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玉玲(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
你可以想像,全年無休是什麼感覺嗎?
在台灣,沒有親人、沒有朋友、資訊封閉的外籍家務工,可以連續三年,沒有休過一天假!
人不是機器,勞動者不能無限制工作。當台灣社會普遍接受週休二日的常態時,卻任令為數17萬的外籍家務工不受勞動法令保障,長期處於不休假的非人性處境。我們傍晚時分看見她們倒垃圾,我們在醫院、公園看見她們推著輪椅,她們是沈默、無以發聲的一群,而最大的壓迫來源正是台灣的外勞政策。
休假是基本人權:弱勢集結才有發聲的機會
長期以來,政府將老弱殘病的基本照顧丟給個別家庭解決,早形成台灣中下階層沈重的負擔。1992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廉價的外籍家務工,以填補龐大的社福需求,她們散落在台灣個別的家庭、或醫院裡,以長工時、低工資的勞動條件,持續修補著台灣社會福利、照護制度的缺漏。諷刺的是,由於家庭類勞工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外,使得這塊殘缺的公共社福領域徹底私人市場化,勞動者完全沒有工時、休假、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的基本保障。
同樣沒有勞基法保障,但本地家務工專業分工清楚,依時、日或月計薪,保姆不必打掃洗衣、看護工無需買菜烹調、清潔工更不必接送小孩,縱有管家如阿卿嫂也採上下班制,不必二十四小時待命。而外勞進入個別家庭後,工作與生活領域高度重疊,家事繁雜,多半處於隨時待工的狀態,若沒有定期休假,意味著全然失去放鬆、交友、匯錢、甚至上教堂的機會,加以語言不通、資訊封閉,沒休假就形同斷絕一切的社會支持網絡。
這群散佈在各醫院、家庭之中的外籍勞工,有九成為女性,她們的勞動條件十分特殊並孤立,經常一個雇主聘僱卻三四家親戚輪用,也有忙完早餐送小孩上學後,還到雇主辦公室當無償小妹;她們行走動線十分侷限,二十四小時與雇主相處,卻沒有勞工保險,不受勞基法保護,工時與休假更是得靠個人運氣而定;她們作為台灣社會的短期移工,千里迢迢來到台灣以勞動補足社會福利的不足,照顧老、殘、病、弱、幼的家庭需要,為穩定台灣社會發展貢獻心力,卻在侷促的工作場域,同時承受種族、階級、性別的多重壓迫。
在台灣,外勞市場根本是一個單向的買方市場。理論上,資本主義的勞動力市場裡,勞雇雙方有限的「自由」買賣維持了勞動條件的穩定、平衡,太惡劣的雇主,工人自然離職他就。但台灣政府卻對合法引進的外籍勞工立下「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緊箍咒,不能換老板,所有的勞資協商都不可行;不能換老板,就是單方面的忍辱吞聲。此外,多數外勞來台前都需借貸繳付折合新台幣十幾、二十萬元的高額仲介費,若提早解約只能遭受遣返,沒來得及存到錢就返鄉則意味著立即面對龐大的債務,這也使得多數外勞只能選擇忍氣吞聲,不敢辭職。
外籍家務工爭取「休假權」,要求的不只是忙碌工作一週後的一日放鬆,更意味著休假以脫離勞動領域,才得以結交朋友、掌握資訊、尋求協助,甚至,得以組織自主的團體。而對弱勢者而言,麥克風從來不會在他們手上,唯有藉著集體行動,才有發聲的機會,主體才得以被確認。沒有休假的外勞,無異是提早剝奪了他們成為主體的社會條件。
(2007年12月9日移工聯發動「我要休假」移工大遊行,逾千名外籍勞工走上台北東區街頭。)
家庭照護,國家承擔:家務勞動就是一份工作
過往,家務勞動泰半由家中的女性(妻子、女兒、媳婦、媽媽)無償承擔。如今隨著高齡化時代的來臨,雙薪家庭日益增加,在個別化、原子化的資本主義社會裡,經濟弱勢的家庭沒有其他援手,唯有仰賴公共化的托育、照顧、養護服務,一般稱之為「社會福利」。特別是長期照護,不管使用社區化經營、家庭內照顧、或集中機構化安養等方式,我們都得先承認:家務勞動,就是一份需要付費的「工作」!這個工作,需要技術、勞力、與付出,很多時候,還需要情感的支持與承擔。不管社福體系以「服務提供者」、或「居家服務員」來稱呼,這份工作就是有工資、有職災風險、也有聘僱(由國家或個人承擔)關係。
解嚴後,經社福運動的爭取,內政部針對重度殘障、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一定時數的免費居家照顧,俗稱「喘息服務」,原意是讓負擔照雇責任的母親、妻子得以在公部門提供臨時照護期間,稍獲喘息。不料,1992年引進外籍看護工後,內政部竟片面以行政命令明訂:「聘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此舉嚴重侵犯被照顧者的公民權益,也對外籍照顧者有明顯的種族與階級歧視──本地婦女需要喘息,外勞就不必了嗎?台灣政府明目張膽地認定外勞可以全年無休,毫無喘息!照顧者全年無休,被照顧者也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品質,而取消喘息服務更導致大量本地居家服務員的失業。錯誤的政策,同時壓迫本勞、外勞、與被照顧者!
