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瑞霞(嘉義高中)
第一部份人權與人權教育理念概述
壹、 人權理念概述
「人權」在不同的時間空間或有不同的內容,但其中的核心價值則有一定的共識,尤其自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公佈「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已不再侷限於消極地與政府對抗的那些傳統權利,如:參與政治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 …. ,而是涵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等個人基本權利,進入二十一世紀後,不但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化的指標,提昇人權也成為民主國家努力的目標。
一、國際上的重要規約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中的核心價值為何?「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開宗明義揭示了人所以為人的價值─人的尊嚴,擁有權利來保障他的尊嚴,以實現人的價值。綜觀「世界人權宣言」,人的權利舉其犖犖之大者可以歸納如下─
• 自由權─居家、通信〈第十二條〉、居住遷徙〈第十三條〉、思想、良心、宗教信仰〈第十八條〉、發表意見〈第十九條〉、集會結社〈第二十條〉等自由
• 平等權〈第一條〉
• 生命權〈第三條〉
• 人身安全〈第三條〉
• 財產權〈第十七條〉
• 工作權〈第二十三條〉
• 參政權〈第二十一條〉
• 追求幸福的權利─〈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 受教育權─〈第二十六條〉
• 反奴隸
• 反歧視
• 反酷刑殘忍不人道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 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第八條〉
綜合以上所述,「人權」無他,尊重人之所以為人而已。
(二)、其他國際公約
後來的其他國際公約,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大多脫胎於此。
鑒於兒童身體和精神都在未成熟狀態,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使其身心獲得均衡發展,乃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由於高中以下學生係「兒童權利公約」中所稱之「兒童」故筆者在此特別著墨。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立社會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必須「以適合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對正確指導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時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第五條〉
兒童一如成人,同樣擁有基本人權,舉凡自由權〈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平等權〈第二條〉、生存與發展權〈第六條〉、受教育權〈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獲得幸福的權利〈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兒童並應免經濟剝削〈第三十二條〉、麻醉藥品和精神擾亂劑之危害〈第三十三條〉、性剝削〈第三十四條〉、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剝削〈第三十六條〉、反酷刑殘忍不人道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三十七條〉
二、國內相關法令
至於國內相關法令則有「教育基本法」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育基本法」 民國 88 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所揭示的教育權、學習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即為最上層的精神依據(馮朝霖,民 92 )。它確立了(一)「教育權之主體」是人民(第二條第一項),學生之學習權及受 育權,國家應予保障(第八條);(二)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第二條第一項);(三)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三條);(四)若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第十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如何落實「教育基本法」所揭示的教育權、學習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顯然是教育第一現場的操作守則。 本法的目的在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第三條)
