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柏佳 (台北市文山區景興國小)
第一節 人權教育的背景探討
壹、人權教育的必要
人權保障問題在我國政治解嚴之前,曾經如火如荼的被提出;解嚴之後也對若干「白色恐怖、不當政治判決案件」的平反或重審,而轟動多時。然而,隨著政治急速開放民主之後,國人似乎對「人權問題」漸漸淡忘,尤其是人權扎根基礎的「人權教育」,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一、從魔鬼教練的暴力事件談起:
最近有一件和兒童人權關係相當重要的新聞, 善化國小棒球隊球員家長透過縣議員黃偉哲公開一卷今年三月拍的錄影帶,畫面明顯看出教練王子燦是以暴力訓練球員。黃偉哲說,善化國小棒球隊雖二度榮獲世界少棒冠軍,但不論如何嚴格訓練,都不該以暴力的掌摑、拳打管教方式。黃偉哲強調,「再野蠻也不能暴力訓練孩子打球」,「請教練饒了孩子吧!」。並希望教育當局重視暴力訓練球員的問題。錄影畫面只有短短五分二十秒,共有四名小球員在練習場遭王子燦毆打,第一名球員被打三下耳光,第二名四記耳光,第三名被掌摑三下後,又挨了三記拳頭,第四名球員被掌摑五下。 1
事件主角王子燦則坦然認錯,表示願當面向家長道歉。教育局長王崑源說,已解除王的教練職務,回任工友。有球員家長出面支持王子燦,畫面中被打球員之一的謝姓學生的家長,當天也前往看孩子練球,他表示,支持王子燦的管教方式,唯有嚴格訓練,孩子才會認真練球。
被稱為「魔鬼教練」王子燦「長期體罰小球員」事件,是人人皆知的事實,包括棒球國手陳金鋒,也坦承被王教練長期毒打,且有一度幾乎失聰。
這件事不禁讓我們沉重的省思:兒童的基本人權在哪裡?「不打不成器」這種似是而非或長期積非成是的「暴力管教」居然還獲得相當多人的支持,這代表我們社會的「人權意識」怎麼啦?台南縣教育局官員怎麼會不知道呢 ? 難道是顢頇無知嗎 ? 校長應該是孩的守護者 , 善化國小的校長睡著啦 ? 怎麼會讓這麼野蠻的教練來傷害這麼多的孩子呢 ? 棒球隊的家長們 , 怎麼不睜亮眼睛 , 看看這個世界已經不容許野蠻的管教孩子方式;包括家長你自己也一樣,不可以視孩子為禁孿愛怎麼打就怎麼打。如果外國都知道原來我們的球隊都是這樣野蠻方式訓練的,那不貽笑全世界嗎?
二、以人權立國的現實談起
近二三年來我們主張以「人權立國」的政策,正加快腳步逐漸落實。包括: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人權教育白皮書、提出人權教育方案、進行「國際人權法案國內化」的工作、設置人權教育網站、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人權教育列為「六項重要議題」;等等,都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當解嚴時期對「人權的踐踏」、「新聞自由的箝制」的痛苦記憶猶存的時候,最近政府對「搜索新聞媒體」、「副總統控告新新聞」、「花蓮縣長補選期間,內政部命令警察二十四小時任意路檢」、「花蓮地檢署楊大智高分貝急呼,停止侵犯人權違憲犯法的警察路檢監控人民行為」;再度引發全國民眾議論。像這樣被譏諷「打著人權反人權」二律背反的行政行為,備受全球矚目。一方面也表示我們的民主自由度相當高,政府任何行為可以被提出「公評」,但也顯示出,執政當局應有「嚴以律己」的高度人權標準,自我要求並以此作為全民示範。 2
三、我國人權的指標或報告
從 1997 年以來,不論「外國」機構或本國人權組織團體,多次對我國人權狀況做「指標」式的評鑑報告,多年來幾乎都很差,由其是「兒童人權」更是大不如人意。就以最近內政部所提我國兒童人權實施報告書為例,也謂對兒童應有的基本人權做到「基本的保障」。雖然有人認為「人權指標」評鑑方式不是很確實,畢竟國情仍然和歐美先進國家有甚大差別。
以台灣人權促進會所提出「性與規訓」為專題的「 2002 台屋人權報告」為例,說明我國社會對「女性、性工作者人權、援交、同志、代理孕母」等的觀念,有重新釐清之必要。報告中更對 2002 年十項重大人權議題新聞,包括:「監所矯治的神話、同志不能當憲兵的歧視、新聞報導自由與國家安全、兩性工作平等的意涵、人權政府的全民指紋資料庫、內政部長對犯罪嫌疑人戴頭套取捨風波、檳榔西施穿著是否設限」等問題,在在顯示人權問題越來越受重視,也不容政府輕易的曚混過關。 3
從近年來我國人權指標或報告,對照全社會關注「政治人權、社會議題」的熱絡情景,但是對於喚起全民正確的人權意識與觀念,卻是相當疏忽或不重視,深深以此為擔憂。尤其是「人權應是普世性」的基本原則,不應有所謂「亞洲水平」或「地區標準」或「台灣觀點」。因此我們應急起直追,讓人權意識普遍的在全民心中形成。其中重要的關鍵就是「人權教育的扎根落實」,也就是「人權教育如何落實」的根本問題。
以上所述,啟示我們「人權教育的必要性」,遠遠在我們迫切希望之列。美國的人權組織「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 )」發表 2000-2001 年世界各國自由度調查報告,台灣被列為第一級的「完全自由國家」,和英國、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同級。這是我們的欣慰之處,也是我們有必要持續不斷落實人權教育之故。 4
貳、話說人權教育
一、人權教育在我國是個較為陌生的領域:
