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昀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許仁碩(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正視兒童的權利主體性
談「人權」,其思考的核心,即是將人作為有尊嚴的主體,尊重並保護其自我實現的能力。兒童雖然由於身心發展尚未完成,需要充分的教育以及保護,但這並不損及其權利主體的地位,保護與教育本身也不能當作限制權利的當然理由。日前出爐的釋字第684號當中,許宗力大法官也於其協同意見書指出,雖然本號解釋的聲請人皆是大學生,但中小學生也應比照處理,所謂中小學的「全人格教育」並不能當作違法之理由,並引用法學家Dworkin的名句「Taking Right Seriously」作結。進一步言,正是因為兒童主張自身權利的能力較弱,容易被當成無權利的客體,才更需要認真、謹慎地加以看待兒童人權。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明定兒童有表意、思想、良知、信仰、集會結社、隱私權等諸多權利的用意所在。
而對於兒童而言,其日常所處之場域,除了家庭之外,就是學校。學校對於兒童的各種教育實踐,都會對兒童產生重大影響。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學校負有培養未來公民之任務,故除了教育場域的日常實踐之外,在課程內容上,人權與法治教育的教學也不可忽視。可以說,兒童於其兒童階段的校園人權處境,決定了其是否能夠成長為具有權利與法治意識的公民,進而讓台灣擁有更健全的公民社會。因此教育基本權,就必須要以人的自我實現作為核心(許育典,2005)。故以下將就上述兩個層面,對目前兒童人權在台灣校園中的處境,進行探討。
當前兒童人權教育之檢討
自教育部於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將「人權教育」納入後,人權教育便正式進入了校園的場域。(馮燕,1998)唯目前的人權教育,在台灣的校園文化當中,受到過往專制、威權的背景影響,長久以來以國家威權的統治與管理為圭臬,欠缺自由民主文化的根植,並不鼓勵「權利」的主張,因而大受阻礙(許育典,2002)。原本人權與法治教育本應相輔相成,但目前國內的課本均較重法治教育,且其內涵往往是強調恫嚇、犯罪防治的填鴨式教學。這樣的「順民」教育,對於進行人權議題的思辯,鮮有幫助,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許育典,2005)。
而就人權教育本身內容的討論而言,也缺乏對人權的一貫理念,例如在多元的人權價值觀上,仍然強調「禮治」、「傳統道德」的一元化威權價值觀,此類的論述矛盾仍舊時常可見;而教育部的人權教育資訊網中,雖然已經納入性別、環境、新住民、原住民等新興人權議題,但相關的內容在校園的教材中卻相當少見(許育典,2005)。特別是兒童作為學生時,學生本身亦為一弱勢群體,「學生權利」也應被正視與討論,但或許是害怕「反抗」,僅有民間團體出版相關書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9)。這也反映在歷年的兒童人權報告當中,對於兒童免於歧視的平等權指標,在2008、2009年均被評為「普遍傾向差」(彭淑華,2009);此外,對於多元族群兒童的保障指標上,2004、2005年的調查當中,五分中分別取得2.33、2.61的分數,亦是有待加強(彭淑華,2005)。
而教育的品質,有相當大的程度取決於師資培育體系當中,是否給予了教師足夠的訓練,使其擁有健全的人權思維,以及充分的人權教育能力。特別是既然人權教育已是明文規定需融入於各學習領域當中,則所有教師都應具備落實人權教育的基本能力。但目前的師資培育過程當中,人權教育課程也並非必修,而培育中小學師資的機構當中,也僅有極少數的機構開設有人權教育相關課程(許育典,2010)。甚至這些師資培育機構,對於未來教師在學期間的人權保障也是不及格的,高雄師範大學去年才發生校方欲立法限制學生的集會遊行權,引發學生在學校「不予許可」的情況下,仍舊抗議該不合理校規的「高師解嚴」遊行(侯承恕,胡清暉,2010);而日前台灣師大學生在進行「四六事件紀念活動」(黃佳平,2011),開幕的「蔣公戴孝儀式」也遭到校方以「有礙觀瞻、有辱校譽」為由阻撓。由此可知,在當前人權教育資源缺乏的情況下,要期待校園中的人權教育在內容與教學上有所進步,可以想見是相當不容易的。
身教重於言教----校園實踐中的兒童人權
除了成效有限的人權教育課程之外,亦有賴於各種校園的實踐,透過生活教育,達成兒童人權的落實,以及兒童權利意識的培養。
民主制度,首重參與尊重,但從1998年以來,含有「社會參與」指標的「社會權」項目,便一直是歷年來各項目中的最後一名。(彭淑華,2005)而在社會權將「兒童對於兒福與教育事務意見有參與建議機會」納入調查指標的期間(1997~2003),該項指標一直都是社會權各指標中的最後一名(馮燕,2003)。由此可知,在教育現場,即便是對於兒童切身相關的事務,也鮮少有讓兒童表達自身意見的機會。
若兒童缺少對於自身權利事務表達意見的機會,校園中的規範便會以成人的本位出發,造成對兒童不友善的環境。在「友善校園」與「人權教育」推行數年之後,雖然在專業人士的評價當中,校園規範、處罰對兒童人性尊嚴的尊重,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而達到「普通傾向佳」的水準(彭淑華,2009)。
但上述的調查調查方法採「德慧調查法」,由專業人士對於各種指標進行評估再加以統計,實際上仍然是從成人本位,去評估自己的作為是否合乎人權,是否能反映兒童的想法,有待進一步的探討。校園中各種規範與處罰,究竟是否真無弊病存在?在周志宏(2003)的研究中即指出,台灣校園規範普遍有缺乏法規明確性、內容超越學校管轄、過度限制學生基本權利、概括條款濫用等問題,這樣的校園規範,對生活其中的兒童之人權保障上,是不友善的。林佳範(2004)的研究也指出,目前校園中的規範,國小的校園規範偏向抽象倫理要求,不確定性高,且內容上也明顯偏向課予義務,而非保護學生權利,校園規範有待進一步的民主化,而且應成為現成的民主人權教材。
結論
台灣兒童的人權保障,還有許多待努力之處。因此,從師培機構自身對學生的人權保障、師培過程中的人權教育能力養成、建構一貫而具批判、多元性的人權教育內容、到民主自由、實質法治的校園規範重構、申訴制度的健全等等,都是台灣社會未來需要認真面對的課題。唯有認真面對兒童人權,我們才能期待,台灣未來能有尊重彼此、開放多元,更成熟而健全的公民社會。
參考資料
林佳範 (2004). 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台灣與美國的法律案例見解與「校規」的比較研究. 台北,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周志宏 (2003). 教育法與教育改革. 台北, 高等教育文化事業.
侯承恕、胡清暉 (2010). 多校學生串聯 反對高師大戒嚴. 自由時報. 2010.7.6
黃佳平 (2011). 四六事件的歷史教訓. 自由時報. 2011.4.5
許育典 (2002).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 台北, 高等教育文化事業.
---------- (2005).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 台北, 五南.
---------- (2010).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 台北, 元照..
許宗力 (2011). 釋字第684號協同意見書。
彭淑華 (2005). 2005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台灣年度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台北, 中國人權協會. 6.
---------- (2009). 2009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台灣人權年度調查報告. 高永光. 台北, 中國人權協會. 6.
馮燕 (1998).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一九九八年兒童人權指標報告. 台灣年度人權指標報告. 台北, 中國人權協會. 6.
------- (2003). 2003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報告. 台灣年度人權指標報告. 台北, 中國人權協會.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