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然(成功大學中文所碩二學生)
白先勇在1983年發表的的長篇小說《孽子》中描繪了這樣一個場景:
說起我們王國的疆域,其實狹小得可憐:長不過兩三百公尺,寬不過百把公尺,僅限於臺北市館前街新公園裏那個長方形蓮花池周圍一小撮的土地。我們國土的邊緣,都栽著一些重重疊疊,糾纏不清的熱帶樹叢:綠珊瑚,麵包樹,一棵棵老得鬚髮零落的棕櫚,還有靠著馬路的那一排終日搖頭歎息的大王椰,如同一圈緊密的田籬,把我們的王國遮掩起來,與外面世界,暫時隔離。
「我們」是一群同性戀者,由於種種原因離開家庭,選擇新公園作為「據點」。小說的敘述背景是1970年代的臺北,當時的新公園是同性戀者最主要的聚集場所,被昵暱稱為「公司」(每天都要去「上班」的地方)。
時過境遷。三十多年後的「我們」走出了幽暗的新公園,走上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向著路人振臂高呼:「我們是同性戀!」「我們要結婚!」
從新公園到凱達格蘭大道,這條路是用同志族群用血和淚鋪成的。三十年來,同志的生存狀態固然有所改善,但同志人權仍然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始終被以分而治之的態度區別對待。在許多異性戀者(甚至同性戀者!)眼中,同志仍屬「異類」。身處異性戀霸權社會的同志們不得不小心潛藏、步步為營。只有在同志遊行的那一天,只有「我們」中的一小部份,敢於站在陽光底下聲張屬於自已的權利;餘下的三百六十四個日日夜夜,更多的「我們」只能對自己的同志身份遮遮掩掩、欲說還休。從某種程度上說,主流社會對於同性戀者的態度與其說是「改善」,毋寧視作一種「改變」——從「歧視」到「無視」的改變。以此觀之,從新公園走到凱達格蘭大道亦非實質上的「進步」。
公園是現代城市化運動的產物,工業文明帶來了密集的城市結構和體力勞動,公園成為城市居民重要的釋放空間。在物質層面上,它是從緊湊的城市佈局中隔離出來的獨立場域。與結合了密集勞動的工業設施不同,它代表放鬆、休憩;在環環相扣、不斷推進的工業化進程中,公園象徵停止和寧靜。因此在身份上,它與城市中的其他功能性建築保持一定的文化距離,遊離於現代工業的節奏之外,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封閉性。這與同志族群的需求恰是完全吻合的。「我們」表面上在這個隔絕的場域中自給自足、與世無爭,實際上卻是生存空間嚴重缺失所導致的無奈之舉。
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本不具有後天的選擇性,同性戀者沒有主動權;同性間的性行為模式與主流社會的道德取向發生強烈衝突,被認為違背傳統倫理而遭到唾棄,並非同性戀者有意自外於世。研究表明,同性戀是人類歷史上、各個文化中基本的行為模式之一。雖然同性戀者的人數很難精確計算,但同性戀者在各地區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並保持穩定(約2-7%),其相對數量稀少但絕對數量龐大;社會規範既不能阻礙也並不助長同性戀傾向。換言之,同性戀傾向並不會因為某個社會對它持嚴厲的否定態度而減少,也不會因社會規範的寬容而增多。無論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還是茹毛飲血的原始部落,同性戀現象都普遍存在。古希臘人曾把同性戀視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分支,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十分廣闊,是主流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前工業時代,同性性行為在低層階級和上流階級中仍然受到普遍認可。但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與核心家庭的出現,同性性行為變得不那麼被人接受了。同性戀者的生存壓力主要來自兩種「神聖」力量——法律和宗教。
西方國家在放棄了焚燒女巫的陋俗之後,有很長一段時間改為焚燒同性戀者。《拿破崙法典》對這種懲罰措施作了相當程度的放寬,但很多採納英國習慣法系統的國家仍然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1871年,德國頒佈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為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60年後,這成為納粹屠殺同性戀的法源;1950年代美國紅色恐怖期間,麥卡錫主義下的美國也對同性戀者實施了迫害……僅就臺灣而言,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依然披上了「公義」和「良俗」的外衣,潛藏著對同性戀的偏見甚至仇恨,更遑論反歧視法立法和同志婚姻合法化。