由於國內長期以來威權的政治體制,加上傳統對於法治觀念的模糊,以至於對人權的體認與實踐,遠不如西方民主先進國家。雖然政治解嚴之後,民主開放的腳步快速,但是人權的觀念仍然無法在整體社會中正常建立。 199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頒布五十週年,世界各國對於人權保護不盡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寄予關注,我國各級學校也開始加強人權教育的推展。
二、人權思想源自西方,如今卻已成為人類文明共同的瑰寶:
人權思想已經是「普世性、普效性」的生存原理媛則,成為人類生存、生活、生計與生命傳承的重要依憑。雖然我國目前不是聯合國成員,但是我們無法鎖國閉關,脫離文明國家而獨立生存。因此,為求政治的安定成長、經濟的持續發展與社會的繁榮進步,從啟蒙教育的國民小學階段,開始實施人權教育,是刻不容緩而且是植基定根之途。
參、我國人權教育的開展
一、政治解嚴帶動社會開放,釋放無窮的珍貴的思想自由:
解嚴之後十餘年來,傳統的一些政治禁忌逐漸被解除,社會上所關心的「二二八受難事件」、「黑名單問題」、「白色恐怖受害名單」、「孫立人平反運動」逐漸被廣泛的討論,一連串的抗爭訴求,更喚起全民對人權的重視。聯合國將 1995 年至 2004 年定為推動人權教育的十年( The 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我國在 1994 年有民間成立人權教育基金會,全國各界也開始正視人權教育; 2000 年教育部公佈的「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更將「人權教育」列為六大重要議題,成為國民中小學正式課程。這是劃時代的重大政策,更是我國政治史上禁忌的突破。
二、人權教育基金會的成立,啟動人權教育的思維脈絡:
1998 年是國際人權年, 12 月 10 日是世界人權日;「人權紀念碑」在素有政治囚牢污名的「綠島」動土,翌年人權日舉行落成典禮,這是全國乃至於舉世矚目的大事。人權教育基金會的「人權紀念碑」揭幕,啟動我國人權教育的引擎。最令人感動的是基金會董事長柏揚先生從善如流,不僅把原定命名為「綠島垂淚碑」,改名為「人權紀念碑」,更以包容寬大的心胸,寬恕所有當年所造成的罪行。而「第一屆人權教育種子教師研習營」也同時展開,這是我國乃至於全世界所少有的,象徵我國民主教育的大進步。
誠如紀念碑上所刻,由柏揚先生親撰的碑文:「在那個時代,有多少母親為她囚禁在島上的孩子,長夜哭泣」「從此,母親得享平安,不再哭泣 ! 」,令全民為之動容。我們期盼經由人權教育的普及,使台灣繼「經濟奇蹟」之後,再創「人權奇蹟」;更期盼經由人權教育的深化人心,讓全民只有關愛沒有仇恨,使台灣成為「自由民主的淨地」。 5
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頒布,開始人權教育的扎根工作
89 年 9 月教育部正式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其中課程包括七大領域,在社會學習領域中,第六主題軸「權力、規則、人權」中,是相當明確的將「人權教育內涵」規範在社會領域中實施。新課程並開創課前所未有的「資訊教育、人權教育、家政教育、性別教育、環境教育、生涯發展教育」等六項新興議題課程。可惜,六大議題如何融入課程或具體實施方法均未見詳細規範,以致九年一貫施行迄,均無法確實的在各校實施。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理念概述
壹、人權的基本認識
一、何謂人權?人權重要嗎?
人權是什麼?由於觀點與切入的角度不同,說法也略為不一樣。通說認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權利,只要是人,不論其種族、性別、階級、貧富皆應享有這些權利,否則便不算人生,就是非人道的待遇。因此不但任何個人、任何社會或國家機關都不得任意剝奪或侵犯;甚至對於任何人都應給予協助,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說道:「對人權和人性尊嚴的尊重,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否定人權不僅是個人的悲劇,也會造成社會和政治的動盪不安,甚至於是引發暴力衝突的禍源。
二、人權觀念的發展
1 、人權思想與人類長期追求的「自由」有密切關係,自由與人權兩者往往並稱。
自由通常也指政治或法律意義下的自由。論自由則必須追溯至英國 1215 年的大憲章( Magna Charta )的自由權利,指某些人或某一地區所享的特權,此時「自由」與「權利」相通。「諸自由」( Liberties )與「諸權利」( Rights )並用或互調使用。 1689 年的英國光榮革命的《權利法案》,更把人的基本權利明確表示出來。
2 、美國獨立宣言和 1789 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近代人權重要文獻。
其中所提列出各種主要的人權,如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無罪推定,信仰、思想、言論、出版等自由。從十七、十八世紀迄今,「自由」一詞常被用為「權利」的同意字,或用以概括一切有保障之權利而言。
