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在台灣,「老人人權」是種失聲的權利主張。雖然,十五年前,台灣已經邁入老人的國度,然而,至今仍然是一個缺乏「老年意識」或「年齡意識」的社會。多數人對於年齡所造成的不平等社會地位與權利關係,並未有深刻的覺醒與反思,更不要說起而行之高聲爭取「老人人權」;平時縱然有些老人權利要求的浮現,也往往立即陷入殘補式福利思維的泥淖,缺乏積極的權利意識,老人終究成為被邊緣化的社會類屬。因此,「老人人權」仍然停留在一種社會調查的紙上作業,實質上並未引起政府機關、社會大眾廣泛的注意與迴響。 在近代人權發展史上,「老人人權」屬於第二代的「積極權利」,主要以經濟及社會人權為內涵,範圍及於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 根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人權公約,老人人權應包括下列三項:(1)老年人應有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之所得;(2)老年人應有地點、設計及價格適當之居住環境;以及(3)老年人應有依個人意願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聯合國大會在一九九一年通過的「聯合國老人綱領」中,更提出五種老人權利: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其中特別強調老年人應有工作的機會,並在各項基本需求上獲得滿足;次年,聯合國通過的「老年宣言」中,並希望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學院、私人企業,在社會的相關活動上合作,以確保老年人在生活上獲得適當的需求滿足。 近年來,更由於「老年卓越理論」的興起,強調老年生命風格的優越性,打破以年輕人為基礎的社會建構迷思,因而,老人人權進而擴展到精神、文化的維繫與創造。簡而言之,老年人權基本上是以反對老年歧視或年齡歧視為主軸,希望建立一個老人生活無障礙、生命有尊嚴的社會。 回顧一九九三年九月,台灣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口即突破總人口比率的7%,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截至今年八月底,老年人口已超過二百三十七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0.33%。若依照經建會的推估,老年人口於十七年後,也就是在二○三二年時,將達到總人口數的20%,屆時每五位國人中就有一位是老人;經建會還預測我國從老年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成長到14%僅須二十五年,相較於世界其它先進國家,老化速度僅略慢於日本的二十四年,而高居世界第二位。由於每隔二十五年新生兒就會減少一半,在「高齡化」與「少子化」交互衝擊的趨勢下,台灣將加速變成高密度的老人國度。 面對老年人口急速增加的趨勢,政府直接聯想到的即是人口老化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認為高齡化的社會不但會降低經濟成長率,也必然提升依賴人口的扶養比率。根據經建會人力規畫處的推估,二○二四年台灣扶老比將升高為27.61%,屆時每3.6個年輕人就要扶養一個老人;西元二○四四年,扶老比更升高到61.73%,變成每1.6個年輕人就要扛一個老人的重擔。除扶養比的提升以外,老年人口的成長還會導致健康照護、社會保險和福利支出大幅增加,最後終致拖垮國家財政、導致國家破產。在這種理所當然的老人等同於問題的邏輯推論下,於是整個台灣社會幾乎都感染了「老年恐慌症」,人們對老人避之唯恐不及,甚至將老人視為一顆足以摧毀國家社會的核子炸彈。 面對越來越急迫的「老人問題」,內政部去年年一口氣完成老人福利法修正、制定國民年金,以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三大政策,並且宣佈未來將投入八百多億經費,希望讓所有的老人都能得到政府最好的照顧。然而,這些看似溫暖的福利措施,裡頭卻隱藏著對高齡者極不友善的預設:老人是社會問題!換言之,在政府的眼中,不管能力與意願,甚至事實真相,老人仍然是失能的依賴人口,未來總會成為社會沉重的負荷。 在老人等同於社會問題的偏見下,當前台灣老年政策,不管是理論的探討或政策的擬定,大都遵循醫療養護和社會福利的典範,以病理導向或救助導向的思維模式,將老年視為是失能、衰竭、貧窮、疾病、孤獨、喪亡的同義詞。一旦步入老年,不管個體的能力與意願,即被預設成為醫療機構的客體或福利體系的案主,成為等待施捨和救濟的一群。因此,老年人口增加當然是社會累贅和國家負荷的加重。在這種思維下,台灣的老年政策擬定,其實根據的是把老年/人視為「問題」的理論預設,不但缺乏政策的積極面,甚至壓縮老年/人的生活空間與生命機會,充分的顯示「憐憫的年齡歧視」的意識形態。 根據歷年的調查顯示,台灣的老人人權在各項指標上的表現都低於三分 ,顯示老人人權在推動與實踐上的低落,更令人擔心的是這項調查並未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進而採取任何行動,包括老人團體或組織,老人人權一直在社會福利溫暖紗幕的掩飾下隱然消失。因此,做為老年/人研究工作者,在重陽節的前夕,必須重申老人人權的主張,讓台灣成為無分年齡、全民共享的社會。 人權是人類存有普遍應享的權利,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依世界的趨勢,「老人人權」至少應包括下列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彼此關連的權利: 1. 老人有權要求獲得足夠的生活所需,包括食、衣、住、行、育、樂; 2. 老人有權要求充分的社會安全、支持、保護和照顧; 3. 老人有權要求免於任何的年齡歧視,包括工作、休閒、消費、婚姻、語言、健康照顧和社會服務; 4. 老人有權要求充分、有效的醫療照顧,以維持最高可能性的健康標準; 5. 老人有權要求尊嚴的對待,尤其對老人生活型態、生命風格的尊重; 6. 老人有權要求免於被污名化的恥辱,例如在人口統計學上將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全列為依賴人口; 7. 老人有權要求再教育或在訓練的機會,增進自身的能力,甚至達成最高潛能的開發; 8. 老人有權要求免於被忽視和任何形式的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9. 老人有權要求主動的、充分的社會參與,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10. 老人有權要求充分的、有效的參與有關老人福祉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