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德鎮
過去半世紀以來,提到台灣最先讓人聯想到的是飛快的經濟成長,然而在享受傲人發展成果的背後,卻因為資源的過度濫用與對環境保護的疏忽造成了許多負面效應,空氣被汽機車與工廠排放的有毒物質污染危害我們的健康,山坡地遭到濫墾在暴雨過後形成土石流淹沒我們的家園,河川被違法排放廢水變得髒臭不堪甚至流入海洋破壞生態,這些所付出的代價或許將變成往後數代子孫都難以處理的棘手難題,著重發展輕忽環保的結果不但沒有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的反撲反而對生存權與財產權形成威脅。
所幸有不少環保人士挺身阻止情況繼續惡化,在他們的大聲疾呼下,台灣民眾對於環境保護的觀念逐步進展,從早期一板一眼的政令宣導,接著進而體會到環保工作對於生活品質良窳的影響,直到近幾年全球暖化成為熱門話題,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破壞對於全人類生存的威脅性,一時之間「節能減碳」口號不絕於耳,可惜成效目前似乎不甚顯著,我想是因為多數人仍是以自利為重所導致。
因此個人認為,要使台灣民眾對於環境議題有更正確的認知與思維,必須先讓國人認識「環境人權」的概念,可惜即便是環境相關議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的今日,環境人權對於大多數國人來說仍是相當生疏的一個名詞。希望透過本文能讓更多人對於環境人權的概念與重要性有初步認識,並大致了解台灣環境人權的概況與未來的展望。
一、環境人權的意義:
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又稱為環境權,於正式文件中出現的時間,若追溯至1972年在瑞典發表的「斯德哥爾摩宣言」亦僅經過40年,在現代人權理論中是較新興的概念。被歸屬為第三代人權分類,有別於第一、二代分別為消極與積極的個人人權,環境人權則是屬於「共同人權」。
環境人權簡而言之是一種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根據「斯德哥爾摩宣言」第一條主張:「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更深一層的內涵,除了享有優良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拒絕惡化環境、環境知情權及參與權。環境人權有幾項特點:
(一)這項權利是所有人甚至是與未來的子孫所共有、共享的。
(二)需要政府公權力介入保障。
(三)一旦受到損害,事後補救的成本通常遠高於事前預防的成本。
(四)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部份維護環境的責任。
環境人權對於環境問題採取了宏觀的公共財觀點,闡明唯有每個人都盡到維護環境的責任時,自己本身、其他人及後代子孫才能繼續享有優良的生存環境,環境的破壞者有如損害大家共同的財產,故由公權力裁罰,而對於環境受害者也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同時,在知情與參與的情況下,也能減少環境議題的衝突性,維護環境人權的同時,也實現了環境正義。
二、台灣環境人權的回顧與現況
在台灣「環境」與「人權」兩項議題的發展都是相當晚近的事。在解嚴以前,一方面因為環保議題干預政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對於有組織的活動都相當敏感,因此當時發聲的學者多數是支持政府的論調,同時反對政府政策的活動還受到嚴密的監控。在此情況下,民眾多半是忍受污染的事實,頂多也只會有草根性的零星抗爭,環境人權可以說處於相當低落的狀態。
解嚴以後的二十年間,環境意識可以說伴隨著環境運動的蓬勃而逐漸抬頭,工廠開始必須兼顧到周遭居民的權益,並給予適度的回饋或補償。1986年鹿港反杜邦運動,在居民的抗爭下,杜邦公司撤回了投資案。1988年中油林園廠的污水外溢事件,中油在承諾十二億七千多萬賠償後,居民同意復工。1990年後勁地區居民反對五輕興建,中油提撥十五億基金孳息作為地方「回饋金」,五輕才順利興建,這些在台灣環境運動史上都是相當著名的案例,可說是環境人權稍有進步,但居民通常實際上並未知情,也沒有制度化的環境參與權。
直到2000年後,在政黨輪替的局面下,環境運動趨緩,同時也因為政治開放及政府資訊公開立法的帶動,民眾在環境知情權及參與權方面有了較實質的進展。同時,學術界也開始探討台灣的環境人權議題,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於2003年召開了國內首次關於環境權的學術研討會。
這個時期發生的環境污染個案,以2003年被揭發的中石化(台碱)安順廠污染為例,不僅在台南市府、居民代表與環保人士黃煥彰副教授等人的爭取下,2005年7月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通總金額近13億元的補償計畫,也將居民代表納入補償與整治計畫的決策機制,並致力污染真相的調查。若由這些措施來評估,環境人權已漸具雛形,然而在此案例中比較可惜的是,數百名污染受害者只能依社福法規給予杯水車薪的補償,造成污染的台碱公司已被民營化併購而消失,關於賠償問題目前仍未有人出面負責,賠償訴訟仍在進行中。況且由於制度的缺乏,其他案例的環境受害者也未能如同安順廠受害者一般受到補償,台灣距離環境人權的落實尚有一段遙遠的路程。
三、台灣環境人權未來的期許
在上一段的回顧中我們看到了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的歷程,可說一路走來備極艱辛,稍微值得慶幸的是其發展的方向大致正確,相信環境人權的概念若能進一步的宣導,未來將是值得期待的。筆者在此提出幾項希望能有助於落實環境人權的措施,提供各位參考:
(一)以審議式民主的方式進行環境有關政策的制定,充分吸納學者、專家、環保人士與當地居民的意見,以減少爭
議,落實環境參與權。
(二)無法確認污染責任者時,由政府補償受害者,對此立法院應制定法規以使有關補償有制度可循。
(三)宣導環境人權教育,並從基層教育扎根,從小灌輸正確的環境保護觀念,以求徹底實踐。
(本文章部分內容,參考引用自何明修:《綠色民主:台灣環境運動的研究》及紀駿傑:〈環境時代的新社會福利課題:環境人權的理念與實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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