3 、聯合國憲章將「自由」與「人權」相提並論,同視人類生存所必要。
在十八世紀末期美國和法國大革命,是近代人權運動的高潮,其後歷經「國際聯盟」時代,再到二次戰後的聯合國,因受到侵略主義的刺激,深知人類和平的重要性,因此,聯合國憲章中將「人的權利」( Human Rights )和「基本的自由」( Fundamental freedoms )相提並論。,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作史無前例的宣告,將人權史開創全新的局面。從聯合國文獻中常見「自由」與「人權」緊密聯繫在一起。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更擴大、更充實了近代的自由觀念。這種將基本人權普及人人之觀念已被廣泛承認,平等的人權不只是倫理學上的空談而為世界上各國所廣為接受。
4 、法國法學家瓦薩克( Karel Vasak )提出「三代人權」說,指出人類爭自由人權的進步過程。
瓦薩克將「人權」概念的發展區分為三代:
第一代人權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十八、十九世紀具有資產階級色彩的人權觀,一般稱之為「第一代」或「第一世界」的人權。儘管人權理論主張「人之作為人所具有的權利」,但在歐美各國,有色人種、女性、無產者、非基督教徒等都無法享受平等的人權保護。
第二代人權涉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進一步擴展它包涵了社會主義國家所重視的經濟和社會權利(即所謂「第二代」或「第二世界」的人權),如工作的權利、得到合理工資的權利、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享受社會福利和教育的權利等。
第三代人權則涉及所謂的「連屬權」( solidarity right )
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制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第一條都肯定了人民的自決權,這是《世界人權宣言》裏所沒有的。自決權意味著殖民地的人民有權脫離宗主國的管治而自己組成獨立的主權國家。自決權和後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提出的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概念,代表著「第三代」或「第三世界」的人權觀。這時期其他的國際人權公約還包括《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6
這些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精神文明的瑰寶。從人權發展的過程可以知道:人對「自由與人權」的需求是精益求精;更可以理解這是世界潮流,是無法抵擋或抗拒的。
三、人權內涵的界說
從人權發展與演進而言,基本人權的內涵約有五大項:
1. 自由權:包括生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通訊自由、遷徙自由、婚姻自由、隱私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種族自由。自由權在歐美民主發展過程中,是第一個被提出的議題。
2. 平等權:包括政治、法律、種族平等、教育、經濟、社會文化。
3. 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
4. 受益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
5. 社會權:包括教育權、社會權 ( 社會福利權 ) 、文化權。 又稱第五人權或新人權。
所有權利或自由都是由此五項人權所發展、延伸或衍生出來的。
貳、人權教育的倡導
一、何謂人權教育?
何謂人權教育?簡單的說,人權教育是人權的學習與實踐的教育。人權教育實際上是維繫人類尊嚴的教育,也就是在幫助我們瞭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
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的教育。(註 1 )
二、人權教育如何展開?
人權教育要如何展開?當然是越早越好,從啟蒙教育所濡染薰陶,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正確的尊重信念、文明人的人權觀,就是國家開放進步、社會和諧安詳、經濟穩定發展的無形基礎。
人權教育要從國民小學開始,也要在目前社會各階層實施。唯有全民普遍的具備人權價值觀、實踐力,人權教育才能真正在全社會扎根落實。
人權教育要在學校教育各個科目領域、教學活動的任何場所,把握機會隨機教育。唯有如此才能綿密深入。因此,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規定,人權教育要適時的融入七大領域之中。也就是說,七大學習領域要隨機融入人權教育的內涵,隨機教導兒童學習人權的基本理念並且具體實踐。
