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動保立法目的何在?
我國現行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於民國87年完成立法並於同年開始施行,是我國第一個明確將動物福利法制化的法律,同時也是全世界第 54 個、全亞洲第 11 個立法保護一般性動物(相對於此為野生動物保育)的國家,此外也是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屠狗的國家(民國90年修正增訂),甚至於民國96年時更進一步針對虐待行為而導致動物傷亡之情形引進刑罰制裁手段予以規範。
動保法自立法施行以來,雖已近15年並歷經多次修法,然不僅動物受虐之事件仍層出不窮,流浪動物之數目亦始終無法獲得有效控制,進而導致人狗因活動空間重疊而發生衝突之情形也始終存在,其結果不是造成流浪狗遭受撲殺,便是民眾遭受流浪狗攻擊的情形不斷發生。關心動保議題之各界人士往往將此歸咎於動保法的不完善,因此修法倡議不絕於耳。筆者在參與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立法院的修法研議過程中,或有耳聞所謂修法以強化動物權保障,亦有主張應強化動物福利之實現。然而何謂動物權?動物福利?又動保政策乃至動保法到底是為了實現動物權抑或動物福利而制定呢?倘若二者因內涵與目標不同,而將導致形成不同的制度與法律條文的話,豈可不先予以明辨?
動物權概念之源起
「動物權」(animal rights)一詞是源自於動物倫理(animal ethics)相關議題的探討,其主要涉及這樣的命題:人以外之動物是否亦享有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然而若要進一步掌握動物權的意涵與理論脈絡,則必須先對於背後相關的動物權哲學先予瞭解。
動物權的倡議最早並非廣泛地針對所有的動物,而是僅限於那些被認為對於生理疼痛或心理痛苦有感知能力的動物,持此一立場之動物權擁護者的代表性人物當屬Jeremy Bentham。Jeremy Bentham乃為18世紀的英國政治哲學家,其最經常被引述的兩句話莫過為:長有幾條腿、皮膚是否長有絨毛、是否長有尾巴,皆不能構成剝奪一個生靈享有與人類同等被對待的原因;問題不在於動物能否思考,也不在於動物能否說話,在於牠們能否感受到痛苦。在此一基礎之上,部分動物保護者要求凡具有感知能力之生物皆應該被以道德之方式對待之,例如應該避免使其遭受痛苦,或是應該促進這類動物的福利。
動物權與動物福利於理論上之區分
對於具有感知能力之生物給予特別的保護,或可說是目前動物權與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兩派論述的共同基礎。換言之,無論動物權擁護者或動物福利擁護者皆支持應避免使具有感知能力之動物遭受痛苦,或是應該促進這類動物的福利;只不過動物權擁護者並不滿足僅避免使這類動物遭受痛苦或為其促進福利,而是希望動物固有的尊嚴亦可能受到法律的肯定,並且具有權利主體之地位。
倘若貫徹此一理論,則動物之所以應該被以道德的方式對待之,或是人們應該避免使其遭受痛苦以及促進福利,既不是來自於人類的同理心或同情心使然,亦不是為了凸顯人類的人格完善,而是動物本來就享有此等權利。此一理論若推至極致,倡議者甚至主張動物應該享有自我決定權,換言之,動物對於自己的命運應該享有自我決定權,人類對於動物所主張之財產權與利用權都必須予以讓步。其結果則是,基於滿足食物、衣物之需求,或基於娛樂、研究等目的而所為之利用動物的行為,皆無法符合動物權的要求。例如美國哲學家Tom Reagan即主張,動物有天賦價值,動物與人有完全相同的道德地位,因此人類不能主張有更高的利益可以超越之。其具體的訴求即是廢除動物農場與動物實驗,甚至反對任何動物利用,包括養寵物。
然而以上有關動物權的論述,很明顯地與向來多數人行為與生活模式相左,即使在今日亦不易說服多數人接受,更遑論透過法律規定予以確立。因此時至今日,動物權之倡議仍屬社會運動之倡議層次,而容易透過立法予以實現。
相對於此,對於動物福利倡議者而言,有感知能力之生物是否具有權利主體之地位,並非重要的問題;其認為重點在於人類負有善待具有感知能力之生物的義務。換言之,縱使無法證立有感知能力之生物得主張權利,亦不會改變人類應善待動物的義務。動物福利論者,並不排斥食用或利用動物,但強調必須考慮到必要性,亦即若是將人類的次要利益建立在動物的重要利益之上,即屬非必要。例如為了獲得鵝肝醬,而以傷害其健康的方式灌食飼養鵝隻。再者,縱使人類基於生存以及生活需求,而有食用與利用動物的必要,但仍應設法避免給予痛苦以及盡可能給予照顧。
目前絕多數國家的動保政策與立法皆是立於動物福利之基礎,英國農業動物福利協會(FAWC)即提出所謂動物五項基本福利,1.免於缺乏營養、飢餓與乾渴之福利;2.免於疾病與傷害之福利;3.免於生理上及心理上不適之福利;4.免於恐懼與緊迫之福利;5. 自然表現行為之福利。以上所述亦為我國動保主管機關農委會所接受。此外,我國動保法並不禁止食用經濟動物、利用實驗動物以及飼養寵物,但卻明文要求動物必須被善待與妥善照顧,可見得我國動保法亦是採取動物福利論之立場。
動物權與動物福利之相斥與相輔
透過以上介紹,可以發現動物權與動物福利之倡議確實存在一定的相斥性,尤其動物福利是效益性地避免不必要的受苦,與推動人道處理;但動物權卻是要求絕對的,不計任何效益性的保障動物權利,亦即二者在動保之終極目的上確實相異。儘管如此,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在訴求政策略卻不一定絕對處於對立狀態,甚至某程度存在著相輔相成之關係。因為動物福利科學並沒有接受一切既有的做法,而且亦有逐漸拉近與動物權理論之差距,此外亦有所謂新動物福利主義之興起,其認為短期目標為動物福利,至於動物權之實現則為長期目標。確實亦是如此,倘若目前的政策、法律以及人類的觀念尚未能進化到能體認動物福利的意義,談論動物權自然即顯得非常不切實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