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志隆(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林月珠(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專任講師)
壹、前言
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一來確認人人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歧視的原則,二者認為難民亦應儘可能地、廣泛地擁有這些權利和自由,三來不斷努力推動國際合作,以維護難民人權,四又顧及庇護權的給予可能使某些國家負荷過重,五惟恐為國家之間帶來緊張。綜上所慮,乃於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議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俾利成為有效推動與協調的依規。
童話故事,經常隱藏生活經營和生活實踐的倩姿,不時顯露民主法治與公共生活的的身影。本文試圖藉用人們熟知的童話故事,潛探「人權,權利,義務」的鴻爪。
貳、醜大鴨(作者改編自醜小鴨)
金黃麥田與陽光爭艷,翩翩飛蝶與花草起舞。所有的男女老幼都在享受燦爛,只有鴨媽媽空守寮房,獨自為傳宗接代打拼著。
啵!啵!啵!止靜不動的鴨蛋變成蠕動小毛球,迫不及待探索這個比蛋殼還大的世界。鴨媽媽對著好奇的、初生的毛球小鴨們說:「不要亂跑,還有一個寶貝蛋還沒動靜呢!」
漫長的等待,鴨媽媽不禁狐疑:「該不會是不開蛋吧!」
皇天不負苦心人,這只大蛋「劈!劈!」裂開了,期待中跑出一個又醜又大的灰色小傢伙,驚動了七嘴八舌:「好醜啊!你是外國人!」
鴨爸爸氣急敗壞:「真是抱錯蛋,接錯生啦!」此後,鴨爸爸就沒給醜大鴨好日子。
鴨爸爸憤怒,鴨媽媽失望,兄弟姐妹們厭惡,又醜又大的醜大鴨只好獨守空屋,眼巴巴望去,一家大小都在池裡游樂。
醜大鴨有時忍不住童真玩興,無邪浪漫,與大夥嬉鬧,卻總換得遍體麟傷與無盡戲謔。一下子是捶到水裡無法呼吸,一下子是丟到狗窩遭狼爪,連餵雞鴨的傭人也踢牠,所有的人都說:「牠不是我們一國的,牠是生來給我們玩弄的!」
即至入學年齡,也因生為「外國人」,鴨媽媽只好透過關說,讓醜大鴨在學校裡當個旁聽生。就在這樣奇異的身份下,醜大鴨一路的學園生涯,備嘗離群孤默之苦。各種無情的同學挑釁,時常激化醜大鴨情緒失控。這般人際糾紛,便惡性循環的加深同學嫌惡、師長不疼、父親棄愛、手足毀譽,乃至一步步陷入學習不良、成績落後。
鴨媽媽非常不捨:「是長得不好看些,但是脾氣好,游泳也游得好。可能是晚產兒,才變得又醜又大。」鴨媽媽憐惜惺惺,仍抹不去醜大鴨的悲鬱深深。
邊緣種族的醜大鴨,又害怕又生氣,牠無法理解只因長得不一樣,就要蒙受這麼多苦難嗎?牠不甘心,吃了秤陀鐵了心的一天,醜大鴨塗寫了一塊布,拖著踽踽獨行的身影在辜冷的街上,「我很醜,可是我也要幸福和快樂!」沒想到鴨鴨國以「異議份子」起訴牠!
醜大鴨逃走了,越過籬笆,穿過叢林。小鳥見了,驚慌而飛。魚兒遇了,抖顫而潛。醜大鴨喪氣了,累極了。
當春天揮別草原,冬天帶來寒峻,河水漸漸結冰,不時撕撕脆裂,卻撕不去醜大鴨的飢寒無力。不動了,昏倒了,與冰河一體。餓了,醒了,又凍昏了。一絲ㄧ息,不知過了多少日沉月暗。
漸漸地,家是個陌生名詞,連「爸爸」、「媽媽」之詞,聽起來都刺耳。什麼父愛、母愛,只不過是一種虛無飄渺,常在耳邊刮起,又倏忽消逝在人生地不熟的天鵝國裡。
幾經人口販運、逃亡、打黑工、混鬼架、參與幫派、製造偽鈔、販毒、吸毒、恐嚇、勒索、哭泣,難過又如何?不就是生活中的一種心情!