人權教育重在具體實踐,因此能力本位與價值觀念的建構非常重要,而教師隨時隨地的指導其行為實踐更是根本之途。
總之,人權教育要從國民教育階段做起、要在全民社會生根、要在各種教學中隨機教育、要能建立正確信念具體實踐;如此才能根本的型塑健全的現代公民。
第三節 基本人權的法制保障
壹、國際人權法制的歷史文獻
• 古典的人權文獻:
自由與人權思想與制度的演進形成,基本上是西方國家歷經七八百年的發展結果。其主要為歐洲國家的民主進步文獻:
1. 英國:
英國從西元 1215 年的「大憲章」、 1628 年「權利請願書」、 1653 年「王位繼承法」、 1679 年「人身保護令狀」、 1689 年的「權利法案」以及 1981 年最高法院法;在在都和自由人權有關。
2. 美國:
1776 年大陸會議所通過的獨立宣言,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權宣言。 1787 年美國憲法、 1791 年「權利法案」、 1863 年「解放黑奴宣言」等等,影響世界各國甚鉅。
3. 法國:
1789 年法國大革命,由國民會議所頒布的「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又稱人權宣言),更是劃時代的人權主張。
二、近代的人權文獻:
1. 國際聯盟時代:
大約有 1864 年的「國際紅十字日內瓦協約」、 1919 年的「國際聯盟協定」、 1926 年的「解放奴隸會議宣言」。
2. 聯合國時代:
1945 年在舊金山頒布的「聯合國憲章」 反覆提及人權和基本自由 、 1948 年聯合國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 1948 年的「關於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美洲宣言」、 1959 年的「兒童權利宣言」、 1966 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 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50 年的「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 1961 年的「歐洲社會憲章」、 1966 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1989 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1969 年的「美洲人權公約」、 1981 年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 1989 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等等。聯合國的成立宇運作,可說是上個世紀中人類「基本人權」受保障的主要關鍵。
貳、國際法對人權的基本保障
一、國際人權法案的規定:聯合國所頒布的人權文獻或公約,主要的有下列六種:
1 、聯合國憲章:對人權和基本自由詳細說明反覆論列相當重要。例如
『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的信念 … 』 〔序言〕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的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 1 (3) 〕
強調『人人』的概念,人權是普遍的﹔
強調『平等』,無種族、性別、語言和宗教的分別﹔
將人權置於國際合作的制度之下,意味人權本質上是跨國界的。
2 、世界人權宣言:包含一個序言和 30 項條款,闡明了全世界各地所有男女不加歧視均有權享受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其中,
• 第三條是《宣言》的第一塊奠基石,指出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為享受其他所有權利之基本,導出了第四至第二十一條,其中闡明了其他公民和政治權利。
• 另外,第二十二條是《宣言》的第二塊奠基石,連同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條,闡述人人作為 " 社會的一員 " 而有權享有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並將這些權利稱為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權利。
• 第二十六條是對教育的宣示。
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括︰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條件的權利,工會自由,享有充足的生活水平,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家庭、特別是母親、兒童和少年應該得到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的權利,享有保健﹑受教育和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
