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劍華(台北縣土城市安和國小老師)
壹. 前言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不會因其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或社經背景而有差 異,國家、社會或個人都不能任意剝奪或侵犯他人的人權。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 日公佈「世界人權宣言」,揭櫫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等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並呼籲學校教育應教導學生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到了1994年聯合國大會又通 過決議,將1995年至2004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以積極推動人權教育,傳播人權教育理念,讓每個人都能理解人權的意義,進而能尊重人權、維護人權。
基於對人權的重視,教育當局近年來積極加強學校人權教育的實施,教育部於民國82年9月所公佈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在「道德與健康」的教材綱要中,就強調要加強相互尊重的觀念,在「社會科」也要求加強權利概念的教導﹔在民國87年9月公佈的「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中,則是將人權教育列為六大議題之一,並要求教育單位教將之融入於各個學習領域中教導﹔而教育部更於民國90年6月頒佈「人權教育實施方案」(90訓一字第90077377號函頒),實施期間自90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為期四年,除要求各校落實人權教育之外,更將人權教育成效列為學校校務視導重點及辦學指標。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教育主管單位對人權教育可說是相當的重視,但根據2002年台灣文教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指出:2002年的人權教育指標的評估值為2.93(標準為3),只居五大類文教人權指標的第三位,雖然較去年的2.86有所成長,可是進步幅度有限。而且若就調查樣本來看,從事人權教育規劃的學者專家的3.07與從事人權教育的施教者--文教工作者的2.98,竟高於人權教育的受教者--學生的2.43甚多,其落差之大,可看出我國人權教育的弔詭現象。因此如何將人權教育的理念廣為傳播,並落實於學校教育中,應是提昇人權教育成效的重要途徑。
貳. 人權教育的意涵
一. 人權的涵義
「人權」就其字面意義而言,是指人們應享有的權利﹔而每當提起「人權」,大多數的人會想起盧梭在民約論中所提出的「天賦人權」,事實上,隨著時空背景的變遷,今日所謂的「人權」,以不在侷限於當年盧梭所提出,以「自由權」為核心,要求免除政府干預的消極人權而已,取而代之的是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去爭取的「積極人權」。
現今對人權較一致的觀點是認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不容分割與剝奪的權利,只要是人,不論其種族、性別、地位、階級、文化的差異都享有相同的人權。因此,不僅是任何個人,任何社會、團體甚至國家都都不能予以侵犯,而且對任何人都應給予協助,與尊重。就如世界人權宣言所說的:「對人權與人性尊嚴的尊重,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二. 人權教育的意義
「人權教育」顧名思義,就是在教導人權相關理念的教育,若以西方國家現行教育中,強調透過學校教育使學生獲得智力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與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觀點(John J. Patrick,2001)來看,個人覺得人權教育應具有兩方面的意義:
(一) 智力資本著重知識的獲得,所以「人權教育」是教導人權相關概念的教育,例如涉及人權的意義、人權的內容、人權的發展歷史、人權的重要概念等議題的教學,都是可視為人權教育。
(二) 社會資本著重德行、氣質與技能的培養,所以「人權教育」是使學生將人權相關概念落實到實際生活中的教育,例如培養學生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的素養、權力與義務對等的觀念、文化差異認同等相關的教育都是人權教育的範圍。
由上述觀點來看,人權教育的範圍可說相當的廣泛,包含了認知、情意、技能等能力的培養﹔課程範圍也涵蓋了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所以,學校的任何課程和活動,都可以是人權教育的著力點﹔也因此教育部才會將人權教育列為重要議題,並要求學校融入於各領域教學之中。