只要肚子一餓、頭一昏、眼前一黑,什麼都看不清。香味撲鼻而來,昏花的牠,便往那團白棉棉咬上一口,幸福立即溢滿心頭。頓時耳邊一片嘈雜,包子上閃過紅、藍色光影。接著,醜大鴨被帶回警局,饅頭店老闆指控牠偷竊,身邊一頓拳打角踢。「好痛!好痛!」一串慘叫,驚醒夢中人,原來拳打角踢是假的,香味撲鼻的饅頭是真的。不知何時病倒昏睡在天鵝國中途之家的門口,遞著饅頭的天鵝媽媽是一隻漂亮的大鳥,羽毛白得發亮,頸項長得優雅,聲音柔得溫馨。
醜大鴨哀憐的傾吐一路來的卑微與悲情。一邊數著隱藏傷害與恐懼的疤痕,一邊憧憬充滿幸福與快樂的收留,盡是期望不再返回鴨鴨國的呢喃,希望一切苦難止於天鵝媽媽的懷裡。
天鵝媽媽流露無盡的同情,但思及醜大鴨是非法入境,又曾經遭受鴨鴨國政府的起訴,為難的拒絕協助醜大鴨申請庇護,以留置天鵝國的中途之家。
但是,不忍醜大鴨的苦苦哀求,天鵝媽媽終於答應以難民身份庇護牠。
「難民證,天下掉下來的禮物!」在拿到難民證時,醜大鴨難以置信的搖曳殘軀,雀躍的欣喜、狂叫:「我不是偷渡客,我要抬頭挺胸的東遊西走啦!」
生命、呼吸,終於掙得一點點,世界依舊衣食競逐。回頭,卻記得,默默承載的偷盜搶騙。猛力揮起右手,左手旋又掐入過往的沼澤。醜大鴨享受天鵝媽媽溫暖的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另方面,天鵝媽媽卻不時到警察局保釋牠。全因軀體裡裹著乖離的生命經驗,難以一時扭轉醜大鴨的反社會行為。
午後,陽光斜灑狹窄的斗室,天人交戰的天鵝媽媽,不是第一次經歷更新人的成長過程。背著十字架看看醜大鴨的身世坎坷,也凝視自己披荊斬棘的彩虹路,繪著一抹莫測的黑。痛定思痛後,跟疾病纏瀛的醜大鴨約法三章,再給一年時間,觀其行、聽其言,期待與覺醒相遇後,再幫醜大鴨申請天鵝國的國籍,否則只有驅逐出境一途。
「原來天下掉下來的禮物也會被收回去!」
成長是需要時間的,震驚之餘的殘疾醜大鴨,開始領悟權利與義務,開始學習享受與奉獻。
春暖夏涼,秋收冬藏,醜大鴨一跌一起的影像,流瀉嫩黃枝椏的影集。時光冉冉,不意來到樹的姿儀、雲的心儀,醜大鴨已是初誕妍苞、風姿綽約的大天鵝。
叁、「醜大鴨」故事帶來的議題
是的,只要深信自己心中的美,便可使自己與眾不同,同時,體會心中根生的美,勝過外表的醜陋。「醜大鴨」是一個天使與魔鬼、天堂與地獄所糾結的紅塵萬丈,也隱含了許多耐人尋味的旨趣。從正面角度而言,例如:鴨媽媽的孵育有成,醜大鴨的努力求生,天鵝媽媽的氣度非凡。若從負面角度而言,例如,鴨爸爸的悲憫不足,鴨兄弟的鬩牆不友,禽獸們的社會不善。此外,也留下一些議題供人省思:
一、「天鵝媽媽終於答應以難民身份庇護牠。」醜大鴨是難民嗎?
