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台大法研所碩士)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
以下簡稱《宣言》)中規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此一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 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獨自地或與他人一起,公開地或私下地,於宣教、修行、崇拜及禮儀中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此條文確立了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表達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乃人類一基本權利。換言之,信的權利乃一基本人權。」(《宣言》第 18 條)1。 由於聯合國人權宣言所揭示的規定,均是普世基本人權,宗教及信仰自由因已被列入人權宣言中,所以也應認為每一個國家都應該致力於保障宗教自由及信仰自由。
而所謂政治權力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另一層意義即「政教分離」,或說反「政教合一」。在政教分離或反政教合一的原則之下,宗教自由可以由兩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就消極面來說,宗教自由的具體意義就是,不確立國教,不由政府強制人民信仰何種宗教,也不由官方特別支持某種宗教,人民對宗教信仰有完全自由的決定權。
第二、就積極面來說,宗教自由的意義就是:人人能依照自己的意願與方式,去敬拜他們的神,去宣揚廣布其宗教的義,引領更多人來皈依。崇拜與佈教的方式,完全由信眾自主做決定2。
依照本文的論述,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國家有義務保護宗教自由。但不幸地,翻開歷史,國家假藉公權力迫害宗教之事,層出不窮,去年三月間曾轟動全球的電影「受難記 - 最後的激情」即是描寫耶蘇受到當時羅馬主政者無情欺凌的情節。這裡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為何世俗的公權力總是會一再地壓迫宗教 ? 筆者認為宗教具有撫慰人心的效果。人生在世,不如意事總是十之八九,宗教的存在,為人的心靈找到了寄託,如果人民不幸又生在亂世,宗教即更形重要。而人民因信仰宗教,對於教義產生一股無形的向心力,有心人可能會藉此割地稱王,清代「太平天國」即是例證。主政者懼怕這種力量,所以總是不顧一切地打壓宗教。直到近代,民主思想興起,人民體察到宗教自由的可貴性,所以透過立法或立憲的方式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避免迫害宗教自由。就我國宗教自由保障言,曾有一爭議喧騰一時,即「良心犯可否拒服兵役」 ? 也就是說,一位篤信上帝,愛好和平的基督徒,是不是可以認為軍隊是殺人武器,拒絕成為一位殺人武器的幫兇 ? 大法官雖曾作出釋字四九○號解釋,認為要求人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動搖憲法的基本價值。也就是說不得以宗教為由,拒服兵役。但後來我國採取替代役制度,雖其主要考量為兵源過剩,但解決上開棘手問題,也是政府推行替代役制度之因。這在某程度而言,政府亦展現保護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決心。
不過,宗教自由是否就是一張護身符,只要拿著它,就可以為所欲為 ? 在回答這問題前,先看一下新聞報導「 孟加拉全國連環爆 1 死 140 餘傷,… 孟加拉警方表示,由於歹徒使用的是土製炸彈,且恐嚇成份居多,雖然目前沒有任何團體出面承認犯案,但值得注意的是,爆炸現場幾乎都可以找到一個名為「吉瑪圖」伊斯蘭聖戰所散發的傳單,上面要求孟加拉實行伊斯蘭法律。」3,就上開新聞可知,又是一個以回教為信仰的恐怖組織,為遂行其宗教目的,而採取激烈手段。我們要問的是,這樣的行為是不是被容許 ? 如果不被容許,那理由何在 ?
本文第一段即提到聯合國人權宣言,而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旨在揭示人類的普世價值,第一條即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恐怖組織以強硬的手段達到他們的信仰目的,看似為宗教自由而奮鬥,但其手段卻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因為這些恐怖分子,沒有把其他的人民,當成親兄弟看待。換言之,恐怖分子的目的也許合法 ( 但實質上,他們未必真的在保護宗教自由,大部份是遂行他們在其他方面如政治上之慾望。 ) ,但手段卻嚴重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此乃以非法手段達到合法目的,這在民主法治的價值判斷上是不被容許,因而宗教自由即須受限制。
承上,既然以非法手段達到合法之宗教自由目的不被容許,那如果以合法宗教手段來達到非法目的,是否亦即被容許 ? 世界各國常有教派率教眾集體自殺,法國最近曾發生教眾集體自殺之案例,請看下列報導「…據調查,迪芒布羅於 1978 年建立邪教組織 “ 金色道路 ” , 1984 年更名為 “ 太陽派國際騎士 ” , 1990 年又改名為 “ 太陽聖殿教 ” 。該邪教 “ 理論 ” 是 “ 世界末日說 ” ,認為在 “ 世界末日 ” 到來前,人只有 “ 超渡 ” 到遙遠的天狼星上才能獲救。 “ 太陽聖殿教 ” 在 90 年代策劃了幾起 “ 升天儀式 ” ,導致 74 人喪生。 1994 年 10 月 4 日至 5 日,瑞、法、加的信徒相繼集體自殺,僅瑞士就有 48 人喪生﹔ 1995 年 12 月,在阿爾卑斯山的韋科森林, 16 名信徒集體自殺,悲慘死去﹔ 1997 年 3 月,在加拿大的聖卡西米也有數名教徒為體驗 “ 升天的幸福 ” 而自殺 。…」4, 就類似教眾受宗教教義影響而集體自殺之類似案例,是否仍受宗教自由之保障 ?
要探討這個問題前,筆者應先說明一個觀念,人民的基本權或自由,在必要時均會被限制,沒有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容許漫無限制的自由。而判斷人民的自由是否被合理的行使,則應從手段及目的來判斷之,換言之,只有在手段及目的都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認為人民的自由應受保障。
基於以上的立論基礎,來檢視宗教煽惑人民集體自殺的案例可知,某些宗教如本文引述的「太陽聖殿教」,其教義認為世界末日到了,人類只有超渡到遙遠的天狼星才能獲救。散布這樣的教義仍屬言論自由及信仰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也就是說如果「太陽聖殿教」只傳布這樣的教義,是應受宗教自由保障。但太陽聖殿教合法地散布教義同時,因教義內容是鼓勵教眾自殺,此時太陽聖殿的領導人已構成了「教唆自殺罪」,所以雖然宣揚教義是一個合法,且應受保護的行為,但其目的卻在煽惑教眾自殺,這已不在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了。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是各國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中間的分際,如何拿捏,各國政府都還在摸索、學習中,而宗教的領導人,在現代社會中,因人心貧乏,亟需心靈寄託,常成為萬民景仰的精神領袖 ( 如天主教的教宗 ) ,因此其言行洞見觀瞻,如何在不違犯法令範圍內,教化人心,提升人類精神品質,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本文僅就宗教自由的保障與限制,劃出粗略的輪廓,希望藉此拋磚引玉,喚起更多人關心這議題。
附註:
1、劉宗坤,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教自由基本原則, http://www.asiademo.org/2002/01/20020103b.htm
2、黃昭元,宗教法及教會法研究報告。
3、摘錄自奇摩新聞網。
4、奇摩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1304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