4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並享有生命﹑思想、良心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關於司法的權利,私隱權﹑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自由的權利和自由﹑集會和結社的權利,以及參與政治的權利。
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授權根據公約而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接受和審議個人聲稱公約所載任何權利遭受侵犯的來文。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本議定書重點在廢除死刑,規定締約國不得在管轄範圍內判處任何人死刑。
儘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及公民權利和政權利在性質和實施的方法上也許會有分別,但兩個公約的序言都強調兩類人權概念的共通點和相互依賴性,亦一再重申自決、男女平等與及任何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受破壞或不適當的限制。
二、兒童權利的國際保障:
聯合國有關兒童權利的保障,規定在 1959 年的權利宣言及 1989 年的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宣言:為 1952 年日內瓦兒童權利會議宣言之法制化。其中內容有十項原則,規範各國應根據本權利宣言之原則,逐步達成保障兒童權利。
•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 54 條。第二條至第四十一條為有關兒童權利及保護的實質規定。其中第 28 條 29 條及 30 條為對於兒童教育及少數族群兒童之教育。
三、其他相關的人權法制
此外,有關 具有實施條款的人權標準文件,具法律約束力,一般稱為《公約》或《條約》,例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等等。於實際適用時關係甚大。
參、我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第十二章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規定人民參政權之行使與維護;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規定人民基本權利之實現與保障。茲分述如下:
一、 人民之權利義務:
包括: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八條人身自由權、第九條非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十一條表現自由 、第十二條秘密通訊自由、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六條請願、訴願、訴訟權、第十七條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參政權、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權 。此外,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法之保障。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如此以列舉、例示及概括的方式規定與保障基本人權,可謂十分周延。
特別要提出的是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的保護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89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94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53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62
從前述規定可見我國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護,無論程序、時效、執法機關、執法要件、救濟爭訟等,規定得鉅細靡遺。這是人權保障非常周全的規定,不過「徒法不足以為自行」,在人權保障的具體實踐方面,仍然有很大的落差,可見法治的素養與人權教育普及的重要性。
二、參政權之行使與維護
