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佳範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台灣師大公領系 副教授)
就像過去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挺身而出揭發暴行,需要很大的勇氣,因為社會的性別歧視,往往會造成其二度之傷害。花蓮中城國小的虐童事件,想從司法中尋求正義,雖然刑事二審定讞,判處施虐老師五十天的拘役,但其仍繼續在學校教書,而被虐兒童及其家庭,反而必須轉學且仍遭受「不愛唸書的原住民兒童、貪財的工人父母」的污名。這樣的結果,讓我們必須正視,此案件已非單純的體罰受虐事件,而是我們社會中的歧視問題。
本案在司法的追訴與處罰過程中,在地方上已流傳「小孩的屁股係自行塗紫藥水、父母要藉機撈錢」的耳語。檢察官在偵訊的過程,隔開受虐孩童的父母與律師,劈頭就問小孩「屁股是不是塗紫藥水?」且訓斥小孩「你自己不交作業也有錯,回去想一想!」無視醫院開立的驗傷證明與原告並非沒交作業,而是老師不接受其作業之事實。甚者,在訊問母親時,更指責其「為何帶小朋友到工地?」顯現中產階級的傲慢,無視勞工階級的工作處境。在簡易庭的審理過程,告訴人主張案件事實在公然侮辱與妨害自由罪刑部分之事證仍需調查,要求以通常程序審理,法官同意但以公文請示庭長與院長,在公文中庭長批示:「不要讓認真負責的老師接受通常審理程序的處罰」,無視案件之事實與嚴重性,且似乎肯定老師體罰之正當性,而避重就輕地處理本案。甚者,在二審的過程中,審判庭無視被告與證人的權力上的不對等之關係,不僅未隔離訊問證人,更讓老師直接來詰問證人(即其班上的學生)。審檢在審理過程,完全忽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二項之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明顯欠缺兒童人權之意識。
被虐兒童及其家庭,因為地方上流傳的耳語,不得不將孩童轉學到鄰近鄉鎮的學校,惟在新轉學的學校校園,仍可見指名道姓不堪入目而帶有種族歧視俱威脅恐嚇意味之塗鴉。學校與地方教育局,面對孩童與家庭如此的處境,不僅未積極保護其權益,反而要他們「反省」,為何會有這種事件發生。受虐兒童僅要求老師幫忙澄清:「他並非沒寫作業,且沒有塗紫藥水」,母親更表示:「我們很在意人別人說我們不注意小孩的課業,而很注意老師的聯絡簿,但從未看到老師有在聯絡簿上寫過學生沒交作業!」「我們只是要問,為何要把我們的孩子打成那樣?給我們一個道歉!」
在中城的虐童案中,我們的司法與社會,並未給被害人及其家庭一個公道,我們看到社會中的弱勢,因為其工人與原住民之身分,而被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