(一)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標誌人權的普遍化。為了確保〈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享有基本權利、自由、不受歧視的原則,聯合國已透過國際間的合作以保護難民的地位及權利,並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1954年4月22日生效〈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1],即將「難民」(refugee)界定為「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2]
依據上述的界定,「難民」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本身雖然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但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一社會團體,或者因為持有某種政治上的見解等等理由,如果繼續留在本國可能有不利情事發生,因而不願返回本國,且不願接受本國保護之人。
第二種,本身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但長期居住於某個國家,可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一社會團體,或者因為持有某種政治上的見解等等理由,如果繼續留在該國可能有不利情事發生,因而不願返回該國,且不願接受該國保護之人[3]。
第三種,除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所界定的「難民」之外,1967年12月14日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第一條中,則將庇護的對象涵蓋反抗殖民主義者。因此,綜合〈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與〈領土庇護宣言〉的定義,「難民」的身分即有此第三種類型。
(二)我國行政院2009.12.31通過「難民法」草案[4]: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得被我國視為具有「難民」的身分:
第一種是外國或無國籍人,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致不能在該國生活或受該國保護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5]。
第二種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其原國籍或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致不能受該國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6]。
第三種是外國人有前二項所定之事由,且具有二個以上之國籍者,則以有充分正當理由不能在各該國籍國生活或受各該國籍國保護者,或恐懼受迫害,致不能受各該國籍國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各該國籍國者為限[7]。
(三)除非,依〈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及〈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一條第六項,犯有三種罪行之人,則不得被認定具有「難民」身分:一是犯有國際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者﹔二是在以難民身分進入避難國以前,曾在避難國以外犯有嚴重政治罪行者﹔三是曾犯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並經認為有罪者[8]。
(四)依上而論,醜大鴨吻合「難民」的界定:1、邊緣種族:在鴨鴨國裡,全國都是鴨子,只有牠是被排斥的天鵝。2、政治迫害:持以「醜人人權!」之政治見解,被鴨鴨國以「異議份子」起訴。3、欲往他國:不願返回該國,且不願接受該國保護。4、不利情事:如果繼續留在該國可能有不利情事發生。5、無破壞罪嫌: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者。6、無嚴重政治罪行:在以難民身分進入避難國以前,未曾在避難國以外犯有嚴重政治罪行者。7、未曾犯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並經認為有罪者。
二、「醜大鴨逃走了,越過籬笆,穿過叢林」:醜大鴨可以離開鴨鴨國另尋生命的出口嗎?
(一)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認為難民亦應儘可能地、廣泛地擁有這世界人權中的權利和自由,亦不斷努力推動國際合作,且於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議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以保障難民權。
(二)〈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指出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以及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只條,主張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逼害。
(四)依上而論,醜大鴨有權離開鴨鴨國,且可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逼害。
三、「思及醜大鴨是非法入境,又曾經遭受鴨鴨國政府的起訴,為難的拒絕協助醜大鴨申請庇護,以留置天鵝國的中途之家。」天鵝媽媽可以拒絕協助醜大鴨申請庇護以留置天鵝國的中途之家?
(一)聯合國大會於1967年12月14日通過之〈領土庇護宣言〉第一條第三款提到是否提供難民政治上的庇護,由庇護國認定[9]。
(二)〈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規定,如果難民在未經庇護國提供政治庇護的情況之下而進入該國,即是「非法難民」。但是,難民於非法入境或逗留於某國時,立即向該國陳述非法入境或逗留的原因,則該國不得對非法入境或逗留的難民科以刑罰[10]。
(三)我國「難民法」草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難民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11]:(1)曾從事國際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侵略罪、戰爭罪、殘害人群罪、反人類罪、酷刑罪或仇恨罪。(2)已受其他國家或原國籍國保護。(3)曾途經或來自可受理難民申請之第三國,且其無正當理由未向該第三國提出難民申請。(4)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5)曾有重大非政治性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期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但犯罪紀錄係當次未經許可入國者,不在此限。(6)原申請原因已消失。
(四)依上而論:
1、天鵝媽媽可以拒絕協助醜大鴨申請庇護與留置天鵝國,因為(1)〈領土庇護宣言〉所提,是否提供難民政治上的庇護,由庇護國認定。(2)依〈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如果難民在未經庇護國提供政治庇護的情況之下而進入該國,即是「非法難民」。(3)我國「難民法」草案,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2、天鵝媽媽不宜拒絕協助醜大鴨申請庇護與留置天鵝國,因為(1)醜大鴨有請天鵝媽媽協助其向天鵝國陳述非法入境或逗留的原因,並為其伸請難民證。(2)未曾從事侵略罪、戰爭罪、殘害人群罪、反人類罪、酷刑罪或仇恨罪。(3)未受其他國家或原國籍國保護。(4)未經歷可受理難民申請之其他第三國。(5)未曾有重大非政治性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期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
四、「享受天鵝媽媽溫暖的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天鵝媽媽可以給予醜小鴨哪些庇護與照顧?