教師應以專業進行輔導與管教權(第八條),掌握 1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 、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 4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5 、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 6 、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 7 、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為處理原則。(第四條)
貳、人權與人權教育
如何推動人權,並落實人權的理想,聯合國於公佈「世界人權宣言」的同時,即注意到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呼籲學校教育應提倡對權利與自由的尊重。
我國於公元二 000 年政黨輪替後,陳水扁總統提出「人權立國」,各行政單位紛紛成立組織,推動人權活動,教育部成立「人權教育委員會」。
「今日兒童,明日父母」,「兒童人權」可說是人權的上游工程,人權是人權教育的基礎,人權教育則是「人權社會化」必要的手段,人權教育之重要性由此可見。國內學者亦有此共識,咸認人權教育是最基礎性的工作〈黃默,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4 〉。
所謂「人權教育」,學者的定義是「藉由教育的設計與作為,讓每一個人能夠且願意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也能夠且願意尊重他人的權利;建立人權文化的社會,每個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尊重他人的權利,並進而關心整體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形塑一個逐漸趨近正義的社會。」〈吳英璋,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8 〉
學校營造人權教育環境,教學現場中推動人權教育,人權教育逐步開展,當「每一個人既願意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必然要尊重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才是一個慨放的、活潑的、有生命力的個人」;而一個確保人權的社會,政治將建立在民主的運作上,不與獨裁共存;經濟上不允許〈也不太可能〉貧富差距過大;文化上呈現多元。
由此說來,人權教育的短期目標在於改善當前不良的教育環境,保障學生基本的學習權益,長期目標則在於打造國內的人權文化,讓每個人既能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尊重他人的權利,並進而關心整體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黃默,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6 〉。
要達成學校人權教育的目標,學校有義務也有責任,打造一個適合推動人權教育的環境與氣氛,使學生在真誠關懷且互相尊重的環境中,學習有關人權的知識和行動技能,養成尊重、包容的人權態度;能自由的展現自我、接納他人的意見」〈王秀津,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20 〉;無論是教師或學生最好都擁有「知識」、「技能」、「價值觀─態度」及「意志」等四個層面的內涵,任何時刻、任何情況,保持良好互動,進行有效的人權教育〈吳英璋,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13 〉,亦即「大人們」應該以上述四個層面檢視自己的「人權能量」,並隨時提醒自己,則「孩子們」隨時隨地在接受「人權教育」〈王秀津,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22 〉,從無時無刻的生活實踐中,落實人權教育,從學校到家庭到社會,才能實現「人權立國」的願景與理想。
第二部分校園中人權教育實務探討─兩個案例研究
壹、學校人權教育的「應然」與「實然」
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應然」不等於「實然」,由於傳統文化中強調「天地君親師」、「長幼有序」、「尊老敬賢」、「尊師重道」等尊卑的觀念,缺乏對兒童應有的平等尊重,本來就存在不利人權發展的文化,遑論「兒童權利」,此可由一些俗諺可知,如「囝子有耳無嘴」可知。
更由於過去幾十年的戒嚴威權體制,學校教育被當作是政黨箝制人群思想的手段,白色恐怖的時代是過去了,戒嚴是解除了,但喊著教育改革的同時,台灣的學校教育仍然隱藏著過去威權時代的鬼魅(馮朝霖,民 90 ),人權教育成為教育體系的禁忌,一般民眾對人權教育的意義也相對缺乏(黃默,民 92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頁 5 )。
此外,不少教師對人權存在「排斥現象」,對於人權教育不認同、不支持等也是造成人權教育難以推動的因素。他們擔心學生會作亂,不相信學生有理性思考的能力(王秀津,民 92 「高中人權教育種子教師研習」課程實踐之省思)
由於校園普遍存在以上不利的傳統文化及迷思,導致校園內侵犯基本權力的個案時有所聞。從身體自主權的侵犯,如:服裝儀容的檢查─髮禁、鞋禁、換季;體罰、連坐、羞辱、不公平對待等不一而足(馮朝霖,民 92 )。然而也因此表示存在許多可以努力奮鬥的空間。
本研究即以我的學校的兩個案例,在短短不到兩年,由排斥到接納,師生願意共同討論修改學生手冊中不合時宜的一些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師生反映多年無效,如捲袖子‧球鞋的顏色 ….. ),讓人權教育總算在校園民主法治的結構性對話中,透出一道改變曙光。
貳、案例研究
〈一〉嘉中師生鬥「髮」史〈 90.12 ~ 92.4 〉
• 台灣究竟還有沒有髮禁?
