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
一、動物保護法之制訂背景
動保法第十二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1] 這樣子的政策制定,不但使得政府對流浪動物的處置措施十分不人道,亦引起各界(甚至「各國」)動物保育界人士的撻伐。更何況流浪動物氾濫之問題,其根本原因是來自人類的偏差行為,人類對流浪狗的棄養才是病根,政府不對症下藥,反而制定出如此漠視生命之政策,無非是對民眾最壞的負面教育。
在以往,臺灣的動物保育意識非常薄弱,即使現今隨著都市之興起,流浪動物的不斷增加成為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然而過去數十年間,流浪動物的處理仍然由於臺灣人動保意識不足,因此一直沒有太大的改進。
談到臺灣動物保護相關法律之制定緣起,要到一九八○年代之後。由關心野生動物開始,在這個年代,各國間動物保育之聲浪日漸崛起,國際壓力亦隨之漸漸浮現。臺灣遂於一九八五年,由農委會率先宣布禁止犀牛角、虎皮、虎骨、豹皮等的進口;一九八七年更進一步決定對CITES附錄一上所列舉之動物的進出口及轉口加以管制,名單上所列瀕臨絕種動物,未經農委會許可不得輸入臺灣;到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終於向立法院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草案,草案總說明中即有「……並提升我國在國際間保育野生動物之聲譽」的文字等情事,顯現我國一開始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制定上,其實是在配合國際保育措施,因此法條有許多地方均不甚完備[2],即使如此,這依然算是臺灣動物保育法律史上的一大步。
然而,對於國內流浪動物之管理與處置,則是又慢了將近10年的時間,遲至西元一九九八年〈民國八十七年〉11月4日,立法院才進一步參考了美國及一些國家的動保法律,正式通過了「動物保護法」。之後半年內,陸續通過了許多子法,如:動物保護施行細則、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3]。值得一提的是,法案通過至今已經二十多年,期間不斷遭受到各界指責,實際執行起來更是問題重重,因此,參考國外的法令是否適合臺灣?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
民國八十七年正逢台北市第二屆市長選舉,剛通過的「動物保護法」讓流浪動物問題成了選戰主線之一。然而,即使台北市在流浪動物處理一環之動機,表面上似乎只是爲了達到勝選的政治目的,但是實際上卻在執行面確實擁有極優的佳績,以下將從台北市政府成功案例來探討臺灣動物保護之政策。
二、從台北市政府成功案例看動物保護政策
臺灣流浪動物問題之處理,「流浪狗」一向是動物保育中最受爭議的一環。因為流浪狗數量龐大,且又最貼近我們一般人群,因此我們無法去忽視牠們的安置以及相關新聞。而這其中最具有道德爭論的,就是人類對於流浪狗安樂死問題的處理。
流浪狗安樂死的不人道,從其實施過程就可略知一二。雖然是由獸醫施打高劑量的麻醉劑,但在將狗狗送往處理場等待死亡的過程中,有些收容所的人員爲了怕狗咬並且快速解決,在用鉗子把狗鉗到處理場時,完全不顧狗狗心中的害怕與恐懼,任由狗狗拼命掙扎,以牙齒咬住箝制他的鐵鉗直至牙床出血,甚至嚇到失禁、渾身打顫。這冷血地將狗狗拖往處理場的過程,不但令人心寒,亦讓人不禁懷疑,行刑人員的眼中,是否確實看到了一條生命的逝去?流浪狗是一條有情的生命,人們應該尊重牠的感受,讓牠在死前免於緊迫與恐懼,這也是最近新興的動物權觀念中所強調的。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是否偉大、道德水準是否高尚,可以由它對待動物的方式評斷出來。」臺灣希望被當作一個未開化的殘忍國家嗎?在德國,只有病重到無法醫治的動物才會被安樂死,他們尊重每個生命想活下去的權利與意念,因此,臺灣是否也應該開始改變?
其實,流浪狗問題的改善是可以獲得成功的,以台北市政府為例,在周密的市政計劃下,經過約兩年半的努力,全台北市的流浪狗從民國八十八年的五萬五千隻,減少至民國九十年的一萬一千隻,而在民國九十四年,更是成功減少至低於六千五百隻。[4]此外,台北市政府更進一步致力於社會教育,期望可以培養負責任的飼主,畢竟從法律面的賞罰轉為守法觀念的道德培育,這才是最根本的做法。
生命教育的內涵應當是增進全體人民對於動物倫理的認知,使得狗狗的生命在臺灣社會獲得起碼的尊重。所有的流浪動物可以在人類社會裡當個小配角,安安穩穩地度日,而不再是悲慘話題的可憐主角。比起一昧撲殺流浪動物,達到數字上的遞減,對於社會全體智性良知與思考的重建,以及善良品德、普遍正義的培養,才是我們最應該去優先努力的。
在馬英九市長任內的台北市,陸續實施了許多關於動物保護的政策,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台北市府提出的「台北市棄犬處理方案」,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爲台北市推動動物保護工作展開了關鍵性的一步。其具體目標,是在一年內完成畜犬示範作業,兩年內完成普查、犬籍登記及其電腦作業系統,進行寵物販售業之管理,三年內完成標識懸掛或強制植入晶片、施打預防針及鼓勵絕育,以有效減少棄犬產生量。另外還有必須在三年內設立收容處所,以提供民眾交付棄養犬隻以及環保單位捕捉棄犬之收容使用,並積極擴大流浪動物認領、認養之機會,以及加強畜犬及棄犬環境汙染之管理與飼主之教育宣導。到民國九十四為止,八年的改造計畫之奏效不但清楚的反應在數字上,亦反映在市民的生活品質,街道明顯變得整潔乾淨,並且增加了許多綠地以作為狗狗的運動公園,爲台北市廣大的寵物家庭建立了親近自然的休閒環境[5]。