(一)我國「難民法」草案:
1、允許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2、就其申請長期居留時停留期間的初審、停留的限制、指定其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保障等[12]。
(二)〈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1、對「難民」權利之保障:(1)不受歧視的權利[13]。(2)宗教教育的自由[14]。(3)婚姻的權利[15]。(4)財產權:擁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16],以及資產移轉的權利[17],藝術權利和工業財產權利[18]。(5)結社的權利[19]。(6)訴訟權[20]。(7)工作權:就業的權利[21]、自營職業的權利[22]、選擇職業的自由[23]。(8)人身自由權:行動自由的權利[24]、取得身份證件[25]、取得旅行證件[26]。
2、「難民」福利之保障:(1)定額供應品分配之福利[27]。(2)房屋優惠的福利[28]。(3)公共教育的福利[29]。(4)公共救濟的福利[30]。(5)勞動立法和社會安全[31]。(6)行政協助[32]。
(三)依上而論:
天鵝媽媽可以協助醜大鴨,獲得公民社會之人民所需的各種權利之保障與福利之保障。
五、「難民證,天下掉下來的禮物!」如何幫醜大鴨申請難民證?
(一)我國行政院「難民法」草案第四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難民認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1、其在國外提出申請者,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受理,並轉報主管機關辦理。2、於我國國境線或機場、港口但尚未入國者,由檢查或查驗單位受理,並轉報主管機關辦理。3、已入國者,由主管機關受理並辦理之[33]。但應於入國翌日起六十日內,或於知悉有難民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屆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34]。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二)依上而論:醜大鴨已入天鵝國,對天鵝國人生地不熟,應請天鵝媽媽在六十日內協助他,以書面敘明理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六、「我不是偷渡客,我要抬頭挺胸的東遊西走啦!」醜大鴨有難民證後就可居留與旅行了嗎?
(一)〈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1.行動自由的權利:締約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的難民,應給予選擇其居住地和在其領土內自由行動的權利,但應受對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適用的規章的限制[35]。
2.取得旅行證件:締約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重大原因應另作考慮外,應發給旅行證件,以憑在其領土以外旅行。另外,根據以前國際協定由此項協定締約各方發給難民的旅行證件,締約各方應予承認,並應當作根據本條發給的旅行證件同樣看待[36]。
3.取得身份證件:締約各國對在其領土內部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任何難民,應發給身分證件[37]。
4.至於海上的難民,〈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在懸掛締約一國國旗的船上正常服務的難民,該國對於他們在其領土內定居以及發給他們旅行證件或者暫時接納他們到該國領土內,特別是為了便利他們在另一國家定居的目的,均應給予同情的考慮。」
(二)我國行政院「難民法」草案第四條
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證明文件[38]。持有難民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難民旅行文件,並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39]。
(三)依上而論
醜大鴨有了難民證之後,將可進一步獲得庇護國所給予的旅行證件、擁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
七、醜大鴨享受天鵝媽媽溫暖的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另方面,天鵝媽媽卻不時到警察局保釋牠。全因軀體裡裹著乖離的生命經驗,難以一時扭轉醜大鴨的反社會行為。天鵝媽媽可以因此申報取消醜大鴨的難民身分,令之淪為驅逐出境一途嗎?
