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當中華民國史上最重要的司法案件,總統國務機要費偵查終結,國人對司法界刮目相看。正當此時,司法院的另一端,大法官靜靜的公布了第618號解釋,埋沒在媒體裡頭,沒有人注意。這個解釋,恐怕是司法史上最令人不能接受的一個個解釋。 大法官針對大陸人民,大部分是台灣人的配偶,已經獲准來台定居,尚未滿十年,在考取公務員資格後,卻不准服公職。大法官宣告,這條民國八十年所訂的法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規定合憲。這個「十年條款」,經過我國官方、司法機關明白指出,是因為「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所以不能擔任公務員。這個認定的深層理由,經由大法官首度承認,把一個人因為出生的背景、環境的特性,直接導論到個人身上(烙印),認定此人有具有此特性,這種做法是可以的,因為「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簡單的說,政府很怕麻煩做不到,這件事也很難、也很花錢,所以整個群體就一視同仁的不准服公職。 大法官忘記了,一個人的出生背景、環境,不論多糟,都不是這個人的錯、更與這個人的特質沒有關係,歷史上太多例子,說明這種烙印,是一種歧視、更是不可原諒的錯誤。希特勒這樣說過猶太人、美國人這樣說過有色人種、上海租界裡的公園也出現過「中國人與狗不得進入」的牌子。做這種歸類的人,給人烙印的人,都不可以原諒! 本屆大法官沒有在前任的基礎上,努力去發展解釋理論,窮盡可能去保護基本人權,像釋字242號鄧元貞案的解釋,宣告兩岸婚姻的重婚合憲,像釋字第443號彭天豪案的解釋,發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讓不同的基本權利受到不同層級的法規範限制。大法官也沒有努力質問,十年的等待是基於何種理由,為什麼不是五年或是三年?而縱容立法者的輕率武斷。至少,應該要學學前幾屆大法官,要立法者重新衡量,限期檢討。大法官對於公務員的機密等級絲毫沒有概念,不同層次的公務員接觸到的機密有所不同,以為每個公務員都可以偷到國家重大機密,轉賣出去而傷害國家。 大法官採取的態度是:因為懷疑某些人的出生環境,結果連門都不讓人家進來。所以認為「系爭法律就此未作區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這種粗糙、可疑的分類,加上粗暴的手段,難道沒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用大砲打小鳥」的「過度禁止原則」? 不論大家的祖先從哪裡來,我只知道任何我所遇到的人,都應該把他當作一個獨一無二的人來對待。我們對大法官的尊重是根據他對人權所做的努力。至少,下次遇到大法官,我們應該不會因為他是這一屆做出釋字618號的大法官而歧視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