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堅汶(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兼任教授)
一、前言
學術界研究人權的主要目的,除了期望在概念與理論上有所創新外,實際上也希望在經驗的批判思考(Critical Thinking)中,能探討出解決種種人權危機的方法、途徑與問題。不過,依據學者的研究顯示,在研究諸種人權議題中發現,「經濟人權」(Economic Human Rights)的問題若能獲得基本且必要的改善,則其它許多人權問題,若不是即可因此迎刃而解,至少亦可舒緩其嚴重或惡化的程度。換而言之,許多政治、社會、醫療、教育、婦女、老人…..等等的人權痛苦與壓力,事實上,就是直接漸接源於「經濟人權」問題沒有獲得應有的改善所造成。顯見在各種人權的議題中,「經濟人權」是相當核心的主題。
二、概念說明
從經濟社會學(Economic Sociology)與經濟人類學(Economic Anthropology)的觀點而言,依據學者的研究指出,人類社會為了維持「生存」,初始即開啟了一連串的「經濟行為」(Economic Behavior),以持續其生命(Life)的存在。但是由於種種「先天不足」與「後天失調」等等複雜因素的影響,使許多人在經濟領域中,不但失去其「公平競爭」(Fair Competition)的「機會」,甚者更可能讓其在「生存權」受到嚴重的威脅中,逐漸淪為他人的「奴隸」。換言之,在此動態的轉變中,造成其人權已受到無比的侵害(Violation),並成為一群「沒有尊嚴」、「沒有希望」及「沒有未來」的靈魂,或曰是一群經濟活動中「漂泊的靈魂」(Mindless Mind)。
因此,一般所謂的經濟人權,事實上就是人類與生俱來應有的謀生權利,它不容許遭受到最基本的威脅、侵害與虐待(Abuse)。譬如基於種族(Race)、性別(Gender)而產生的「就業歧視」(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即屬經濟人權的問題。換而言之,經濟人權也是一種免於貧窮(Free from Poverty),或有公平參與經濟的權利(The right to fair participation in the economy)。
三、體現經濟人權的基本原則
依據學者的研究顯示,經濟人權之所以會成為大家所關切的議題,主要是源於兩項問題的發生,其一是經濟活動已經嚴重威脅到個人的生命(Life),其二是經濟活動已相當程度上違反「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首先就生命的威脅(Life-Threat)而言,事實上就是指其「生存權」(Rights to Life)已受到可能的剝奪。惟就人權的角度而言,生存權乃是人的基本人權,甚至被認為是所謂的「天賦人權」。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即明白指出,生存權乃是所有人被賦予一不可轉讓的權利(Inalienable Rrights)。其它各地所發表的人權宣言,如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1969年的「美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63年的「非洲統一組織憲章」(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Charter),甚至於亞洲的曼谷宣言,亦均一致主張生存權保障的重要。因此,經濟活動若有侵害個人的生存權,皆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悲劇的發生。因為無論如何,如現代工商社會中超時的工作(美其名為責任制),導致員工的健康嚴重受損,甚至於「過勞死」,皆是經濟人權所不能容忍的情事。
其次就分配的正義而言,依據學者的研究顯示,分配的正義是必須讓社會上的每個人得到其應該得到的。但此一分配的正義,主要是源於平等的理念,使其成為西方學者所稱的「有尊嚴的正義」(Justice with Dignity )。然值得關注者,平等仍然有其「概念結構」(Conceptual Structure),即如學者Robert E. Lane在研究平等的動機(Equality Motive)中所言(如圖表1 所示),「平等」與「社會正義」是有相互依存的關係,即平等必須同時講求公平(Fairness)、需要(Need)及對等(Parity)的動機,其才會有價值上的意義。換而言之,平等權的落實,必須在尊重基本需求相同的基礎上,不忽略因能力差異所促成成就的比例平等。同時,其彼此之間,仍應注重其地位的對等性,以去除不必要的階層歧視。
圖1 平等的概念結構
雖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勞資雙方通常是處在不對等的地位,資方往往會故意犧牲勞方的「基本需求」,以滿足其個人「最大的利潤」(Maximum Profits)。經濟危機不管發生與否,勞方在談判上,即使有工會的組織,也始終是處在最不利的地位。甚至若不預警的遭到解顧,也領不到維持基本生計的「資譴費」或「補償金」,這就是典型的經濟人權的實例。又如「家務有給職」的問題,台灣雖在立法上已給與肯定,已某種程度上破除傳統「男尊女卑」不對等的關觀念,但由於考慮到執行上的爭議,最後乃以「無罰則」的情況落幕,事實上也只是產生「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效果。