台灣究竟還有沒有髮禁?若依教育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台〈七六〉訓自第 0 二八八九號函送研商中學生髮是規定會議決議事項:「〈一〉各級學校學生學生髮式應以整潔、簡單、樸素、富朝氣、便於梳洗、適合學生身份為原則。其髮式由各校依照上述原則並參考各地區之環境、氣候等因素,自行作適當規定。 …… 爰此,針對學生髮式本部並未硬性規定,而是授權各校自行決定。請各校就髮式規定問題多與學生溝通,藉由同學與學校交流溝通,增進校園和諧。」,乍看之下,似乎髮禁不再,卻因為「授權各校自行決定」暗留浮筆,導致基層許多學校不但髮禁未除,因不當執法〈髮〉,導致學校亂剪學生頭髮,傷害學生尊嚴,違反學生基本人權的教育新聞層出不窮。
以本校為例,規定髮型:(一)男生後頸髮根往上斜理〈 15 度,另以附件圖示〉,兩側髮長不得接觸耳朵上緣,不留鬢角及鬍鬚。前額頭髮,平時梳理不過眉,拉下髮長不過鼻尖〈學生手冊, 91 〉。
根據中學生教改聯盟一份調查問卷,顯示全台灣有 91% 的中學生仍受髮禁規範,超過 90% 的學校規定,學生若有違反將會受到記過或強迫勞動等不合理的處分;教育部雖希望學校多與學生溝通,但有七成以上的學生表示:髮禁規定完全由學校單方面制定,並沒有學生自主的空間。
顯然教育部的行文與學生在學校的實際遭遇存在太大落差,鬥「髮」風雲再起。
二、「髮」學面面觀
或有人以為「頭髮小事」,不足掛齒,其實髮下有許多的學問:
• 從心理學言 :
青春期是一個快速變化的時期,是一個位成人作準備的短暫期。它或許是一生中最難度過的時期,也是一個混亂的轉變期。心理學大師艾力克森( Eric Erikson )認為人生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人格心理危機,青少年階段的危機是「認同對角色混淆」。他非常重視青少年期對人生重大的影響。這階段的青少年開始質問自己「我是誰?」這類重要的問題,他們尋求個人價值及宗教信仰的答案,如果問題得到明確的答案,他們就會發展出「認同感」( sense of identity )─了解自我,並能接納自己,珍惜自己所擁有的。可惜很多人沒有發展的很好以致產生「認同」危機,而有角色混淆感。(「人格心理學」,楊智,第五章「精神分析學派」頁 163~171 )
• 從人權言 :
1 、表達意見、表現、思想、良知、信仰、集會、結社的自由(「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
2 、保證學校校規之內容與兒童人權尊嚴不相違背,並保證遵照此條約之規定行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從教育權言 :
1 、「以適合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對正確指導兒童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時所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兒童權利公約」第五條〉
2 、教育之目標 「在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 等五項〈「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a 至 e 〉
• 從法律言 :
1 、 憲法 第二十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髮式純屬個人之事,吾人實在很難將上述條文的限制條件套用到髮式上。
2、或有人以為學生之於學校應適用行政法中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而可以對學生髮式作出特別的限制,但自民國五十九年起,行政法學者林紀東開始對特別權利關係範圍提出質疑〈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義, 59 〉翁岳生教授〈現任司法院院長〉進一步引德國站後發展經驗,力促全面檢討特別權利關係〈翁岳生,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教育既以使學生獲得自我實現為宗旨,則以髮禁作為規範之必要性實有不妥。
由此可見,髮禁的背後是一個結合民主法治人權心理教育多元面向的深刻問題。學生的鬥「髮」,站在人權教育的立場值得觀察深思。
三、嘉中學生鬥「髮」史大事紀
四、省思
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學生事務的原則─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條)。
在此事件中吾人很清楚看到學校運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八條」很巧妙的結合所有大人的力量─ 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 封殺了孩子的意見,為什麼學生做的問卷就不算?為什麼孩子以圖示表示髮式不可以,而校方的學生手冊就可以?類似這樣的疑問,站在教育的立場其實是應該跟孩子說清楚的。
「教育無他,唯愛與身教而已」 ,要啟發學生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條第六款)學校就要先有好的示範。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應視為學生學習公民社會的正當權利,而不是離經叛道,或誣指推動民主法治人權教育的教師煽動學生。
有人認為「時下年輕人已夠失序,甚至目無法紀」,再不好好管一管,豈非無法天?
依此邏輯推論,威權管教頭髮幾十年了,台灣早該成為一個極有紀律的國家,學生更早已培養出知法守紀的精神,事實卻是:青少年問題愈管愈嚴重!生活常規愈管愈離譜,管得了頭皮上面的,管不了頭皮下面的,顯然「管理教育」只做到表面功夫。「帶兵帶心」,關心孩子的內心世界問題絕對比頭髮重要許多,捨此不為,儘在外表大做文章,因小失大,有必要嗎?當連政治都可以解嚴,刑法一百條等諸惡法都可以修廢,國家安全也沒有垮掉;難道廢了區區「髮禁」,學校就會鬧翻天?
