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永明(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一、 平等權的意義
「這不公平!」「為什麼你拿的比我多?」「為什麼每次都是你先?」或者,「為什麼我的東西要給你?」「為什麼你不自己做?」這是每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經常表達出來的不滿,以及提出的質疑。當我們說出這些話語時,即表示我們認識到「你」跟「我」這兩個人應該被同等對待,不僅是在享受的時候,在受苦難的時候也是一樣。
然而,強調兩人或兩件事物的平等時,必須能確定要被對比的人、事、物確實相同,否則齊頭式的平等只是製造平等的假象,其間必然犧牲一方的權益,而給予另一方不應該享有的額外優惠。因此,談平等應該是追求實質的平等,而所謂實質的平等,卻是理想面重於實質面,因為世界上的人,縱使是同卵雙胞胎,還是有其差異性存在,更何況非手足、無血緣關聯性的你或妳、我、他或她。
雖然在世界上無法找尋到完全相同的兩件東西或兩個人物,但局部性的一致或在幾項特徵上的雷同,仍非絕無可能,因此談平等時,重要的是先確定要拿來作對比的人、事、物的特徵為何?當可歸類在一起的事物有兩件以上時,即有平等處置的可能性與必要性。職是之故,談 平等的第一個步驟,乃先確定兩個以上的事物,有何可以拿來作為對比的特徵,而在各該具體的情況下,該特徵是否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如爭取相同的薪水時,必須是同工才能同酬,而非同一家公司的員工,單憑是公司員工這項特徵,即能要求相同的報酬,而必須具備相同的工作能力或履行相同的工作量等條件。
二、 平等原則
當平等指的是兩個以上的人、事、物享受相同的待遇、履行同樣的義務、承受相同的負擔時,平等即成為進行對比時,應該遵守的一項原則,平等原則的內含簡單地講,乃「相同的事物,相同的處理」,「不相同的事物,不相同的處理」的原則,當然這項「同同異異」的原則,亦適用在人的比較上。
由於平等原則係對比時應該遵守的公式,因此其本身並非目的,平等原則與其他被稱之為原則者,如比例原則、誠信原則等,存有極大的差異性,當絕大多數的原理原理,本身即有完整的、具閉鎖性質的內涵時,平等原則若未與欲進行對比的人、事、物相結合,即失其存在的意義。換言之,排他地講,「這不公平」、「我受到歧視待遇」等,並無法讓聽者知道發聲者想要表達的不滿。職是之故,能正確表達真正意思者,乃探討男女平等問題、宗教平等問題、黨派平等問題、階級平等問題、種族平等問題,以及平等受教育的機會、平等參政的機會、升遷機會的平等,以及課稅平等、服兵役義務平等,和同等付出等等問題,而非單純地以平等原則概括稱之。
三、 平等權
民主立憲國家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初衷,乃限制公權力恣意干預人民的自由權利,因此基本權的義務人,主要是國家以及其所屬之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而權利人主要乃受國家統治之人民。當平等原則被規定在憲法上人民的權利義務章,即彰顯平等原則對於國家機關的拘束力,而此拘束力不僅表現在國家積極主動的公權力行使上,亦體現在人民對國家有所請求時,國家被動的公權力行使,如政策性決定開放民間經營電信業務、政府宣示加強追懲逃漏稅行為等授益性與侵益性高權行為,以及以相同標準審核多家廠商的營業執照申請、對於民眾舉發的交通違規案件,以同一標準處理等高權決定。職是,對於國家產生拘束力的平等原則,對於人民而言,乃要求平等對待的國民權,因此平等原則的另一面即是平等權。
由於平等權如同平等原則般,可以和其他的基本權搭配,如宗教平等、受教育機會平等、平等使用國家有限的資源等權利的平等,以及納稅的公平、體位合格役男一律服兵役的義務、受歧視的禁止等負擔的平等。先就權利的平等而言,當多數國民想要獲得相同的待遇時,若所要求者,僅是希望國家一視同仁地拿開她的大手,讓相關人士各憑本事自求多福,則原則上沒有國家資源有限的問題,因而較容易實現;但當民眾所要求者,乃國家資源的分配與享用,則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亦無法輕易把餅做大的情況下,紛擾必多。
如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第一順位為:「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另如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所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以上兩項規定,立法者均排除了在理論上應具有同等領受或請領國家給付的部份權利人,如公務人員撫卹法排除女婿,以及再婚的配偶及寡媳的撫卹金領受權,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的土地處理要點,則限制了場員的女兒繼承農場土地及眷舍的權利。
雖然就國家資源有限的觀點而言,國家不能濫行給與人民具給付性質的平等對待,而必須將沒有受領必要之人排除或限制其受領權,藉以促使國家有限資源發揮最大的功效,但其取捨標準仍不能逕以傳統的陋習、漏規均如此處置為由,即將特定權利人排除,如高估男性親屬、歧視女性親屬的前揭公務人員撫卹金領受規定,以及獨厚男性繼承人的前揭退輔會土地處理要點。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以確實符合限縮給付之準據為取捨標準,如國民年金發放時的所謂排富條款即是。
