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先祐(國立臺南大學 環境與生態學院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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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與「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落實「環境人權」的基石。而「環境人權」的落實,則是各地方、國家、區域和全球邁向可持續未來(Sustainable future)的途徑。
「環境人權」,即「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s),是「人權」(Human rights)的重要成分。「人權」,凡人皆享有的權利,是倫理(ethical)道德權利(moral rights)的主張,現代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經由國際宣言和公約,而顯現於民主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維護每個人的「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是人權倫理假定(ethical presumptions)的源頭。集體「人權」則建構地方自主的「發展權」,「自決權」和「環境權 (環境人權)」。此外,更基本的「無罪推定」[1](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更是人權(維護人性尊嚴)的必要法律規範,源自「人權」的道德。
「環境人權」的基本雛型建構於1948 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宣告「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第3 條)」及「經濟安全、社會福利、和文化自由的權利(第2227 條)」。於1972 年,聯合國首屆「人類環境會議」(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宣示「人類有權在可保持尊嚴和福祉的生活環境(健康環境)中,享有自由、安全及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環境的嚴肅責任。(「共同信念」的第1 條)」,建構「環境人權」的三項基本要素,個人權利,環境保護,和公平(正義)。這亦是許多先進國家落實於憲法或是基本法的「環境人權」的藍圖。
基於「環境人權」,人民有生活於健康環境之權利(the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即是於1985年聯合國「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保護臭氧層行動的倫理基礎。同樣的倫理基礎,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制定「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確認溫室氣體的排放限制。基於這項公約,有169個國家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1997),於2005年正式生效。
「地方治理」以地方自主為原則,住民透過參與相關決策,落實個人與社區的環境保護,是建構與維護人權的途徑。這是於1976年生效的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 簡稱ICCPR)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簡稱ICESCR)的共識。ICCPR明訂各地方(國家)公民皆有自由、安全、無罪推定、言論表達和和平集會的權利。ICESCR 更確認每個人都享有基本生活(食物、衣服、居住、工作和健康照顧),以及工作環境安全的權利。
面對人類環境和自然資源快速惡化而造成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惡果,聯合國於1983年成立「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隨後發表(1987年出版)「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又可稱為「布倫特蘭報告」(Brundtland Report),而「倫理推定」(ethical presumption)與「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各地方滿足當代需求的發展,但不會犧牲未來世代的需求。按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於1995 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Our Global Neighborhood ),「治理」是各種公私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以持續過程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利益關係得以調和,而得到「合作」的行動(結果)。面對土地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衝突,以及如何維護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地方治理,透過公民夥伴關係,共同管理地方事務,是維護「環境人權」[2]的必要途徑。
「預警原則」是保護生活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基本原則。按「科學與環境健康網絡」[3](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簡單的說,「預警原則」就是小心為本(be careful)、安全第一(First do no harm)的無悔(better safe than sorry) 原則。「預警原則」就是面對有肇致公共福利、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疑慮事件,都認定其「是」(有傷害),除非可提出「安全」的證明。換句話說,就是「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
石棉歷史事件,是個未採取「預警原則」而付出慘痛代價的案例。石棉是導致間皮瘤 (mesothelioma)的禍首,這是潛伏期很長的疾病,一旦發病通常一年內就會死亡。保健專家估計,未來35年間,全歐盟就有25萬至40萬人,因為過去接觸過石棉而死於間皮瘤、肺癌或石棉沉滯症。事實上,早在1911年,老鼠試驗便顯示石棉粉末可能有害,於1930年代,更連續有多起石棉工人罹患石棉沉滯症或肺癌死亡報告。於1955年,英國學者研究指出,石棉工人罹患肺癌的風險很高。荷蘭的一項研究指出,如果在1965年就禁用石棉(預警原則),而不是拖延到1993年,這樣就可挽救荷蘭約34,000名受害者和190億歐元的建築成本與賠償費。根據荷蘭衛生部統計,在1969-2030年間,將會有52,600名受害者,和300億歐元的支付成本。
國內運用過「預警原則」的案例主要都是與公共健康相關的事件,如流行傳染病(禽流感、SARS、口蹄疫等)以及食品安全(肉毒桿菌污染豆乾、香豆素紅茶等)。只要有合理證據顯示其有可能感染(汙染或造成傷害),都被認定其「是」(有傷害)。例如,養雞場若發生禽流感案例,就有必要立即清除整個雞場所有雞隻,因為就算暫時無法確認是否已經受到感染,仍然要先做這樣的認定。
於國際公約,運用「預警原則」確保環境安全、人體和動植物的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有倫敦宣言 (保護北海國際會議,1987)、里約宣言(聯合國,1992)、歐盟憲章 (歐盟,2000)等。相關詳細內容可參閱: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於2005年以「預警原則」為主題發表的報告。
按「科學與環境健康網絡」3召集科學家、哲學家、法學家和環境運動者,在Wingspread會議中心(Racine, Wisconsin),於1998年元月發表的「禁漏原則」宣言(Wingspread Statement),當某個舉動威脅到環境或人類健康時,就必要採取「禁漏原則」,雖然科學上可能仍無法完全證實其因果關係。這時,舉証責任是在贊成這個舉動者,而不是一般懷疑此舉動的民眾。只要有合理證據顯示有可能,就認定其「有罪」,要推翻這項認定的舉證責任在於肇事者,必須要提出其「無罪」的證據。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人權(維護人性尊嚴)的必要法律規範,源自人權的道德規範,相對的,「預警原則」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是維護個人尊嚴,「有罪推定」則是為維護集體(地方)健康。「無罪推定」,是避免冤枉好人,但可能會遺漏壞人;「有罪推定」是不願放過任何壞人,但有可能會錯殺。
以中華白海豚的保育為例。中華白海豚是全世界資產,被列入最高保育等級。國際IUCN紅皮書(2008),列為極度瀕危的物種。按國內相關研究顯示,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和工業港開發計畫),對白海豚族群可能有傷害,且有造成滅絕的可能。為避免萬一,必要採取「預警原則」。開發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要提出對白海豚,無顯著傷害且保證不會滅絕的証明。倘若證明無效,或是有瑕疵、有疑問等,開發計畫就必定要暫緩 (擱置)。而目前對白海豚或是鯨豚類的生態和行為的研究,仍無法提出足以信賴的科學證據,保證這個開發案對白海豚不會有傷害,不會有造成滅絕的風險。
參考文獻
Myers, Nancy and Carolyn Raffensperger, editors (2006) Precautionary Tools for Reshaping Environmental Policy. MIT Press.
Traer, R. (2009) Do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Westview Press.
鄭先祐 (2005)環境正義、環境人權和治理的歷史淵源與關係。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36 期,頁19-25。
[1] 「無罪推定」,意指每個人都應被認定是無罪,除非經審判證明其有罪。
[2] 相關地方治理和環境正義等,可參閱:鄭先祐(2005)。
[3] 「科學與環境健康網絡」(Science &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簡稱SEHN) ,於1994年建立。這是由北美環境組織,環保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環境研究基金 (The Environmental Research Foundation)和看守白宮政策與預算組織(OMB Watch)等,關注基於科學誤用,而無法確保環境與人類的健康,所共同建構的網絡聯盟。基本任務,是促進社區與政府,能有效的運用科學,以保護和恢復生態體系和人類公共的健康。相關預警原則,請參閱:Myers, Nancy and Carolyn Raffensperger, editors (2006)。網站:http://www.sehn.org/precaution.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