「民主」、「法治」、「人權」要往下紮根,請正視「學生人權」!統制管理不是教育!人權是要在生活中教育培養的,而不是政治的附庸,等著迫害,再來救濟。髮式、服裝儀容、依身體自主權隨氣候穿著,是青少年追尋自我一個很重要的生命歷程,讓學生學習尊重自己,尊重別人,也學習由他律轉為自律,這是人權教育的第一步,莫讓「軍事威權」、「警察國家」的餘毒殘留校園,扼殺了這第一步!
案例〈二〉 92 年嘉中修改學生手冊事件始末〈 91.8 ~ 92.6 〉
• 緣起
個人長期關心學生人權,除髮禁、鞋禁及換季等問題外,其他如不能捲袖子─春秋時節早晚溫差大,有時可以相差十度,學生因為熱的緣故,常會將袖子捲起來,有時因要洗手也會捲起袖子,學校或者登記週末輔導,或口頭警告,看碰到的不同執法的人,而有所不同。〈這也是校園普遍的現象執法的不一致性〉。但也不知如何著手從體制結構面解決,只能個別式的抱怨。 找出從根本結構性體制修法是因為新生制服的鞋子與褲子問題開始。
承辦新生制服係學校合作社例行業務。每學年下學期約四月底五月初,合作社必辦理該項業務招標事宜,再由學生代表們從樣式、價格票選出他們認為最佳者,這是很棒的生活教育。
91.4 月辦理新生制服招標,學生首度選出魔術氈,沒有繫鞋帶的皮鞋。待 8 月初新生報到並丈量制服時,學務處副主任〈即主任教官〉發現「鞋子不繫鞋帶」不合學生手冊的規定,〈學生手冊, 91 ,頁 40 〉要求廢止。找來校長,再找廠商了解,廠商已照合約作好六、七百雙,校長指示「修學生手冊」,而依規定,修改學生必須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另一個出問題的是褲子,廠商依照裁作的原理,自動幫學在褲頭處縫暗摺,卻被指為幫學生打摺,違反學生手冊「長褲以直筒為準,穿著打摺褲」〈學生手冊, 91 ,頁 41 〉。
今年〈 92 〉四月底五月初,合作社又要辦理新生制服招標事宜,合作社基於去年經驗,乃先徵詢學務處,學生手冊改了沒?由於學生手冊未修改,學務處堅持皮鞋一定要有鞋帶;褲子一定不能打摺。不是說要修改相關規定的嗎?可是時間已經過了一年,為什麼都沒有動?於是觸動了「關心學生事務,期待校規合理化,解決的源頭活水就在修學生手冊」的想法。
• 理念與做法
(一)理念 :
• 落實校園民主法治人權教育,指導學生循正常管道,中道理性溫和表達意見。
• 根據教師會的宗旨,教師不只關心自己的權益,應同時關心學生的正當權益。
(二)做法:
1、 指導班聯會的學生,將他們長期覺得不盡合理的校規〈尤其是學生手冊裡頭〉,整理成類似說帖〈附表一〉,尋求學校教師會支持與幫忙。
2、 五月份教師會開理監事會時,本人擔任理事,正式向教師會提案,建議學校應成立涵蓋學校行政、教師代表及學生的「學生手冊修法小組」,針對不合時宜的校規,進行研修。獲得理監會通過。〈詳見大事紀,附表二〉
(三) 省思:
相對於「髮禁」事件,同樣運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八條的民主合議式,處理學生爭議性的事物,但此次明顯看出學務處拿出極大的誠意召開這次的修法會議,這個大突破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會中針對學生事務,教師們皆能站在中道理性,維護教育的立場發言,毋寧是令人感動而敬佩。以不可捲袖子為例,男老師即提出打野外的經驗,顯然軍中也是可以容許捲袖子,主張放寬該項規定。其他像廢除球鞋的顏色、褲子可以打兩摺以符合人體工學……等,都是開明進步的,給本校的民主法治人權教育開了一個里程碑,露出一道充滿希望的曙光。
第三部分結語
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