四、聯合國與經濟人權
聯合國自成立以來,為了世界「人權保障」的問題,經調查發現,事實上已發表極多重要及有價值的文獻,如「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如圖表2)與「經濟、社會與文化宣言」( the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如圖表3),其中與經濟人權有關的宣言,卻是其諸多文獻中,相當重要且不容忽略的核心。至於其它與經濟人權直接有關的宣言,即如:消除各種形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關於廢止強迫勞動的公約〈背景〉(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r)、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關於修正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日內瓦簽訂的 禁奴公約的議定書(背景) (Protocol Amending the Slavery Convention)、世界娼妓憲章(World Charter For Prostitutes' Rights)----等等。
表2 -- 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經濟人權之重要條文
表3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經濟人權之重要條文
此外,最值得稱頌者,即是聯合國所屬的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它是處理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現有會員國175個,旨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如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平等以及其它規範整個工作領域工作條件的標準。因為其對於勞工的經濟人權,不但至為關注,且研究發表相當多的宣言文獻,以提醒世界各國不要再忽視勞工的基本權益了。又如其所研擬的9項原則,即成為日後「國際勞動憲章」的基礎:1.勞動不應被認為是一項商品; 2.結社權利;3.勞工應享有能維持合理生活水平的適當的工資;4.八小時工作日,四十八小時工作周;5.每周末至少休息二十四小時;6.廢除雇用童工;7.同工同酬;8.一個國家內,所有工人的經濟待遇平等(即移民和本國人一樣);9.設立監督制度,保證保護工人的法律得以實施。
可是很不幸的,ILO所研擬發佈的重要文獻與宣言,許多非民主國家的政治領袖(Political Leaders),甚或是邁入已開發國家的公私立機構,其「權力精英」
(Power Elites)始終會在有意無意中漠視它的重要性。同時更遺憾者,是他們通常也不會徹底的覺悟到自己對人類社會有甚麼責任(Responsibility)存在。因此,委實而言,只要稱為是現代的「民主政府」,當勞工經濟人權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及侵害時,政府不但就要即刻有所「反應」(Responsiveness),同時並應真誠的擔負起解決問題的「責任」(Responsibility),而且在「有效率」、「有效能」及「有效果」中進而使其成為一勞工「可信賴的政府」(Reliable Government)。
五、結論
總而言之,經濟人權不只是重視「地區」與「國家」層次的問題,也不是專注重個別「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之需求,主要還是著眼在全球經濟(Global Economy)中,人類能完全免於貧窮(Poverty)。換而言之,如人權學者所言,我們不管進行如何主觀、邏輯、效能、生產、理性的「經濟思考」(Thinking Economically),他(她)們在糧食(Food)、健康照顧(Healthcare)、教育(Education)、住房(Housing)、穿衣(Clothing)、溝通(Communication)、參與(Participation)、有擔保的收入(Guaranteed Income)與能維生的工作(Living Wage Jobs)等各方面,均仍必須給予最優先的基本保障。因為,畢竟吾人必須理解:「貧窮不只是一人類尊嚴的敵人(an Enemy of Human Dignity),同時也是一正義的敵人(an Enemy of Justice)」。故無論如何,就經濟倫理(Economic Ethics)而言,人不能只是生產的工具,即其「工具理性」是不可以超越或替代「價值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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