包括:憲政第一百二十九條行使選舉權之方法、第一百三十條行使選舉權之年齡、第一百三十一條競選公開原則、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公正之維護、第一百三十三條罷免權之行使、第一百三十四條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第一百三十五條特殊生活習慣國民當選保障名額、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之行使。
從前述規定可見我國憲法對國民參政權之行使與維護,不僅考慮形式的平等與普遍,也顧及實質的平等。善盡人民權利的保障,也奠定我國政治民主的堅實基礎。
三、 基本國策對人權的實現與保障
我國憲法基本上是參考 1919 年德國威瑪憲法的架構和內涵,有「基本國策」專章,其目的在具體規範國家機關施政,並實踐憲法有關基本人權的規定;在當時而言是相當進步的。其中有關基本人權的保障與實踐的有:
A 、第十三章第三節 國民經濟:
包括:第 142 條 國民經濟之基本原則、第 143 條土地政策、第 144 條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第 145 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第 146 條農業建設之政策、第 147 條省縣經濟平衡發展之政策、第 148 條貨暢其流、第 149 條金融機構之管理、第 150 條普設平民金融機構、第 151 條華僑經濟事業之保護。
B 、第十三章第四節 社會安全:
包括:第 152 條促使人民之充分就業、第 153 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第 154 條勞資關係及其糾紛之處理、第 155 條社會保險及社會救濟之實施、第 156 條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實施、第 157 條 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之推行。
C 、第十三章第五節 教育文化:
包括:第 158 條教育文化之目標、第 159 條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第 160 條 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第 161 條獎學金之設置、第 162 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第 163 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上應占之比例、第 165 條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生活之保障、第 166 條科學發明與創造之獎勵及古蹟古物之保護、第 167 條 對於教育事業及從事教育者之鼓勵。
從前述規定可知,我國憲法基本國策對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實現,已盡到「制度性保障」的境界。可以預見的是,人權教育普及之後,包括政府機關及全民都會善盡職責,作到和先進國家相同的地步。
參、兒童人權的法制保障
我國有關兒童權利保護法規約有: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92 年 6 月最新修正主要是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增加一些福利與保護措施。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 年 8 月公佈 ,88 年修正一次。旨在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是件。包括對受害者的救援安置保護及輔導教育。
• 國民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主要是位兒童及少年之教育權利保障。
• 其他:如社會救注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等,對於兒童及少年特殊事件之保護。
第四節 人權教育的規劃實施
壹、釐清人權教育的目標
一、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人權教育」的目標
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人權教育課程的目標即是:
「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
具體而言,人權教育著重在認知、情意與行為三方面,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正向且一致的態度取向,將人權內化為普通常識與生活習慣,課程目標為:
( 一 ) 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相關知識。