基督教普遍反對同性性行為,最重要的《聖經》依據是<羅馬書>: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有同性戀行為的人是被情欲所支配,行神所不悅之事。新舊約《聖經》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認為同性戀行為本質是違反神創造的秩序,違反自然及人性。2009年10月24日,臺灣基督教界便以「上帝的愛超越同志愛」為主題發起「反同」遊行,宣稱同性戀將使得臺灣如同《舊約》中記載的索多瑪城(Sodom)一樣毀於一旦。許多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同樣譴責甚至處死同性戀者。
法律作為社會行為規範的「聖經」,與宗教一起,使同性戀行為成為宗教意義和法律層面上同時成立的「罪」。在現代城市化過程中,雙重意義的罪感始終壓制著同性戀者的自我認同和正常生活。儘管很多西方國家的法律正在作出調整,但植根於宗教的原罪思想很難連根拔除。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後天產物具有較好的可調節性,容易清理;肇始於人類童年的宗教意識則帶有明顯的原生特質,其神秘性直接切入生命主體又淩駕於物質之上,遠比法律更具超越性和神聖性。宗教的「罪」較之法律的「罪」具有更加深刻和廣泛的內涵,而且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經過千百年的廣泛傳播,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之中,內化為道德倫理的成份。宗教思想的實際受眾並不止教徒本身,作為世界第一大宗教的基督教更是如此。
中國古代沒有如希臘般歌頌同性戀,也沒有法律和宗教上的嚴重對抗,但在西方意識形態掌握世界霸權的今天,華人世界不可能擺脫西方語境投射下的陰影。近百年來,華人對於同性戀的歧視可謂深受西方影響。西方傳教士囿于宗教立場視之為罪惡,華人社會在接受西方科學的同時,也接受了早期《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指同性戀為病態的立論。五四運動期間,激烈的反傳統運動也把相公與戲子的愛戀行為一併視為道德惡俗。西方國家還沒有把同性戀在宗教和法律上的雙重罪感消除乾淨,華人世界卻已經從那裏繼承了病理學的依據。同性戀成為醫學上的「病態」和道德上的「變態」,由「罪」到「病」的改變似乎顯示了某種委婉的「妥協」。然而實際狀況卻是:宗教、道德和醫學共同對同性戀保持心照不宣的排斥立場,同性戀群體進入一種持續存在但始終被無視的狀態。在這種壓力之下,同志唯有潛藏於「衣櫃」之中,戴著面具跳舞——因為暴露同性戀身份極有可能帶來毀滅性的打擊,輕則遭人白眼,重則眾叛親離,爭取婚姻權等更屬天方夜譚。
馬斯洛(Abraham Maslow)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五類,數量龐大的同性戀群體在狹隘的社會生存空間中無法完整地實現其中任何一種,只能自行建構一個生存空間,在生理和心理上求得歸屬感。這種空間主要是指同性戀者作為「次文化(subculture)」群體而生活的地方——公園、廣場、酒吧、餐廳等等。它們表面上和普通的城市設施沒有太大不同,是滿足城市居民基本需要(居住、飲食、交友、娛樂等)的生活場所,但其主要光顧者是同性戀人群,實際上承擔著為同性戀者提供身份認同的功能。新公園作為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就至少包含物質與文化兩個層面:地處市中心,交通便捷,為同性戀者的往來溝通提供了便利;是城市的重要地標和市民生活的精神座標。地理位置的優越性形成強大的輻射力和凝聚力,以集體存在的形式去除個體恐慌,肯定自我價值,這成為所有同性戀次文化空間形成的主要原因與功用。
然而,同性戀的行為模式(主要是性行為模式)對傳統倫理價值的顛覆是主流社會無法容忍的,儘管同性戀者每每畫地為牢,卻仍然無法擺脫主流社會的干涉。在霸權面前,次文化空間凸顯出強烈的脆弱性,原因在於前者絕對的壟斷力量。次文化始終帶有被構建性,缺乏原生基礎,不像主流文化具備紮實的傳統根基和廣泛的社會受眾,因而顯得不堪一擊;但也由於它的反傳統和非主流,包含於次文化集合中的元素往往很難被抽離出來。「同性戀」作為一種非主流的社會身份,對於同性戀者來說既是束縛也是歸宿,一旦離開構建出來的次文化空間就意味著離開真正屬於自己(同性戀者)的生存場域,其特殊身份將難以獲得體認。因此,社會壓力越大,同性戀者對次文化空間的歸屬感就越強烈,次文化內部的凝聚力也越明顯。主流文化的傾紮不僅不可能摧毀同性戀者作為始終存在的社會群體營造起來的生存空間,反而持續不斷地加深它的向心力。