勞委會曾於1998年四月一日指定個人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後因工時難以難定等原因而於1999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2003年起,劉俠遭印傭維娜拉扯間接猝死事件後由十數個外勞服務團體組成「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2007年更名為「台灣移工聯盟」,為避免前後名稱不一致造成混淆,本文中對此聯盟一律以「移工聯」簡稱之。),要求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或儘速制定「家事服務法」。在移工聯持續的行動施壓下,勞委會於2005年5月20日公開表示,因家事勞動具有「個案化」及「多元化」的特性,不便訂定一體適用的法令,將研擬「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即「定型化勞動契約」)為替代。事實上,目前所有的家庭類外勞來台前,都與雇主簽定勞動契約,這份契約,基本上也幾乎是「定型化」,大同小異,但外籍家務工合法引進十六年了,這樣的契約若真有約束力,民間外勞團體也就不必到處救火、補漏洞了。再者,若以個別的勞雇契約為約束,一旦勞/資任一方違反契約,就成為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無非就是法庭相搏,連本籍勞工都禁不起曠日費時的法庭程序,更何況是隨時可能被遣返的外籍工人?「定型化契約」不過是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逃掉他們的責任,讓家務勞動更加邊緣化、人肉市場化。
多年來,不論藍綠政府,在勞動政策上都不約而同地朝「勞資協商,國家退位」推進。這在工運發展強大的地方,也許還行得通。但台灣的勞工運動發展不過這十數年,力量有限,勞資協商等於是放任資方打工人,無視於小工人和大老板在法律及資力上的不對等位置。而以外籍幫傭、看護工來說,家庭內的職場原本就孤立、封閉,沒有親友、工會,再加上勞動者的移民身份,使得各種社會資源的使用、取得更加不易,所以,更需要國家積極介入,定出法律依據,一旦有爭議出現,由國家直接依法辦理。家庭早已是一個職場,有僱傭、有勞動、有管理,這個私領域裡的生產關係,也應該是公共關係。
理想上,我們期待「家務勞動公共化」,由國家承接個別家庭的需求,而明訂家庭作為一個職場的基本勞動規範,正是促使長期照護體系建立的重要前提。不管是「一體適用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都是不過是正視「家務勞動就是一份工作」的既存事實,這不是「爭福利」,不能以「增加雇主成本」的擔憂作為抵擋。事實上,若經濟弱勢的雇主無力承擔,當然要指向政府,由社會福利釋出資源挹注,而不是以壓榨看護工/幫傭為替代。
( 2006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的女性看護工及幫傭至勞委會要求制訂「家事服務法」,以規範其 工時、工資、及休假。)
民間愈對立,官方愈得利:選擇什麼階級立場決定你站在鬥爭的那一邊
以勞雇之名出現對立的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其實同是類似處境的弱勢階級。在既有的結構下,個別經濟弱勢的重症患者家庭,恐怕經常要掙扎於「要不要讓外勞休假?」的矛盾情緒中。理性上,外勞是人不是機器,不能無限制使用,因全年無休導致月經提前終止、心神耗弱砍殺雇主的案例時有所聞;實務上,癱瘓在床的身心障礙者,就是需要全日守侯、每二小時協助翻身以免褥瘡的看護,而社會福利的缺漏只好全部轉嫁到外勞的「不休假」來彌補。個別家庭內,社會上最弱勢的兩群人,卻在國家失職的狀況下,由互相依持至彼此擠壓,雙方都成為結構下的犧牲者。
2005年12月11日「反奴工制度」移工大遊行後,勞委會總算承諾研商「將家務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並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共同與會,不料以殘障聯盟為首的社福團體公開抗議,反對家務工納入勞基法保障,要求勞委會先全面進行普查、提出配套後,再談外勞保障。官方就以「民間未達成共識」為由,無限期停止研商會議。一直到2008年政權更替後,「移工聯」協同藍綠立委於7月11日在立法院召開「家事服務法公聽會」,殘盟再度發表聲明表示「我們不需要家事服務法」,要求「由國家負責外籍看護工的引進及分配,照顧服務的提供者負責管理、訓練及監督,家庭根據需要購買居家照顧服務,依據家庭經濟能力支付費用」。事實上,採取「國對國直接引進、聘僱」原本就是移工聯多年來的訴求,弱勢雇主不該承擔國家失職下的額外支出,勞雇雙方的立場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不論由國家或個別家庭承擔聘僱責任,家務工的勞動規範與保障都是刻不容緩,不能以一個更大的訴求(改變照護制度)而否定工人的基本需求。
