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人口販運問題在台灣是否很嚴重?這問題其實無清楚明顯之答案,因為這是(跨國)比較的問題。不過,台灣不應容許人口販運問題的存在,因為它嚴重違反人權,我們應該重視。有一個指標值得我們重視,那就是美國人口販運報告書,2006年一度將台灣列為第二級特別觀察名單(台灣政府打擊人口販運表現不佳)。使得台灣政府相當緊張,希望在短時間能有改善,我行政院因此制訂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成為我司法體系優先處理的重點工作。 筆者有幸於2007年參與政府積極改善人口販運部分工作,主要的任務是舉辦國際人口販運研討會。過程中作者察覺到我政府部門(含檢察官)的努力,但同時發現台灣在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上,似有不足之處,部分原因是台灣缺乏國際外交空間。無論如何,台灣政府在2007年努力改善人口販運的不佳形象,而且有很好的成果。因此,美國國務院在2007年的人口販運報告書中,對於台灣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多所肯定,同時改列一般名單。事實上,很多國家都存在人口販運的問題,包括日本、美國、歐洲等先進國家都有人口販運的問題。 過去,台灣曾發生非常嚴重的人口販運事件,一位台籍漁船船長,為逃避(人口販運犯罪)追緝,將藏匿在船上的中國偷渡女強推下海並因此喪命,引發國人嚴厲的撻伐。英國倫敦、紐約、洛杉磯都曾發生過人蛇集團為安排中國勞工偷渡到先進國家工作,藏匿於密閉的貨櫃內,經長途航行有人不敵惡劣生活環境,因此喪生。這些不人道慘劇,都是人口販運的議題或現代版的奴隸現象,值得我們重視。重點在於,對於人口販運的問題,我司法(警察)機關不能鬆懈,甚至更應加強查緝,以保護被奴隸的弱勢族群。 至於具體作法,在國內方面,行政院擁有的資源最為豐富,尤其人口販運係跨部會與跨政府層級的議題,例如相關的部會包括法務部(地檢署)、內政部(含移民署、警政署、社會司)、縣市政府(警察局、社會局、勞工局)、勞委會、外交部,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單位。其實,就人口販運偵查部分,各單位都有可以改善的空間,包括是否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偵查策略,以及有否暢通的人口販運犯罪資訊(讓被害人與檢舉者勇於報案)。 再者,負責偵辦人口販運的司法警察、移民署官員,以及檢察官是否能讓被害人在充分受到保護、安置與無心理恐懼的前提下,提供犯罪集團重要的相關資訊,同樣值得重視。尤其在語言、文化、制度不同的限制下,司法警察(含檢察官)不一定有充足的時間與敏感度繼續深入追查跨國共同犯罪的事實。這些都有賴相關部門進行整合行動之設計,只是就筆者瞭解,我處理人口販運問題,國內資源整合可能存在改善空間。 未來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除了盡可能在外交部與司法部,均設置國際合作的部門。而且也要讓基層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有意願、誘因、能力,針對個案從事國際合作犯罪偵查的工作。同時應鼓勵司法警察(含檢察官)運用刑事警察局國際科,以及法務部調查局海外處之資源,進行跨國人口販運案件之調查。除此之外,國內尚有外國駐台灣之使館與(或)代表處,也是可以開發的國際合作打擊人口販運資源。但比較大的問題是,這些外國派駐台灣的官員對於處理人口販運議題的意願、誘因、能力、機制等,可能都有問題。但若我政府願意努力,可以解決部分問題。 再者,要解決人口販運的問題,必須加強與國外連繫或合作。目前台灣與東南亞各國均無正式外交關係,但因實際交流密切,所以都設有代表處。因此,嚴格說來,以我國目前外交處境,進行人口販運問題國際合作之努力雖有困難,但仍有既存之資源或管道可以運用。特別是,如前文所述,我法務部調查局、移民署、刑事警察局均派有駐外官員(特別是東南亞)。問題在於,這些隸屬不同單位的駐外官員,對於處理人口販運問題之意願、能力、誘因與機制是否足夠,尚待研究。不過,可以預期的是,我派駐國外三個機關的官員,因互不隸屬,不一定會共享資源(資訊)。加以檢察官與這三個機關也無隸屬關係,雖然我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有指揮司法警察辦案之權,但因司法權不及於國外,所以透過檢察官指揮或整合我駐外官員,仍可能力有未迨(或許可以選擇人口販運問題嚴重國家,短期派駐檢察官)。 若我們檢視美國在國外的資源,可能又讓我們感覺望塵莫及,但仍值得我們參考與學習。以美國在台協會(AIT)為例,有專責人員進行台灣人口販運問題撰寫人口販運報告,同時針對相關問題與政府、學術、非政府組織進行意見交流,再根據這些問題進行每年並對台灣進行期中與期末兩次的評估。AIT除了撰寫評估報告,對於台灣的人口販運問題同時提供協助,例如AIT已經舉辦多場視訊會議,並邀請台灣之實務工作者與學者參加相關會議。最讓本人印象深刻的是整個美國駐外使館形成的網絡資訊系統,透過跨域合作(例如檢察、外交與政治不同領域之合作),強化了解決人口販運問題之功能。 至於台灣能否在東南亞國家扮演類似AIT的角色,值得深入研究與學習。由於台灣的外交實力遠不如美國,過程不一定會很順利,成效也不一定很好。但若有專人在國外針對人口販運問題持續與所在國進行溝通連繫,特別針對個案進行處理與解決。而所謂的專人是指對人口販運工作有意願、能力之官員,而且政府也應該設計誘因與機制,以提升駐外官員打擊人口販運之人力資源素質。包括組織設計,以及人事晉用與訓練機制,都是可以努力的方向。例如挑選適任檢察官派駐人口販運問題嚴重的東南亞國家,不論是短期或長期,均有助問題之解決。而瞭解台灣解決人口販運之資源後,應積極進行相關策略之設計。 綜言之,要根絕人口販運問題,必須從跨國合作進行努力,在這方面,我們還是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可以從強化相關人員之意願、誘因、能力、機制等四個方面著手,進行策略規劃。根據個案同時比較與檢討通案,讓跨國官僚體系有更多的接觸、教育訓練與合作的機會。而如果我們能透過跨部門的資源整合,讓外交部、法務部(檢察官)、警政署、移民署等單位的人員,有機會建立工作(夢幻)團隊,以整體的力量建立跨國合作打擊人口販運的機制,人口販運問題可以獲得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