基此觀點,吾人不難看出,平等權與平等原則存有本質上的差異性,即平等原則具有較強烈的人權性質,國家對於任何國家的人民均應儘量平等對待,但平等權則具有較強烈的國民權性質,能要求國家給予平等待遇者,以本國國民為原則,外國國民則需其本國亦同等對待我國國民,亦即以互惠作為平等的必要條件。
四、 負擔平等
在現代的民主法治國家,已經沒有人可以天真地要求極端的自由與民主,蓋自由的享有必須犧牲某些的權利之後才能獲得,而民主絕對不是暴民統治,民粹式的民主只是煽惑群眾的有力說詞而已。因此,在談論國家應該遵守的平等原則,以及人民得享有的要求同等對待的平等權時,亦必須包括國家對人民有所要求、有所處罰的時候,應該遵守平等原則,以及人民在履行義務、給付負擔時,得要求不必付出比他人昂貴的待價。換言之,縱使是在自由與權利應被限制的場合,人民的平等權亦提供「停損點」的保障,難怪有人在談論國民的納稅義務時,不將之視為國民的義務,而逕以「納稅權」稱之,但聽者與聞者,仍必須了解其背後之真意,否則納稅既然是權利,國民應該也有消極不行使權利的拒絕納稅、抗稅的權利了。
由於我國憲法明定國民的義務僅有納稅、 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三項,咬文嚼字者即從此演算得出國民只有這三項義務,而無民主法治國家內享有權利,亦負有應履行義務的國民,不待說明的守法義務,如此見解在訴訟攻防中確實可以作為論點,但就事論事時,即失其意義。蓋法律用語,除未明示規定即為有意捨略者外,亦有為求法律文字精簡,而刻意節省贅語(綴語)者,因此解釋法律規定時,必須探求事物的本質,不可忘文生義,一概論之。
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縱使是在採行間接民主制度的國家,國民對於國家意志的 形成, 無法直接參與決定,但國家的存在仍是以人民的福祉為最高指導原則。因此,授與國民利益的法律規定,當然有之,國民當然可以據此行使權利,但為求多數國民均享有權利、均受國家的保護,節制個人言行舉止的干預性法律規定,亦不可少,尤其是在人與人交往日益 頻繁的今日,個人權利的體現,往往必須靠他人節制其權利的行使。職是之故,民主法治國家的國民,在依據法律主張權利的同時,亦負有遵守人民的代表(在我國指的是立法院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依循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規定。
在民主法治國家內,國民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除需有法律作為依據外,在立法機關受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拘束下,無論是授益性或干預性的法律規定,均須符合平等的要求。因此,對於國民而言,不僅是有平等權可以主張,亦有不受歧視待遇、負擔平等的保障。當法律義務的平等,可以作為個人抗拒法律嚴苛的要求時,負擔的平等亦是一項可以在訴訟上主張的「權利」。
今日的國民在民主法治國家內應承受的法律負擔,不外是違法時接受刑事制裁與行政處罰,以及為求國家這個團體能夠永續運作,而繳納的各 項稅捐,則在平等權的保障下,國民得主張這些負擔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被履行,當政府機關未以符合平等原則的方式行使公權力時,縱使是這些「帶罪在身的」國民亦能訴請行政法院撤銷這些不公平的國家行為,而要求以平等的方式加罰於己身。
五、 自由與平等
「遭遇拘束時,想要自由;窮困潦倒時,奢想富裕生活」,乃人之常情。因此,自由對於富有的人而言,其意義必然大於窮困潦倒者;而窮人想要的平等權,必然是富人心中的痛。因此,富人的自由權與窮人的平等權,乃天生對立的東西,如何調和即成為今日民主法治國家與社會福利國家,必須解決的要務。
迄今法治暨福利國家對於富人自由的節制,主要見諸租稅法上的「量能課稅」,以及經濟法上的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等節制資本的立法,這些法案若單從擁有大量資源的資本家立場而言,必然是侵害其自由權的惡法,雖然說被節制的不是與其人身相關的自由權利,但在所謂的「金錢是被形塑下來的自由,擁有越多金錢者,必然享有越多的自由」下,限制了資本家的資本或營業,即是限制其自由。
相較之下,社會福利國家的平等權,對於窮困者而言,固然是分享他人成就,帶給自己喜悅的保障,但糖果經常是包裹毒藥的外衣,過度強調平等與分享,必然帶給貧者、弱者,不思長進的藉口,進而喪失經由努力獲得溫飽與幸福的機會。因此為避免平等權成為墮落者的護身符咒,形式意義的平等自然不足採,而操作實質意義的平等時,考慮如何激發窮困者向上的意志,也非常重要,必要時,甚至也要將之視為決定是否真正平等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
六、 平等的例外
當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均要求實質意義的平等時,未被平等對待者,外形上即出現如同平等的例外般,對於這些例外的存在,通常需要有堅強的理由作為依據,否則過多的例外,必然取代了原則。
在我國由於憲法第七條已明訂男女、宗教、種族、階級與黨派的平等,而其中除了種族與階級平等在台灣較不容易成為被渲染的議題外,男女平等、宗教平等與黨派平似乎已成為不可以被挑戰的定律,在此種趨勢下,齊頭式的平等或形式意義的平等,即有可能成為主流,而阻礙真平等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