( 二 ) 情意層面:發展自己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之正面感受與評價。
( 三 ) 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從上述目標以觀,重點在於「內畫人權之意識為生活習慣、並且能在生活中能具體實踐」。因此,其教學策略與活動方式,不能侷限於「膚淺的認知、表象的宣導」。而應融入「各學習領域」,並以參與、互動、經驗等方式達成學習效果。事實上這樣的目標是無法用「融入各領域」教學所達成的。
目前各家出版商大都將「人權教育」融入社會或綜合活動,由於綜合活動也是新設課程,各校觀念與做法均不一致,因此人權教育可以預見的是「融入而消失」。
二、教育部「人權教育方案」的實施目標
教育部於 90 年 6 月 14 日函頒「人權教育實施方案」,旨在回應「人權立國」之政策,並響應一九九四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決議,將一九九五年至二○○四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以積極推動人權教育,傳播人權宣言的理念。將人權理念落實於學校教育,並保障學生基本權益,教育部特訂定「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加強宣導人權觀念,進而改善我國人權狀況,建構自由民主法治之美好社會,並善盡世界公民之責任。
方案目標為「促進人權教育研究之發展,提升教師人權知能與態度,充實人權教育課程教材,將人權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並加強宣導人權理念,培養社會大眾人權素養,進而改善學校人權狀況,以營造人權保障與尊重的教育環境。」,並訂定實施期程,自 91 年 1 月 1 日至 93 年 12 月 31 日止,共四年。是階段性的「加強政策」,基本上仍以「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目標 」為主幹。
三、學校本位課程的統合目標
各校在新課程綱要中,均有相當程度的課程自主權。基於人權教育的重要性,各校應定定:
( 一 ) 、具體可行的初步目標:
以達成最低標準的要求。包括:定時單元教學,使基本的指標都達成。
( 二 ) 、統合各領域及學校主題活動的計畫:
融入式及隨機式教學之外,以每週重點主題方式,配合訓育活動,實施人權教育活動。本項目標以統整方式,結合「學生行為教育」之各項活動實施。 7
貳、規劃人權教育的課程
一、統整各種行為規範的教育:
不宜將人權教育「特立獨行」和其他行為指導相脫節。在課程規劃時,應掌握:
1. 和生活習慣密切結合:例如,尊重他人也要求被尊重、養成生活習慣。
2. 重視意識的形塑過程:啟發引導其正確的價值觀、和平良善的同理心 --- 。
3. 強調主動的行為實踐:能具體實踐,成為好公民;並能影響他人,最個好典範。
換言之,把人權教育視為「新的生活教育、現代的道德教育、重要的法治教育、善良的美感情操教育」重要的一環。
二、把握人權教育的方針導向: 8
應將其教學活動有別於「認知學習」,定位
( 一 ) 定位為「提升公民責任與政治效能」的教育是長遠的學習,活化的教育,使未來的國家主人都是良善的「公民」,能善盡其公民責任。
( 二 ) 植基於「人權為本的和平的教育」: 是統整「道德教育、生活教育、法治教育」為基礎,「理性和平」為依歸之和平教育。
( 三 ) 是全方位的「價值與信念內化建構」的教育:因此以「形塑意識、建立價值觀、覺知責任感、具體實踐」為教學主要重心。
把握以上方針導向,教學活動應確實「掌握質的目標」之達成,落實省思與實踐之要求。
三、周延人權教育的內涵設計
因應靠成設計規劃之所需,教學活動設計應以下列為參考:
( 一 ) 「定時實施的單元教學」為人權教學之加強重點,應以「活動式、體驗式」為藍本,參酌學生「人權概念發展順序」,應設計為「省思、澄清、建構」之學習過程。
( 二 ) 「領域統整的融入教學」為各領域教學時參酌使用,應具體提出簡便方案或內容,使教學者有從容教學之機會。
( 三 ) 「隨機指導的自我學習」中,應有「引導式、導讀式」教學過程或線索,使學生、和家長能依式自我輔導學習,並包含自我評量及實踐省思之後續活動。
( 四 ) 「重點實施的主題教學」應做全年度的規劃,每周不同活動型態,使教師及學生都能活用,其實施能因時因地因人音班級而彈性調整。 9
參、確立人權教育的策略
• 以認知發展為考量
順應兒童認知發展,尤其是「人權核心概念、基本價直」之理解與展順序,做「教學設計、內容安排、活動方式、省思實踐」之依據。例如:低年級階段,以簡易認知理解為重心,活動安排要遊戲化;中年級階段,以了解人權規則與原則為重心,活動方式要以體驗、省思、分享,並能實踐為宜;高年級階段,以反思、評價、批判為重心,應有論辯體驗實踐及後設思考之機會。 10
• 以三重實施為綱本
在學生區隔部分,應依低、中、高之年段層次,分別設計前述「單元教學、融入教學、隨機教學、主題教學」之內容。
在活動重心部份,應依「遊戲、認識、論辨」三個層次,有明顯的活動方式策略及程序。
• 以行為實踐為重心
人權教育本質有二,一為價值觀、態度責任之情操學習;一為內在建構、具體實踐之理性習慣養成。但都是行為規範的學習為主,因此應和生活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情操教育等行為實踐的學習相結合。