這是一個不斷拉扯、拖延的過程,民間愈對立,官方愈得利,原應對政策堅守基本價值的勞工最高行政主管機關,卻成為仲裁者,適巧逃掉政策規劃的責任。而表面上看起來是民間利益衝突,但實情卻是國家失職、退位,導致在有限的資源裡,弱勢與弱勢只能相互依靠、擠壓。我們要看清楚並高度警覺的是,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或「檢討總體制度,不必勞動立法」的拖延,都會陷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形成弱弱相殘。
外勞剛引進台灣時,也曾引起本地工運團體的緊張,陷入「外勞搶奪本勞工作」的危機,但隨著台灣工運的發展,本地工人終究得面對「本/外的對立」事實上是官方有意造成的,2003年起每二年一次的移工大遊行,也因此吸引愈來愈多的本地人參與、聲援。如果外勞政策是服務於少數資本家對廉價勞動力的需求,以及掩蓋政府對基本國民照顧體系的疏失,我們反對現行的外勞政策,反對引進廉價外勞到台灣淪入最底層的、壂腳的勞動後備隊。若是外勞引進已從補充性、替代性、到依賴性的存在,本地工人不可迴避要與外勞共同組織起來,互保,也同時自保。本勞/外勞的利害原本就是一致的,外勞愈受壓迫,本勞愈沒機會,外勞愈被剝削,本勞愈沒出路,兩者利害與共。也就是說,唯有提高外勞的勞動條件與本地工人漸趨一致,才能保障本地工人就業安全;唯有本勞與外勞共同行動,才不會任憑統治階級擺佈。
同樣的,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看似利害爭奪,其實是唇齒相依,唯有聯手行動,共同朝向公權力要求挹注資源,才能逼使政府擬定完善的照護制度,而不以踐踏最弱勢者來填補次弱勢者的不足。家庭內的外勞與重症患者若同處弱勢階級,更要在運動策上互相溝通,找到互為主體、階級立場一致的發聲策略,而不是抵制、維持現狀,變相幫助統治階級鞏固現況。
「移工聯」強調勞動者的人權保障,但也在家服法訴求中增加喘息服務、聘僱費用得以減稅、降低就安費、家務工強制納保等有利於雇主的訴求,並強調喘息服務會增加本籍看護工的就業機會,讓本勞/外勞、照顧者/被照顧者不再是對立的兩造。「移工聯」主張,唯有形成合理的勞動規範,才能促使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讓照顧者有休假、被照顧者得到完整的照顧,喘息服務的財源可以來自「就業安定基金」,創造本地中年婦女二度就業的照護市場,造成三贏的局面。
共創三贏:外勞有休假、本勞有工作、照顧品質有保障
不論是現階段「已經存在」的商業式服務購買,或是未來我們所期待的公共化由國家挹注資源,不管是個人聘僱、或是國家聘僱,本地或外籍勞工擔任的家務勞動,都需要立法規範勞動條件,家庭職場都應被視為一個勞動領域!
內政部一再以「財源有限」不願恢復喘息服務,這當然值得檢討。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指出,聘用外勞的雇主所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已累計數百億,卻多被挪用來捉逃跑外勞、登革熱防疫...等無關就業的項目,若能用在擴大家庭照顧的喘息服務,由國家聘雇本地看護工擔任居家服務員,以擴大本地勞工二度就業的勞動市場,讓經濟弱勢的被照顧者不虞增加聘僱成本,得到完整的照顧,也讓最基層的看護工得到應有的休假與保障。
推動家務工納入勞動法令保障(「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或另訂「家事服務法」)的的基本精神,就是弱勢相互扶助,創造本勞、外勞、被照顧家庭三贏的局面:
一、恢復擴大提供喘息服務。聘有外籍看護工的經濟弱勢家庭,內政部應恢復喘息服務的提供,讓被照顧者獲得充份支持,外籍看護工得以正常休假。
二、家庭類勞工立法保障。不論是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還是另立家事服務法,都需要有勞動條件的規範,不分本勞外勞,給予休假的基本人權。
三、促進本地看護工就業市場。動用就業安定基金,由國家聘僱本地看護工,充份提供弱勢家庭的喘息服務,媒合本地看護工就業。
(2007年移工大遊行,身心障疑雇主多明哥及阿福也到場支持看護工權益,並與照顧他們的外勞一同上台高歌,場面溫馨感人。)
註:Migrant worker台灣習慣翻譯為「外勞」,在這裡,作為一個集體運動,我以移工稱之,置放在一般的陳述中,則使用「外勞」、「外傭」、「外籍看護工」、「外籍家務工」等一般主流統通的說法。事實上,「外籍」的強調,正反應了台灣政策的對待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