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鼎文(現任律師、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隨著時代的快速變遷,教育的普及和知識傳播的無遠弗 屆 ,傳統「男主外,女主 內 」的看法已經面臨崩解的命運。現代的女性跟男性一樣,也用工作證明自己不亞於男性的智慧和能力,並確保自己的安全感。而有了工作與教育作為後盾,女性具備了和男性競爭的條件1。從另一方面而言,男性必須面對跟女老闆報告、面對女性賺錢比他多的情況,這都是我們從小到大習以為常的模式的反轉。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在社會地位上,要求更平等的兩性關係,不願意被傳統所拘束,受限在「賢妻良母」的角色中。尤其近來在婦權運動團體的努力之下,我們國家逐漸透過立法的方式,使得在職場或是教育上,女姓都獲得了更平等的機會能與男性公平競爭。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然而面對社會種種不同的轉變,我國的法律又將如何看待日益發展的兩性關係?而社會對於兩性地位的價值又是如何的評價?本文擬稍作探討。
事實上,憲法第七條所謂的平等原則,並不是指毫無等差的一律平等,根據大法官所作成的 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之意旨所言:「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 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 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換言之,國家可以在立法政策上作各種不同的考量,並且根據這些考量而在相當的程度上賦予法律或行政規章作等差的規定。使得男女或種族在處於相同的條件之下時,卻可能獲得不全然相同的待遇。這樣的解釋論點看來似乎很合理,因為我們所面對的是一個不算平等的世界。在台灣這樣豐衣足食的生活環境中,雖然有許多的人是含著金湯匙而出生的;更有人出生時爺爺正好在當總統;然而有人卻出生在貧窮的家庭裡不得溫飽;也有的人出生時身體就帶有缺陷,並不是人人都能有優渥的出生環境。所以在一般人的觀念中,給予一些「身分特殊」的人不一樣的差別待遇是有必要的(這裡所指的是弱勢照護,並非指特權)。例如身心障礙者搭車時可以享受較低票價的優待,又例如失業者或低收入戶也會受到社會福利政策較佳之照顧,諸如領取失業救濟金等,這都可以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同樣的,為了消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就業的權利,立法機關是可以訂立特別保護女性的法律,這樣的觀念在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二號的解釋理由書講得更明白:「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亦即 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 。 法律就其所定事實上之差異,亦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施行細則為 合理必要之規定 。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平等原則所要落實的並不是所有的人的機會及利益都完全相等,而是儘可能地保障先天性處於較差地位的一些人。也因此國家的立法上會出現保障一些弱勢族群的立法。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思考,這樣的立法政策是不是完全符合人民的期待,或是否會造成另一種不平等的面象,著實有令人思考的空間。但是更重要的是,在男性與女性之間是不是可以藉由法律或行政規則作不同的規範?在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 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 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 ,始足相當。 」,那麼根據大法官所發表的法律見解,男女性生理上的差異是不是當然可以作為法律差別規定的基礎,其法理上的正當性實值深思!
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女性積極地投入就業市場,且其工作能力甚至高於男性。然而事實上,兩性在工作地位及工作職位的取得上並不是那樣的平等。相信若有參加過一些公務人員考試的讀者應該會知道,國家考試的考試公告或簡章對於男性及女性的錄取人數有時候並不一樣,但通常是女性的錄取人數會少於男性的錄取人數 2。這些考試的公告標準看似平淡無奇,因為社會上的一般人通常也會承認:男性與女性就是有生理上的差異,有些工作在本質上較適合男性做,而不適合女性。但是仔細思考,正因為男性錄取的人數較多而女性錄取的人數較少,使得在公平考試制度之下,考取同樣分數的男性應試者及女性應試者的命運卻大相逕庭。甚至造成分數較低的男姓應試者榜上有名,而分數較高的女性應試者卻反而名落孫山的狀況。前面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那麼在男女性在社會所扮演之角色,根據前述釋字第三六五號的解釋理由書所言,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 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那麼在公務人員考試中限制男性與女性的錄取人數(男性與女性的錄取人數不一樣),是不是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是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的不同,而使得國家必須規定不一樣的錄取人數?例如在法務部調查人員考試,調查人員是否應該由男性擔任更適合呢?或是因為調查人員須要具備堅忍的心志、超人的耐力、強健的體魄,還有 007 詹姆斯龐德的帥,才適合擔任?我們可以發現,如果真的是基於這樣的需求,那麼也不應該以男女的性別作為錄取的差異,而應該以男女性實際上面對事情時的處理能力及工作能力作為判別標準。固然,男性與女性在體能上具有一般的差異性,男性的耐力通常也較佳,但是此這種差異仍然具有相當大的個別性,因為並非所有的男性都比女性具有更優越的體能。我們都知道畢竟是貞德( Joan Of Arc )在英法百年戰爭的末期阻止了英軍對法國的侵略,而事實上像陳詩欣這樣既美麗又愛國的女子也不見得少有。更何況以目前實務上的偵查工作而言,辦案智慧及對事物的敏銳度才是令人激賞的重點,而並不應該僵化性地以性別作為錄取的區分標準,有時在面對繁雜的事務時,女性往往能更理性的分析事情、更細心地抽絲剝繭。同樣的,在警察人員、郵政人員、或是清潔人員的錄取考試中,若僅係因為男性的體能或耐力較佳,因而對於女性的錄取人數予以減低,這也僅是彰顯了我們對於男女角色的刻板印象的具象化而已。本文以為國家的考試制度實際上不應該陷入此一刻板印象的泥淖中。
