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如玉(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日前一則新聞報導北部有一對父母帶著四個孩子行乞義賣,爸爸聲稱自己因氣喘重病在在身,無工作能力,只好讓四個孩子出外以義賣與行乞的方式賺錢養家,這四個孩子最大的不超過十四歲,最小的還不到上小學的年紀。當記者採訪這家人的時候,孩子們也認為父親身體不好,他們出來賺錢是應該的。這則新聞引起社會大眾相當程度的關注,同時,也喚起我們對這個課題的進一步省思:「孝順」是儒家文化中最為重要的德行之一,那麼,這四個孩子的行為是不是符合傳統的「孝道」?如果是,他們的行為何錯之有?如果不是,「孝順」與「人權」有什麼衝突呢?從另一個角度看,究竟父母親讓未成年的孩子工作養家又是否合法呢?未成年的兒童有什麼樣的權利與義務呢?
首先讓我們反省一下,儒家傳統中「孝道」的意義以及現代對「孝道」的理解。孔子在論語中多次提及「孝」,例如:
子曰: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學而篇)
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為政篇)
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為政篇)
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為政篇)
子夏問孝,子曰:「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為政篇)
子曰:「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服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微子篇)
上述可知儒家傳統思想對於「孝」的重視,若從儒家角度來看這則新聞中的孩子,既「無違」、又「有養」,那麼他們真正是「孝子」、「孝女」。但是,數千年儒家孝道思想也產生一種缺點,那就是父權至上與家長主義的想法:「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將子女視為所有物、視為財產。在此種觀念底下,子女並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附屬於父母的工具。但是,這種觀點在現代面臨很大的質疑:父母對待子女為所欲為是對的嗎?如果一個人的個性暴烈、思想偏激、待人粗魯,為什麼他(她)成為父母之後,他(她)就成了不會犯錯的家長?更深刻的反思是從生命的本質與意義來反省:每個個體的生命來到這個世界上,他(她)的生命意義與目的究竟要由自己去決定?還是由父母來替他(她)決定?
上述反思與質疑使儒家的家長主義在當代產生許多新的詮釋與反省,在此限於篇幅,本文不再贅述,但簡要而言,「天下無不是之父母」這種觀念在今天已經不被視為真理,二十四孝的故事也不再被認為是值得模仿的榜樣--臥冰求鯉、賣身葬父或單衣順母等情節在今日來看,可能是違反兒童人權的。因此,整體而言,現代觀點下的兒童不再是父母的財產或附屬品,兒童也是獨立個體,具有值得尊重的獨立人格與人性尊嚴,只是兒童因為尚未成年,身心狀態未成熟而更需要成人的保護,但成人對兒童的保護不等於支配。
在此,我們可看看國際間所公認的兒童人權的內涵: 1959 年 11 月 20 日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
第一條
兒童擁有本宣言所列舉的一切權利,所有兒童,沒有任何例外,不能因自己或家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國籍、出生、財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一律享有本宣言所揭示的一切權利。
第二條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為保障此機會,應以法律以及其他手段來訂定。為達成此目的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前提做適當的考量。
以《兒童權利宣言》第一條、第二條為參考依據,針對上述新聞,可質疑的是這些孩子並未受到父母「健康、正常的保護」,同時也喪失「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可見他們的人權是受到侵犯的。再者,《兒童權利宣言》還指出:
第七條
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至少在初等教育階段應該是免費的、義務的。提供兒童接受教育應該是基於提高其教養與教育機會均等為原則,使兒童的能力、判斷力以及道德的與社會的責任感獲得發展,成為社會上有用的一員。
負有輔導、教育兒童的責任的人,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其輔導原則,其中兒童的父母是負有最重要的責任者。
兒童有權利獲得充分的遊戲和娛樂活動的機會,而遊戲和娛樂活動必須以具有教育目的為原則,社會及政府機關必須努力促進兒童享有這些權利。
第八條
不論在任何狀況下,兒童應獲得最優先的照顧與救援。
第九條
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遺棄、虐待或剝削,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兒童。兒童在未達到適當的最低年齡前,不得被僱用,亦不得僱用兒童從事危及其健康、教育或有礙其身心、精神、道德等正常發展的工作。
上述新聞中的孩子因一再輟學,不但喪失就學的機會,甚至上街「工作」--而其工作內涵無論是「義賣」或「行乞」,也違反了正常發展工作之原則,因此這些孩子的人權不僅被侵犯,甚至可說是嚴重剝奪。就法律觀點來看,根據兒童福利法規定,兒童指未滿十二歲者【 註一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
任何人對兒童不得有以下行為
……
三、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五、利用兒童行乞。
少年福利法(少年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者)第九條中也指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左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
四、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由此可見上述新聞中的家長已經犯法而不自知。本文的目的並非在討論該則新聞中觸法的家長應當受哪些法律刑罰,重點在於:當我們看到該則新聞中的家長對自己的作為侵害孩子的人權仍不自知、新聞中的孩子為自己「賺錢養家」仍感到理直氣壯,我們應反省的是人權教育的推廣仍然不足,社會大眾對兒童人權的認知更有待加強。
此外,本文認為該則新聞更值得深思的是其中所反映的價值觀,從某些角度看,孩子學習分擔家務,從工作中體認父母的辛勞是相當具有教育意義的,如同杜威所說,生活也是教育。但是,該則新聞令人擔憂的是:當家長仍有工作能力卻要孩子以行乞或義賣的方式賺取家用,家長並未善盡其養護照料之責,反而利用兒童未成年的柔弱博取社會同情,成人價值觀的扭曲卻可能深深影響下一代,這是對人性與人道更深的斲傷。
註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