教書第20年,民國89年12月第一次有幸參加民主法治考察團蒞校的座談,也開啟一場校園民主法治人權實務面的奮鬥歷程,其中遭致很多的侮蔑扭曲,「不教學生好好升學,搞什麼頭髮問題,不讀書的孩子才會喜歡在服儀上作怪」,「學生已經夠難管教了,還出你這種老師幫他們撐腰」……不一而足,幾乎已到見怪不怪的地步。印證了王秀津的看法(民92)。(王秀津,民92「高中人權教育種子教師研習」課程實踐之省思)
民主政治的一種堅決信念是:人有道德理智,並有運用道理與公正以治理自己之不容剝奪的權利,自由與民主是道德的必需品,當然需要長期訓練,但它是值得償付的代價。
猶記得91.6月學期末的校務會議上,我幾乎成了學校的公敵。因為我公開表示要帶領學生,進行一場實踐的民主人權法治教育,指導他們學習循正當的民主法治程序,召開記者會(表達意見的自由)、尋求立法委員協助(學習國會的遊說工作)、拜會行政主管單位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改變自己所面對的不合理法令與體制,我深信這一切總比壓抑或因不滿衍生破壞、或以不當的肢體動作表達憤怒來得好。坦白說,個人承受很大的壓力,尤其學生尚在學習當中,表現不一定很成熟,萬一「擦槍走火」橫生枝節,「技術犯規」後又成為別人攻擊你的藉口。可是我堅信「做對的事是一個人的權利」,抱著「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心情,堅持陪孩子走到底。
20多年的教學經驗,讓我很清楚地看到,「要小孩聽話,大人就要先學會聽孩子說話」,孩子講的有道理,就是應該支持他;不對的,再用心指導他,無論從家裡(我有四個小孩)或到學校,孩子無所謂叛逆,只要你懂得「真正的」平等、尊重與傾聽。我要特別強調「真正的」意思是,很多大人表面上說平等尊重溝通,經常是有溝沒有通,「民主」少一點就成了「民王」,這是我們的威權文化根深蒂固,很難突破。
但困難不等於不可能,要人權教育順利紮根校園,有兩個關鍵一定要建構:
一、破除反人權的迷思及威權文化,尤其校園主管學生事務的領導者,是否具有人權教育的新思維,更是人權理想能否落實並獲得保障的關鍵。正因為如此,嘉中短短一年中有極大的突破真的很了不起。
二、建立「學生法規委員會」,從根本上關心校園民主法治。有了開明進步的「大人們」後,學校應進一步將這些「大人們」和孩子們組成「學生法規委員會」,健全組織並使其發揮功能,師生可以在此理性對話,結構性的從校規的時代性、合理性研擬並制定出彼此都能接受的一套規範,這樣的民主法治人權教育才是落實的,一個「人權立國」、「公民治國」的社會才能建立。
最後,十多年的社會運動經驗,使我相信:「成功才是成功之母」,台灣基層充滿改革創意與活力,也許數量累積得還不夠多,但至少不應該讓它一直是「茶壺裡的風暴」,躲在小小的角落燜燒,它應該「好東西和好朋友分享」,用「小求碰撞」的方式拓展分享「突破」的美好經驗,讓更多伙伴在不同的角落不斷奮鬥出美麗的校園人權,這樣的研討會真是功德無量。
參考文獻
教育部編印「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
「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教育基本法」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學生手冊 91 版
「人權教育推廣與深耕」
王秀津,民 92 「高中人權教育種子教師研習」課程實踐之省思
「人格心理學」,揚智
「兒童權利公約」
中華民國憲法
翁岳生,行政法 2000 ,「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學生教改聯盟,民 92.6.28 「到底何時能和『髮禁』說掰掰!」記者會資料
國立嘉義高中學生手冊91年版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