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郁齡(台北藝術大學 藝術跨領域研究生、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研究員)
根據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提供的定義,“適足住房權是每一名男女、青年和兒童獲得和保留能夠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房屋和社區”。
自2009年起,台灣已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締約國,現行法律的修法或執行,都應遵循國際法對於居住權的保障。但在文林苑與眾多都更案裡,卻隨處可見人民基本居住權利被剝奪,甚至是利用法律來踐踏人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而根源便是來自將居住權視為口號,實際卻以金錢價值作為操作手段的都市更新法。用錢衡量土地或住房價格有什麼不對?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桑德斯在其最近出版的《錢買不到的東西》中,探討關於現代生活金錢成為一種權利,越來越被廣泛應用於所有事物,意即當一切待價而沽時,對我們的社會會有何影響?他提到兩個理由:第一是有關於不平等,第二是有關於腐化。首先是關於不平等,在每一個東西都可以買賣的社會裡,所得微薄者的日子會比較難過。當錢可以買的到的東西愈多,富裕(或貧窮)與否就變得更要緊。尤其是當金錢可以買到的不只是遊艇、跑車、奢華假期,進而延伸至政治影響力、良好的醫療服務、位於安全而不是犯罪率居高不下住宅區的家、進入名校而非爛校的管道,這個結果使得金錢變得更加重要,也加深了不平等所造成的痛苦。第二個理由,則比較難以描述,關於市場所具有的侵蝕性傾向。把生命中各種美好的事務標上價格,有可能會導致其腐化,因為市場不只在分配財貨,他也在宣揚並促成對該項被交易財貨的特定態度。經濟學家常假設市場是沒有生命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在期間交易的財貨。但這個想法並不真確,市場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而且有時候,市場價值會排擠掉我們關注的非市場價值[1],也就是,以都市更新法的邏輯,以權利變換作為執行的主要手段,將會排擠人民的居住權與土地使用的基本價值,而成為金錢利益權衡一切的追逐賽。
在對將居住權待價而沽的可能造成影響有了初步的認識後,首先讓我們來認識關於將居住作為一個基本權利,有哪些相關法條為其制定作為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另外,按照人權不可分割原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7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1-1
第十一條(相當生活水準)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在《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對強迫驅逐所適用的法律程序保護包括:
(a) 讓那些受影響的人有一個真正協商的機會;
(b) 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給予所有受影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
(c) 讓所有受影響的人有合理的時間預先得到關於擬議的遷移行動以及適當時關於所騰出的房、地以後的新用途的情報;
(d) 特別是如果牽涉到一大批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有政府官員或其代表在場;
(e) 是誰負責執行遷移行動必須明確地認明;
(f) 除非得到受影響的人的同意,否則遷移不得在惡劣氣候或在夜間進行…」
首先狹義地從執行層面來檢視目前以居住政策為名的都市更新,不但在士林文林苑的更新此個案中執行上出現問題,市政府作為一個中立的裁量單位,表示對此案中不同意住戶已做過數次協商,實際執行上是「只有同意為前提,請住戶接受住房交換價格」的協商。實例就在拆除前於營建署為居民召開的三方輔導會議中,做出本案需要先改善計畫中有問題部分[2]的結論後,卻無法實際發揮效力,不只是備受注目的兩戶王家不同意戶面臨這樣的問題,在此案都更過程中,住戶黃小姐也曾表示,因為不同意卻遭建商以權利變換的方式,將住房估價後的金錢提存於法院,黃小姐只好領錢被迫搬家。[3]而在對於參與都市更新的通知,也出現了法院裁定以發信主義即可,也就是建設公司只要有作通知,即使住戶沒有收到仍繼續進行。在台北市政府發出拆遷通知中,在公文中通知了拆遷過程將如何處理居民的財產,在三月十九日後將會進行拆除,卻沒有明確的日期與後續安置的計畫。文林苑案拆遷當日,以大批警力夜間包圍民房,隔日早晨僅有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幹員以大聲公將法律條文宣讀後,在完全沒有溝通下便進行拆除動作。也就是完全違反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法律程序保護,更別論大前提下住民的居住權受到犧牲的問題了。
廣義從整體都市更新的政策來看其影響,現有政策是根本的重蹈了過去美國1950年代實行大規模都市更新的錯誤,引用謝有文於民國76年的一篇演講稿[4],
整理出當時在美國引起的現象如下:
(一)以法治之精神來探討
因為個人房屋壞了政府就可以介入加以拆除並強迫他遷出,這牽涉憲法上人民居住權、財產權維護的問題。都市更新的目的何在?是否達成?那些理由是否足以冒著違憲去拆除私人的房屋?因此在六十年代美國許多案例最後都上訴到最高法院而且被判為違憲。因而牽涉到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增進土地利用而言
土地合理、不合理使用標準何在?就居民、政府、專家、與利益團體各有所需,要求各不相同。
(三)促進經濟活動及增加就業機會
一般人在其觀念上都認為都市更新可以促進經濟活動及增加就業機會,但實際情況如何呢?以美國之實例而言從未達到上述目的。在美國曾有人計算都市更新後新增價經濟活動量,統計更新後創立之商店、公司行號,而後減掉別地方結束營業之商店、公司行號,結果發現大多數的結果只是非更新地區搬到更新區而已,也就是繁榮了更新區拖垮了非更新區。
(四)改善都市景觀
如果不能把違章建築的根本問題徹底解決,那麼都市更新也改善不了都市景觀。因為住在違章建築裡面的人並不是他喜歡住而是因為有其他經濟、社會、政治等背景所致。在大安區你拆掉他的違章建築,他就跑到龍山區去搭蓋,因此都更對都市景觀的改善並非一定有助益。
(五)改善貧民區之居住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
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推行住宅政策及都更之主要目的,但以美國為例,推行都更的二十五年所拆除的房屋達四百萬戶,也就是讓四百萬戶人無棲身之地,而由於其係低收入戶不能負擔高價格的重建後房屋,所以並不會於重建後再搬回去,而他們也不會就此消失,只是從一個地方搬到一個地方而已。
以住宅市場供需而論,都市更新拆除舊房後住宅供給減少,而搬遷出去那些人仍需要房屋居住,以一種簡單的推論必產生房租價格提高,對那些人而言只好住在更差的房子或是在一棟房子裡擠進去更多的人,居住環境更加惡劣了。
另外原來居住地可能近就業地點,可以走路上班,現在遷離原來居住很久的地方,可能使其失去原來工作或是長距離的通勤,增加交通費用。
因此,在當時出現的現象,在現今自由資本主義更加猖獗的年代,將引發更嚴重的影響,現在正是中央政府面對當今問題,而進入都市更新修法的重要階段,但修法結果是否能以居住權為出發,而非只將問題排除,就要端視各位是否能發揮身為公民力量,共同監督並要求一個更公正的居住未來了。
[1] Michael J. Sandel,《錢買不到的東西:金錢與正義的攻防》,吳四明、姬健梅, (台北市:先覺出版,2012)頁25-26。
[2] 由不同意戶王家與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在營建署輔導會議中指出有消防通道登載不實以及說明會偽造文書等問題,並提出畫出不同意戶之意見,本會決議要求北市府對建設公司提出改善。
[3] 20120411,[人間異語:惡鄰居吃掉我家財產],蘋果日報,取得時間20121121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411/34151518/
[4] 謝有文 ,< 美國都市更新的演進與發展 >,《住都月刊》, 第64、65期,(1987):1月、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