但是,這種自發的空間結構也伴隨了大量弊端。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各種社會內生空間在文化上通常都受到某些規則的約束,例如宗教儀軌建構教堂的「神聖空間」,法律條文構建法庭的「正義空間」。每一類城市實體空間都有相應的行為法則對其展開的文化空間進行駕馭和掌控。同志族群在精神上賴以生存的「同性戀空間」卻由於外生的特點,其主體既缺乏與生俱來的行為法則,又無法共用一般空間的普適原則:其主要成員——同性戀者既然被社會視作異類而拋離於主流之外,也就把無視社會基本道德看作理所當然。然而規則既是約束也是動力,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則的存在是城市空間能夠伴生文化空間的重要保證,也是後者形成的主要來源。空間規則的缺位將導致文化空間的崩潰,即使空間實體得以保存也將失去一切文化意義。換言之,沒有規則,任何一種文化空間都將失去支撐。在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中,「性」很容易替代文化空間的原生規則。倍受壓抑的同性戀者一旦步入,原欲維繫的次文化空間將產生強大的吞噬性。事實上,「同性戀」一詞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性指向。從西方傳入的「同性戀」一詞以性取向為標籤,把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截然判分,而這種分類方法已經被美國生物學家金賽(Alfred Charles Kinsey)證明是毫無意義的。他在1948年對男性性行為的調查顯示,兩種性取向的人群之間存在著過度和轉換的可能。其實,分類學的基礎恰恰就是自然界很少存在種種分離的目錄。事物並不是非黑即白,大量灰色區域的存在使人類通過思考而發明各種分類法則,並設法把各種事物填入被分離出來的目錄。使用得法有助於瞭解事物的本質;反之,則無異于概念先行,形成認知的障蔽。
性取向的截然分離無論對主流的異性戀者還是非主流的同性戀者都產生了強烈而且負向的心理暗示。它使前者對後者的批判焦點定格於性行為,也使後者在心理認同上自外於前者。
同性戀者構建起來的生存空間很自然地以「性」為標識,同異性戀者區別開來;也很自然地以「性」為吸引,與同性戀者彼此認同。不僅在1970年代的新公園,甚至在當今社會中,許多同性戀者彼此間的關係仍是由「性」勾連起來的。人類理性發展出的行為規則遭到原始慾望的越界,這無疑是一種可怕的退化。同性戀群體對於性的放縱與主流價值持續對立,進一步加深了社會的偏見和歧視,反過來又作用於同性戀群體,養成對抗世俗、罔顧道德的氣質,如此周而復始,惡性循環。
城市化的生活向同性戀者提供了基本的物質保障,但後者無法獲得來自社會的價值認同。精神需求無法滿足,只能向下尋找代換。在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中,性的需求包含于生理需求,位於金字塔最低部,是級別最低的需求。也就是說,性的需求作為人類本能是生活基本需要也是基本權利之一。但是,社會禁絕了同性戀者正常的交往管道,社會排擠和自我否定壓制著身體的原始衝動,即使最底層的需要也無法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獲得滿足。同志的生存空間之所以會圍繞著「性」展開,這固然是由原欲的越界造成的,但這種越界卻是同性戀者的生存空間被高度壓縮、基本權利遭到無情踐踏所導致的異化。
同志的生存空間可說是同志人權狀況的一種外化或說實體,前者的建構方式和存在形態都是由後者決定的。因此,要消除存在於同志生存空間內部的種種弊端完全有賴於同志人權的改善。同時,無論「我們」是在新公園還是在凱達格蘭大道,只有當同性戀者獲得與異性戀者全然一致的權利時,所謂「同性戀次文化」才有可能真正擺脫依附性和從屬性,融入主流文化。在此前提之下,同志的生存空間才有可能不斷壯大進而逐漸「消失」——我們不會再說「這家是Gay Bar」、「這是同志用品專賣店」——「消失」不是高度擠壓的結果,而是判定標準的模糊與失效,是異種文化交融後的和諧平等、了無界分。
同志遊行一年一次,而平權之路卻需要我們一生一世的跋涉。
【參考文獻】:
1、《同性戀亞文化》,李銀河著,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2年版。
2、《中國同性戀研究》,劉達臨、魯龍光著,中國社會出版社2005年版。
3、《同性戀美學》,矛鋒著,揚智1996年版。
4、《孽子》,白先勇著,允晨文化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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