將原住民的權利分為生存權及平等權兩大類。此兩者都是從基本人權概念發展而來,在生存權方面是關切如何保障原住民基本的生存例如不被滅族或同化,而平等權則是積極地推動原住民族的權利,包含確保原住民個人的權利不受歧視或抹滅的「公民權」,以及以原住民族集體為主的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及補償權之各項「集體權」。以下就集體權的基本範疇與概念簡述之:
1. 認同權主張原住民族有權要求保有並發展其獨特的集體認同,同時有權自認為原住民,並被他人承認為原住民族;2. 自決權主張原住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定位、並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也就是聯合國『國際公民暨政治權條約』及『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條約』憲章中所規範的一個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前途及命運的集體權利;3. 文化權主張基於對「文化滅種」的擔憂,以及面對過去政府的同化政策或表面上以「多元」但實際為以便宜行事來包裝的整合性立法或施政經驗,在考量族群的基本存續而主張有權保有其文化傳統、習俗、宗教、及語言;4. 財產權主張原住民應該擁有其土地及資源的權利,尤其是與經濟、文化等息息相關的傳統領域之歸還,亦連結了離開土地生命權受到威脅,失去認同等與土地之共生共存以及相互依賴關係;5. 補償權主張必須積極提出善意的公共政策,來彌補殖民者過去歧視與未經原住民同意奪取土地與開發的不公義對待產生對原住民的虧欠,在教育或就業上則採保障名額措施,並針對原住民集體財產權流失進行賠償。
就近年來的社會觀察仍然可見社會上持續以歧視、同化、發展經濟觀光、開發為名來剝奪族群認同以及侵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台灣自1980年起經歷了30多年的原住民族運動之後,原住民族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問題並未完全解決,以集體權為主的原住民族運動雖然不似以往激烈,但仍然以各種形態持續爭取族群權利。相較於過去由知識菁英份子領導去對抗「政府」的狀況,早期參與社運者有些進入體制內而被「消音」,有些則停留在體制外以口水戰與筆戰中緬懷族群抗爭精神。但值得注意的是年輕一代原住民族權利爭取者轉化成和其他倡導集體權利之社會運動團體結合共同去關注不同的議題,例如集結地方政府力量要求回復族群身份的西拉雅服名運動,或是結合環境與藝文人士的反對在阿美族傳統領域的杉原灣違建美麗灣,以及各地透過族群議會形成共識的集體認同凝聚力等。
台灣原住民族為族群權益已經投入無數的精神與心力,但至今各項應有的保障尚未完全落實,尤其是在土地權以及自決權上。政府的善意回應,公民社會大眾的支持,或許是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得以落實的重要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