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洋台灣姊妹會 周憶如(公共教育與宣傳委員會召委)
來自越南的小青2004年結婚來台,與先生育有兩個女兒。婚後一年多,某天大女兒生病需要看醫生,她向先生開口要醫藥費,卻引發先生抱怨,進而拳打腳踢。往後,先生經常以各種藉口毆打、辱罵小青,兩個稚齡的女兒,經常看到爸爸毆打媽媽,雖然懵懂,卻因此學著大人罵三字經。
小青一直希望可以外出工作,改善家中經濟狀況,但是,先生擔心小青出去認識其他男人,不僅拒絕她外出工作,甚至限制她打電話、使用手機。雖然遭到先生各種形式的家暴,但是小青仍然選擇忍耐,不願意離婚,她害怕離婚之後就再也見不到小孩。多年生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下,小青希望可以辦理身份證,以保障自己在台灣的權利,也比較不用擔心看不到孩子,但是先生總是藉口說家裡沒錢,不能辦身份證。
長期受到先生言語和肢體暴力,又一直缺乏安全感,小青覺得活得很沒有價值,幾度想要自殺。2009年間先生再次動手,小青終於受不了,主動到警察局報案並到醫院驗傷,認真考慮離開這個婚姻的可能性。
是老婆、媳婦、母親,但不是「自己」
新移民因為與台灣人的婚姻關係,來到台灣落地生根,新移民女性在婚姻關係中比台灣婦女更容易被期待扮演「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順從聽話的好老婆,辛勤操持家務、服伺公婆的好媳婦,生養子女之後,應該是個善於管教子女、不會養育出「遲緩兒」的好母親;新移民女性被期待是老婆、是媳婦、是母親,但是不會是自己。真實婚姻的存在是跨國婚姻當中外國籍配偶得以居留在台的基本要素與理由,無論新移民在台灣居留多久,一旦失去婚姻關係—喪偶或離婚,就失去依親繼續居留的事由。
然而,沒有婚姻關係的新移民,在某些條件之下仍然可以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明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簡單地說,新移民如果因為喪偶、遭受家暴而離婚、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或離境後可能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者,才有可能獲准繼續居留。除了喪偶,其他看似寬容可獲准居留的條件,實際上卻充滿父權思想:是否與台灣配偶生有子女、是否有子女監護權、是否有照顧子女的需要;新移民的權利與生育子女責任緊緊綁在一起。從不少案例當中我們得到證實,新移民因為沒有生育子女、擔心離婚後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擔心不容易探視子女,因此寧願忍受家暴或不適合的婚姻,一部份的新移民則是歸化取得身份證之後,便毅然提出離婚的要求,造成的結果是引來媒體過度簡化且偏頗的報導「外籍配偶拿到身份證就離婚」。
離婚後的困境
1. 子女監護權
新移民面臨離婚的抉擇時,通常會先考慮「要不要爭取子女監護權」、「爭取得到嗎?」。雖然沒有具體統計數據,但新移民相較國人較沒有社會支持網絡(例如娘家親友可以幫忙照顧小孩)、經濟比較無法獨立、法官父權意識影響不易將監護權判給女性等等因素,都是新移民比較不容易爭取到監護權的原因。如果新移民爭取到監護權後,離婚之後平時工作時誰來照顧小孩?萬一沒爭取到,可以順利探視嗎?在新聞及個案中我們常看到,通常法官判給新移民探視權不會考慮到,萬一新移民離婚又沒有孩子監護權,則必須離開台灣,而離開台灣之後,就算有探視權也無法每週或每月探視,即使新移民可以申請來台探視孩子,經濟能力也不見得允許,最重要的是,無論新移民姊妹是否在台灣,前夫家也不見得願意讓姊妹探視孩子。
2. 經濟獨立與子女照顧
一旦做了離婚的決定,缺乏社會支持網絡的新移民如何獨立生活,是離婚之後面臨的一大難題。新移民與台灣婦女不同之處在於沒有娘家親人在身邊,缺乏親友提供情感上或經濟上的支持,新移民選擇離婚之後要面對的經濟、工作、日常生活、子女托育與教養各方面議題,都是重重挑戰。獨立生活即須重建自己的經濟狀況,必須自立更生,有自己的穩定收入才能租屋、照顧子女。如果離婚後還要照顧小孩,那麼可想見經濟壓力更大。縱使新移民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就可以工作,但實際上的工作選擇和機會仍不多。如果因為工作忙碌、無法分身照顧小孩,面臨沒有親人幫忙照顧、也沒有足夠經濟能力送托育或安親,通常新移民只好犧牲參與各種學習、職訓的機會,這也間接削弱新移民的職場競爭力。
3. 人身安全
礙於社會網絡的欠缺,離婚後的新移民女性很少會離開原本生活的鄉鎮或縣市,到另一個鄉鎮、縣市生活,除非有熟識、值得信任的朋友接應。這時,如果離婚原因是無法忍受家暴,新移民女性還要擔心前夫或前夫家人是否會前來工作場所、住所、子女就讀的學校騷擾。因此,因家暴離婚的新移民女性不僅行動受到侷限,人身安全也是另一個顧慮。
4. 法律諮詢與扶助
新移民面對眾多的法令規範,通常對於相關法令不熟悉,自然對自己的權益保障不足。例如什麼情況下,離婚了還可以繼續居留?離婚了可以爭取什麼權益?因此需要有對新移民處境、權益、居留與身份等議題瞭解的社工或律師協助,甚至需要有專業的通譯人員從旁翻譯解說。法令政策日新月異,對於許多處於鄉村或偏遠地區的新移民,正確資訊及社區資源的獲得仍亟待努力。
5. 創傷復原與社會網絡系統重建
任何人面對家庭、婚姻的瓦解,內心的創傷都需要長時間的復原及重建生活,沒有娘家、親友的支持,新移民女性在面對歧視及排拒的社會時,通常會隱忍悲傷,先找工作以求生存。受原東南亞國家傳統文化影響所致,新移民女性不容易與同鄉姊妹傾訴在台困境,一來怕傳回原鄉使家人擔心,二來也會因害怕被歧視訕笑而隱瞞。
跨國婚姻與族群、性別議題息息相關,新移民失去婚姻之後,彷彿也同時失去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許多權利,迫使新移民女性噤聲不敢語,只能無聲地接受離婚處境和不公平待遇。新移民婚姻與名人婚姻一樣,被唱衰的比祝福的人多,而婚姻生活中可能面臨的經濟問題、感情危機、生活適應、子女教養等絕對不會成為維持婚姻品質討論的重點。婚姻問題千百萬種,連一般台灣人結合的婚姻都無法對於「永浴愛河、永誌不渝」做出擔保,那又何須為難跨國婚姻當中的外籍配偶呢?婚姻相關的法律與權益多如牛毛,台灣人都不見得瞭解透徹,更遑論具有文化和語言隔闔的新移民呢?事實上,新移民家庭面臨的離婚處境,與台灣家庭狀況大致雷同,不脫經濟、身份轉換、子女監護權及社會支持系統等問題,只是新移民女性因為是外來人口,她們面對的挑戰會比國人更艱難,她們的處境更需要被理解,否則只會淪入「我們」和「他們」之間無謂的權益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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