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宗翰(台南一中)
關於體罰的存廢,長期以來就一直是公眾關注的教育議題。然而,就筆者看來,關於此一議題的討論並不充足,甚而有受到過度誇張化妖魔化的趨勢。我們必須先認清一個事實--我們反對的,是侵害學生人權的體罰,而非合理的體罰,才有可能進行一場別開生面不至於落入以往窠臼的討論。因為過去所有關於體罰存廢的討論,幾乎全部都過於強調體罰對學生人權與尊嚴的侵害,也過度誇張了少數存在的過度體罰案例,導致合理的體罰也一併遭到社會大眾的譴責,如此無異於因咽費食,造成的影響就是當前位於教育體系最前線的教師人人談體罰而色變,不僅畏懼於懲戒學生,甚至連對學生疾言厲色諄諄告誡亦戒慎恐懼,深怕一個不小心被扣上體罰學生或者是過當懲戒學生的罪名。我們不禁要捫心自問,這樣的情況真的可以達成教育的目的嗎?正值人格成長期的學生真的能在沒有懲戒的環境之下自主的導正自己的偏差行為嗎?教師們真的能在完全沒有任何懲戒權限的前提之下,完整的教育學生嗎?筆者相信答案都將是否定的。這樣的教育體制根本無法達成教育的目的,反而有害於學生。愛之適足以害之,正是反對體罰者的真實寫照啊!
所謂的體罰,在一般人的理解當中,應該就是指以使學生的身體遭受到痛苦為效果的懲戒手段。問題是,這樣的定義是否適當呢?常見的打手心,半蹲,或罰站以及鴨子走路,這種手段稱為體罰似乎並不過分,不過罰跑操場,仰臥起坐,伏地挺身這類型的以強迫學生運動使他們感到疲勞的手段,是否可以稱為體罰似乎就有討論的空間了。畢竟運動有益身心健康,強迫青春期的學生運動以消磨他們的精力使他們不至於血氣方剛到處闖禍,可說是一舉兩得的方式。而且再想深一層,半蹲,罰站,鴨子走路,不也是或多或少有相同的用意在裡面,只是前者學生大部分只會感受到疲勞,後者則以使學生感受到痛苦為目的。不過若跑操場跑的太過分倒也有可能使學生祇感受到痛苦而已,仰臥起坐及伏地挺身亦然。如果只是為了使學生感受到痛苦的話,那麼跑操場跟打手心,半蹲,鴨子走路似乎又是相同的了。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的體罰,應該將它定義為—以使學生感到痛苦為目的的懲戒方式才對。
不過如果這樣定義的話,又會產生令一個問題,有什麼懲戒方式是不會使學生感受到痛苦同時又能達到教育效果的呢?恐怕是沒有吧!既然所有的懲戒方式都會使學生感受到痛苦,那到底差別在哪裡呢?應該就是痛苦程度的差別是否超逾學生的忍受程度吧!在學生忍受程度之內的體罰是可以允許的,超越了這個範圍的體罰就不是正當的懲戒方式了。舉例來說,打二十下手心或是罰跑十圈操場基本上是可以,不過要是打到一百下或跑個一百圈就太過分了,因為已經超過了學生忍受的範圍,不僅達不到懲戒的目的甚至會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也就是這樣子過份的體罰才應該被稱為侵害學生人權的體罰,才是應該被禁止的。相信這個結論應該算是中肯。
筆者認為,合理的體罰是正常的教育體系應該存在的懲戒手段。如果沒有了這種懲戒手段,教育的目的顯然就無法達成。試問,我們如何能期待正值人格成長期的學生能自律呢?又如何能期待他們能在沒有懲戒的狀況下,主動的修正自己的行為或追求更好的表現呢?教育的目的就在於教導學生正確的價值觀以及生活方式,升學與否筆者認為並非重要,而正確的價值觀以及生活方式,需要日積月累的培養,需要長期的教育,並且在過程中不斷的去除學生的劣行惡跡以及不良的價值觀,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有必要賦予教師懲戒的權限,以求事半功倍。體罰,坦白來說,也只是懲戒權的一種而已,不過,如果廢除了體罰,雖然可以完全有效的保護學生,不過同時也意味著教師的懲戒權限遭到幾近廢功的局面。甚至可以說,沒有體罰的懲戒權根本不能算是懲戒權,試問,有什麼方式可以取代體罰呢?罰寫功課,勞動服務,固然是可行的方式,但是當這些方式都失去了遏阻效果時,我們又要如何去應變呢?體罰就是為了作為教師懲戒權的最後防線這個目的而存在的,就如同死刑一般具有最後手段的性質。只要我們不可能期待學生自律,那麼就只有加強他律一途,而這正是達成我們的教育目的所必須的。當然,體罰的存在也就意味著體罰被濫用的可能性,不過我們必須要分清楚的是,體罰本質上是正確且必要的,應該要禁止的是濫用體罰的行為,而非體罰本身。因而筆者認為,體罰的存在與學生的人權遭到侵害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反而就教育的目的而言,體罰是必須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