三. 人權教育的目標
理念的獲得與實踐,最好的方法就是透過教育,因此人權教育的目標就是在使學生獲的人權的理念,並將之實踐在實際生活之中。在教育部(2000)公佈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中指出: 人權教育課程的目標即是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
具體而言,人權教育著重在認知、情意與行為三方面,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正向且一致的態度取向,將人權內化為普通常識與生活習慣,課程目標為:
(一) 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相關知識。
(二) 情意層面:發展自己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之正面感受與評價。
(三) 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由上述目標可以得知,人權教育並不只是注重知識的傳遞而已,更要注重態度與技能的培養。學生要能藉由人權教育中,學到正確的人權的概念,病癒日常生活中實際的實踐,才能達到人權教育的目標。
四. 人權教育的內容
根據教育部(2001)公佈的人權教育課程綱要,人權教育的主要內容如下:
檢視教育上述教育部所公佈之人權教育內容,可以發現,雖然能兼顧認知、情意、行為三方面的教學目標﹔但是,就其比例而言,仍是偏重認知部分。研究者認為,人權教育並不應只是著重知識的傳遞,更重要的是能夠具備人權的意識,並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實踐。因此研究者參酌教育部的課程綱要及陳玉佩(2001)、傅木龍(2001) 、林朝夫(民2001) 、李章瑋(2001) 、李伯佳(2001)等人的研究,試圖從認知、情意、行為三方面建構出符合國小階段的人權教育的內容
(一) 認知方面:
1. 人權的意義與特徵。
2. 人權的重要內涵:遊戲權、生存權、休閒權、身分權、教育權、工作權、文化權、兒童人權。
3. 人權的概念:自由、平等、尊重、權利、義務、責任、法律、正當程序、秩序、規範、正義、 尊嚴、容忍、寬容、
合作、人格、偏見、歧視、自我實現。
4.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律常識。
(二) 情意方面:
1. 尊重每一個人自主的權利。
2. 培養寬容、觀懷、原諒、多元、同情心和同裡心。
3. 公正的處世與對待他人。
4. 虛心接受他人的建議與批評。
5. 培養正義感與道德勇氣。
(三) 技能方面:
1. 蒐集人權新官資料的能力。
2. 批判思考了能力。
3. 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4. 表達自己信念與觀點的能力。
5. 與他人合作、分享的能力。
6. 參與討論、傾聽意見、作出決策的能力。
7. 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理解不同意見的能力。
五. 教師應有之體認
教師是實施人權教育的主要工作者,對人權教育的成效肩負重大責任﹔是人權教育成敗的關鍵所在﹔研究者認為,教師要達成人權教育的教學目標,教師應有同時具備以下的身分:
(一) 人權教育的設計者
在九年一貫課程中,人權教育並未單獨設科,而是融入於其他課程領域中實施,因此,教師應有能力自行設計人權教育教材,並於適當的學習領與中實施。在設計教材時,教師應對人權教育的目標、內容有深入的瞭解,再斟酌所欲融入之課程,將人權教育融入於各領域教學之中(可參考前述人權教育融入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的方法),使人權教育得以在學校教育中順利實施。
(二) 人權教育的實踐者
教師在學校中,除了是學生知識的傳播者,更是學生行為的模仿者,教師的行為常常在潛移默化中,對學生造成重大的影響。就如在第參節所提到的,每一個教學過程中,都隱含著人權教育的能力指標,教師若能教學過程中實踐人權教育的理念,則學生自然能學習到合乎人權的行為模式,並能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實踐。
(三) 人權教育的傳播者
人權觀念在台灣是屬於較新的概念,過去在威權統治之下,大家對人權避之不談,現在在自由開放之下,則是人人口中掛著人權,但是對人權的理念卻是一知半解,甚至出現「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人權觀念,這種大眾對人權錯誤的理解,對人權教育將帶來莫大的傷害,因此教師除了在學校中教導學生正確的人權觀念之外,也要將人權教育的理念傳播到校園之外,讓社會所有大眾一起來實踐人權,如此人權教育的成效會更大。
(四) 人權教育的堅持者
就如前面所述,人權是新的概念,所以必然會遭受一些保守或對人權誤解的人士所反對,這些反對者可能來自校園之外,也可能是學校的同事。當面對這些反對者的公結時,人權教育的教師必須秉持理念,抱著「德不孤,必有鄰」的精神,堅持理念,一方面教育學生,一方面澄清反對者的疑慮,化阻力為助力,讓大家一起來為人權教育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