由此可見,只要有心並且做好適度的規劃,其實流浪狗問題並沒有想像中的棘手,我們也不需要不斷去面對無人認領的狗兒要被安樂死的殘酷,只要能把握提升人道教育之基本理念,政策的推動沒有想像中困難。中世紀哲學家湯瑪斯‧艾奎納〈Thomas Aquinas〉曾說:「對動物殘忍的人,對人也會殘忍。」推動流浪狗的保育,其實也是在推動人心的淨化,讓我們一起使得臺灣人人心中有愛,不再充滿貪婪暴力與醜惡。
三、結論 ─ 關於流浪狗問題之實際建議
人類對動物的關懷,是生命與人道覺醒的表現,保護動物運動的推行,更促使人們透過對動物倫理的思考,來反省人類自身的生命尊嚴與價值,進而學習互相尊重。我們甚至可以說,學習重視每一個生命,是一種心靈的最佳昇華,因此,對於政府處置流浪動物的不當政策,以「流浪狗」問題為主,我希望可以給予以下建議:
(一)確實做到對人民的倫理與生命教學,使得飼主得以爲自己所飼養的動物負起責任:
我們不應該因為一時狂熱或流行而飼養狗狗,也不應該因為寵物生病了便輕易將之棄置。在飼養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自己的經濟能力是否得以負擔,並且照顧牠直到生命的終點。流浪狗自然繁殖之後的死亡率幾乎是百分之百,平均壽命也只有2.5年,由此可知,流浪狗不斷增加的主因,均是由於人類的不斷棄養,所以我們必須從最根本的原因去解決,增強臺灣人民們的倫理觀念才是。
網路上廣為流傳著日本寵物店門口所掛著的十條建言,或許可以提供臺灣人做為參考,重新省視自己是否已經做好照顧一個生命並且尊重牠的準備:
1.在你把我帶回家之前,請記得,我的壽命約有10─15年;你的離棄,會 是我最大的痛苦。
2.請給我一點時間,讓我了解對我的要求是什麼。
3.信賴我--那對我非常重要。
4.請別對我生氣太久,也別把我關起來當作是懲罰。你有你的工作,你的 娛樂,你的朋友,但你是我的僅有。
5.請偶而對我說說話,縱使我不懂你說的內容,但我聽的懂,那是你的聲 音在陪伴我。
6.你要知道無論你如何對待我,我將永遠不會忘記。
7.當你打我時請記得,我其實擁有可以咬碎你手骨的尖銳牙齒,我只是選 擇不咬。
8.當你因為責罵我的不合作、固執或懶惰之前,請你想想,是否有什麼正 困擾者我。或許我沒獲得我應有的食物,我已經很久沒在溫暖的陽光下 奔跑,又或者我的心臟已經太弱及太老。
9.在我年老時請好好照顧我,因為你也是會變老的。
10.當我要捱過最辛苦的歷程時,請千萬不要說:「我不忍心看他。」或 者「讓我不在場時才發生。」只要有你和我在一起,所有的事都會變 得簡單容易接受。請你永遠不要忘記:我愛你。
(二)確實推動流浪狗認養活動之餘,亦要考慮到其它相關的配套措施:
近年來,「認養代替購買」的觀念開始漸漸風行,然而,許多在民間送養活動被認養的狗狗,卻面臨另一個危機,那就是與新家庭「適應不良」的問題(如:不吃不喝、吵鬧),此時由於狗狗是免費的,再加上這些狗多數已是成犬而較難訓練,人們因為惰性而將狗狗又送回收容所的機率便很大。這些被送回的狗狗,都已經是經過民間單位整理,健康(無心絲蟲等難以治療之疾病)且個性較穩定的狗狗,然而一旦被送進收容所,只要經過十二天無人認養,他們卻依然必須面臨安樂死的命運,這著實令許多人感到惋惜。
因此,確保流浪狗被送回之後的安置,以及增加更多已整理完成之流浪狗與一般人接觸之機會,讓更多人有機會可以認養流浪狗,絕對不能只靠民間單位,而是必須由政府也一起來共同努力的環節。
(三)設置巡迴結紮車,參考國外已確實在執行的「TNR」具體方案〈即英文trap《捕捉》、neuter《結紮》、release《放養》〉,來有效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
如此不但可以有效減少政府支出〈根據統計,臺灣政府每年必須花費3億7500萬元爲12萬隻流浪狗進行安樂死的手續,但是使用TNR只需每年只需花費9600萬元〉,亦可以不違背倫理達到人道處理流浪動物的目的。
若是可以更加落實這些想法,那麼臺灣的流浪狗想必可以日漸減少,街道景觀也可以變得更加乾淨,國際形象亦可望提升。希望政府可以了解,動物保護已經是世界的趨勢,我們應當要學習尊重每個生命,而不是去傷害他們。
[1] 法條全文詳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05337&code=A09&type=A
[2]立法院秘書處編,野生動物保育法案,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一百二十一輯,頁40、62
(1989/8)
[3] 台北市動物檢驗衛生所,陽光 動物 台北城 ─ 台北市推動動物保護全記錄,頁13
﹝2006/12﹞
[4] 費倉勇,動物倫理與公共政策,臺灣商務印書館,台北市,頁6 ﹝2002/5﹞
[5] 台北市動物檢驗衛生所,陽光 動物 台北城 ─ 台北市推動動物保護全記錄,頁14 – 17、
93﹝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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