由前述所言,如果我們抱持著『有些事情男性做得到或做得比較好,而女性就沒辦法完全勝任』的想法,那麼更應該思考在這些工作的背後,女性是否真的一定會表現比較差。畢竟國家考試要錄取的是最優秀的人才,而不是錄取多一點的男性,但卻魚目混珠地夾雜一些濫芋。如果有一些女性在同樣的工作崗位上能表現的比男性更好,就不應該抹滅她們獲得工作的機會,這才是憲法上『平等權』的真正意涵。是故大法官所謂「男女生理上的差異」並不能一概而論,也不應該將男女一般性的差異予以過廣地涵蓋。雖然在運動比賽上,男性運動員與女性運動員分開比賽以求取公平性,甚至於分量級作比賽,蓋為求比賽的公平性,這樣的安排相當合理(男性運動員可以拿金牌,女性運動員也可以在其分組中拿到金牌)。但是在職場上就牽涉到工作權的問題,以男女性別作區分反而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談到男女平權,另一個令人省思的問題是:女性是否應該服兵役?由於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而未規定只有男性才有義務服兵役,那麼依據憲法之規定,女性似乎也有服兵役的義務 3。然而兵役法卻規定只有男子才必須服兵役,這是不是有違反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呢?兵役法最早的想法是男性的體魄一般來講都比較強壯,而女性如果去當兵或打仗,白白送死的機會是比較大一點,不如留在後方作後勤或是經濟生產的工作。然而以目前的戰爭型態而言,技術性、知識性的工作其實更甚於體力上的付出。傳統短兵交接的會戰模式也減少了,而發射一顆洲際飛彈就可以炸燬半個城市,幾乎不會有上了刺刀使用刺槍術衝鋒殺敵的機會,男性強健的體魄實際上在戰爭裡已經沒有多大的用處。而相反的軍隊的管理及情報工作對於女性而言,並不那麼地吃力。也因此現在在軍隊中的女性軍士官都有了嶄露頭角的機會。那麼是不是女性也應該依法服兵役,在立法政策上也就有了討論的空間。當然我們看「魔鬼女大兵」裡的黛咪摩爾相當強悍,令人敬畏。然而筆者以為,國家或許不需要花木蘭,但是卻需要更多有智識跟能力的人才投入軍事工作,而不是區分男性或女性。
自從民國九十一年兩性工作平等法公布並實施後,其中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該規定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工作權,但是實際上很多女性在求職吃到閉門羹時仍然選擇保持緘默,而使得法律規定的功能並不彰顯。另一方面而言,女性進入職場後,其工作能力也未必受到真正的肯定。女性若在工作上有傑出的表現而受到上司的賞視時,一般男性往往投以嫉妒的眼光,認為女性是以不正當的方式而獲得升遷的機會。而如果女性被發現能力真的是很強時,男性又往往認為她是女強人敬而遠之。因之女性在工作場所與男性同仁或是男性主管相處的問題,同樣值得我們深切省思。因為法律的規定縱然完善但是仍然有其界限存在。縱然女性能夠在求職及工作環境上獲得平等的對待,但是社會的價值觀念卻不是法律所能加以改變的。就好像古諺所云:「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說法一樣,上述男性對於有能力的女性敬而遠之的作法,正是反映了男性在職場上的恐懼。如何改變這整個社會對於女性平等參與工作的觀感,這是需要我們花時間去等待的。畢竟要期待這個社會消弭性別歧視不能只依靠法律的規定,釜底抽薪的方法還是需要教育大家作觀念上的改變。
人類的起源之初最早形成母系社會,因為女性可以孕育下一代。後來因為男性經常以群體性的方式獵取野獸,較為團結也率先發展出語言。漸漸地取代女性的主體地位,男性並因而宰制了整個世界的發展。然而在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在灰色的都市叢林之中,男性過去以體力獵取食物的優勢性已然不再。相反的,女性得以憑藉知識和智慧與男人一爭高下。而我們也發現,女性在職場上的工作能力表現往往優越地令人瞠目結舌。這也使得男性視如平常的女生形象及習以為常的男女關係瓦解。面對時代的巨輪,學習適應改變是男性唯一的出路,也別再認為男性一定要比女性強。學會欣賞女性的優點和能力,這才會使男性過得快樂一點。其次我們也發現大法官雖然試圖打破傳統男尊女卑的藩蘺及窠臼,但是本文以為在法律概念及社會價值觀上都還有再進步的空間。對於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權,應該跳脫男女有別的差異框架,真正摒棄隱藏在性別差異之後所存在的刻板印象。否則法律解釋只會淪為維護傳統男性優越社會觀念的工具而已。
附註
1、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於九十二年之統計,台灣地區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為 67.69 %;女性則為 47.14 %,顯示已經有不少女性過著自食其力的生活。於民國九十四年的今天,比例應該更高。詳參考主計處網站。
2、像是郵政人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特考,或者是清潔人員之考試都有錄取人數的差異。
3、雖然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但是這裡探討的是憲法上的規定。如果兵役法的規定與憲法相牴觸時,在牴觸的部分,兵役法的規定很可能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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