(一)〈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1、一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難民」身分即不存在:(1)該人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 (2)該人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國籍﹔(3)該人已取得新的國籍,並享受其新國籍國家的保護﹔(4)該人已經在過去由於畏懼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5)該人由於被認為是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復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保護﹔(6)該人本無國籍,由於被認為是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復存在而可以回到其以前經常居住的國家內[40]。
2、庇護國一旦對難民提供政治上的庇護,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所在國的安全,或者難民已被確定判決認為犯過特別嚴重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險才能將難民驅逐出境,否則不得將合法在其領土內的難民驅逐出境[41],[42]。即使庇護國要將難民驅逐出境,在程序上也必須以合法程序作出的判決為根據。而且,除因國家安全的重大理由要求另作考慮外,(1)應准許難民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為申訴[43];(2)在時間上並應給予難民一個合理的期間,以便取得合法進入另一個國家的許可[44];(3)在人道因素的考量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嚇的領土邊界。
(二)我國「難民法」草案
申請人有義務遵守我國的相關法規。除非申請人有危害我國公共秩序之虞,或曾有重大非政治性犯罪紀錄,否則主管機關不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45]。
(三)依上而論,如果醜大鴨未能遵守天鵝國的法律及規範,天鵝媽媽可以申報取消醜大鴨「難民」的身分,並且可以將醜大鴨驅除出境。
八、「成長是需要時間的,震驚之餘的殘疾醜大鴨,開始領悟權利與義務,開始學習享受與奉獻。」醜大鴨的殘疾可否成為暫緩強制驅逐的理由?
(一)我國「難民法」草案中,對於不予許可認定為難民者,或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出國,屆期為出國者,得強制驅逐出國。但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執行:
1.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2.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3.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46]。
(二)依上而論,醜大鴨一旦被取消「難民」的身分,庇護國得以限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除出國。但為人道考量,醜大鴨的殘疾可成為暫緩強制驅逐的理由。
肆、結語
〈世界人權宣言〉制訂的目的,在促使普遍人權的實現,包括「難民」人權。所以,〈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人在各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和居住的權利。並且,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只要不是因為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人們應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因此,即使是難民,庇護國仍然不得予以歧視及差別待遇,必須予難民與庇護國人民相同的權利與福利,如此方能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的普遍人權理念。
本文藉由童話故事醜小鴨而改編的醜大鴨,介紹〈世界人權宣言〉及〈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等國際間對於難民權的相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此外,我國為了實現人權立國,並在人權保障上能夠與國際接軌,行政院亦已草擬一部「難民法」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查當中。我國的「難民法」草案對於難民權益的保障,大致上符合國際〈世界人權宣言〉及〈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因此,立法院若能早日完成立法,相信我國人權立國的理想不但更向前邁出一步,對於人權的保障也能與國際接軌,更重要的是,提供難民庇護,可以提高我國的國際形象,並落實國際正義與國際人權之保障。所以,「難民法」草案的通過,應是刻不容緩,亟須朝野政黨早日完成立法,俾完成人權立國的實現。
參考資料:
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54年9月20日〈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
1966年12月16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年12月16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67年1月31日〈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67年12月14日〈領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
2009年12月31日我國行政院「難民法」草案
2010年06 月15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只適用發生於1951年1月1日以前的難民,1967年10月4日生效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則涵蓋1951年1月1日以前與之後的難民。請參閱〈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的序言。
[2]〈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乙款第一目。
[3] 但是並非所有的無國籍人都是難民,〈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僅適用於同時是難民的無國籍人。至於非難民的無國籍人之保障,另可參見1954年9月28日通過,1960年6月6日生效之〈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
[4]我國「難民法」的立法過程,源自於行政院院會於2007年1月31日通過「難民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然而,法案至今尚未通過。2009年11月18日立法院內政、外交、國防委員會聯席審議「難民法」草案時,受邀列席的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原來的草案中,對大量難民可以拒絕入境的條文,不符合人權價值。因此,提出將草案撤回修正,並表示草案將在修改後,於12月再送立法院審議。2009年12月31日的行政院院會重新通過「難民法」草案,新的草案內容主要是政府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2009年12月10日的施行,並配套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請參閱〈行政院院會通過「難民法」草案〉,行政院新聞局網站2009年12月31日(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57442&ctNode=3764,2010/7/25瀏覽)。
[5]「難民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
[6]「難民法」草案第三條第二項。
[7]「難民法」草案第三條第三項。
[8]〈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及〈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一條第六項。
[9]〈領土庇護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