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春蕤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昨日媒體報導,一位大學生為凸顯獨立製片的辛苦,以明顯玩笑的方式留言希望被人包養,結果被警方認為有犯罪意圖函送,雖然最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然而這位大學生已經飽受煎熬,並在刑案資訊系統中留下了記錄。
這個事件的出現,不但是因為執法不當,其所依據的法條本身也顯然不當,而後者又可歸因於立法過程被壓力團體壟斷,沒有容納性權團體,因而不夠周延公平。12月20日內政部修正兒福法,將協助「民間團體」(不知又是哪些?)成立「內容防護機構」,針對網路內容辭彙進行分級,網路平台提供者若違反分級規定,將處以高額罰鍰。這樣的立法也讓我們憂心後患無窮。
上述網路言論的立法規範在構思和執行上都有同一個嚴重的問題:網路內容的檢查和規範往往單單針對文字影像的內容,而忽略這些文字影像所座落的(政治、社群、諧擬、社交)脈絡──正如色情檢查也往往只問有無暴露三點,而不論這個暴露的行為是否有其(環保抗爭、政治抗議、學術討論、私密調情、徵友等等)脈絡。
抽離脈絡的規範和檢查模式在西方歷史上曾經導致推廣節育避孕的資訊被起訴判刑,也使得反教會的修辭言論成為罪行;如今在台灣則使得性的討論、表達、互動、探詢,甚至性少數的社群凝聚、社交、學習都成為警方追捕的對象。當檢警把網路言論預先就當成犯罪溫床或業績肥羊,而且當言論檢查只看文字、只看影像、只看表面就羅致入罪時,當然很容易形成濫捕濫抓,這正是網路文字獄被人詬病的由來。
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網路上的溝通因為其匿名性,往往有著極高的「非正式性」,也就是話題超越真實世界的常規,言論玩笑打屁葷腥不忌。正因為這個特質,所以性的調情、邀約、探詢、表達才終於能在網路上以其最直接、最不掩飾的方式流通。對於言論和資訊飽受限制剝奪的性主體而言,網路已經是肯定自我、表達內心、尋求社群、交流邀約的重要場域,在這個場域中的言論尺度和倫理也正在經由各種主體的斡旋互動形成中。
然而目前相關網路言論的法條和執法,不但不論脈絡、只看字面,還往往延伸動機、擴張意義。例如明明是徵求一夜情,卻被當作意圖性交易;明明是社群互動交流,卻被當成散佈猥褻。在業積壓力下的基層員警熱中於釣魚誘捕,使得七年來有兩萬多網民經歷司法過程的痛苦和羞辱,性權團體也不斷呼籲正視這個枉顧人權的現象。一條小小的私人玩笑留言,竟然要動用到刑期上限五年的法條處理,這樣的立法執法還有公義可言嗎?
我們必須重申,網路言論和溝通有其特殊脈絡和意義,也有其屬於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層面,不能因為保護兒少而妖魔化網路溝通,壓縮社會空間,以致將所有非主流言論視為犯罪意圖,因而扼殺人民的基本自由。(20071225中時時論廣場)
*文章原出處連結: http://sex.ncu.edu.tw/members/Ho/Olist_1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