肆、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
一、定時實施的單元教學
「定時單元教學」中,設計完整的定時教學活動及參考資料,使學生能「參照學習」,也提供師生定時教學使用。一至六年級每學年至少一個單元,每單元二至四節,由級任教師教學。
二、領域統整的融入教學
「融入教學」以相關學習領域為主體,將人權教育可以融入之項目及單元,設計「大綱式的」教材,提供師生在各領域定時教學時參考使用;本融入教學依目前課程綱要所定,以「社會」、「綜合活動」、「國語文」學習領域為主,預計每學期可安排「八至十」個「人權教育概念」。
三、隨機指導的自我學習
由於人權教育本質上應在生活中指導並實踐,因此規劃隨機教學,主要的是在「行為指導與自我成長」隨機學習單中,提列相關資料及其綱要,提供教師對學生之「生活習慣」隨機實施行為指導;或使學生自我學習;或使家長與學生親子共學。八十二年公佈之舊課程標準「道德與健康」中,計有「守法、愛國、禮節、正義、仁愛、孝敬、勤儉、信實」等八項道德德目,融入「道德與健康」中,平時有具體的「實踐規條」供教師參考使用。六十四年公佈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有十八項中心德目,亦有相關生活規範指導細目。全校各年級每學期,由訓導處編輯或搜集相關資料,融入「德目故事、實踐規條、善心小活動、親子一起做好事」等等內容,安排有「五至八個」小活動,讓學生自我學習並省思,以匡補「單元教學、融入教學」之不足。
四、重點實施的主題教學
「主題教學」以學年為單位,配合學校訊府工作計畫,每學年訂定一至二次「人權教育週」,實施年級或班級團體活動。一至六年級各有不同主題,不同層次的行為指導。主題教學單元中,提供以活動為主的「分析、探索、體驗、實踐、省思、分享」的情境與資料,讓學生「從做中學」、「在生活中實踐」的學習活動。本項學習活動教材,可由學生事務處會同級任教師,以「工作坊」方式開發設計。
第五節 小學教師的人權素養
小學教師是推動人權教育的基層人員,除應對於人權具有基本認識之外,還應具備下列素養:
壹、熟悉國際人權相關規約與文獻 ,包括:
一、 世界人權宣言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內容包括弁言及全文 30 條。闡述基本理念。雖然以個人人權為主,內容包含前述五大人權,規定所有人民、所有國家均應受此約束。人權無國界,只要是人類世界不論其文明程度,都應受此規範。
二、 國際人權公約
196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1976 年生效。內容計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簡稱政治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 ( 議定書 ) 。這就是通稱的「國際人權三法典」。前者為基本人權,中者為衍生人權,後者為緩衝議定。內容則包括:個人人權、集體人權、民族人權。
三、 兒童權利公約
1959 年聯合國公佈兒童權利宣言, 1989 年成為國際公約。身為教育工作者不可不知,且應熟悉其中規定。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 54 條,確認兒童必須在「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人格」的重要性,成為各國「保護、養育、教育」兒童之法律依據。我國「兒童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大都根據本公約之精神而制定。特別一提的是兒童權利公約起草時,非政府機構的國際兒童組織發揮很大作用。
貳、具備人權教育基本理念
一、熟悉人權教育的內涵
國民小學人權教育教些什麼?由於我國傳統文化中缺少人權觀念,因此必須從西方引進其思想與行為典範。根據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規定,包括兩大項:
1. 了解人權價值與實踐:
本項包含 14 個能力指標,主要的是對人權價值的認同、知悉人權對社會的重要性、了解公平正義的原則、知道如何保護人權、善盡世界公民責任等,價值觀念的建立,並有意願且能夠具體實踐。
2.. 學習人權的重要內涵:
認知是行為的建構基礎,人權的重要內涵有助於價值觀的建立。在小學階段應教導學生認識:遊戲權、生存權、身分權、休閒權、教育權、工作權、文化權、兒童人權公約等,並且明白人權對人性尊嚴的價值,及其在生活中的關係與實踐
二、把握人權教育的原則
人權教育本質上是一種「價值教學」、「能力學習」、「實踐學習」。因此,人權教育的基本原則誼採取下列基本原則:
1. 建構能力:使兒童清晰的了解人權基本概念及其理由。
2. 正價導向:讓兒童從認同人權概念中,建立正確的人權價值。
3. 覺察省思:唯有能覺察,才能體認的可貴;能省思才有意願確實實踐。
4. 融入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教導、學習與實踐,才能印象深刻,形成信念與習慣。
參、嫻熟人權教育教學目標與策略
一、釐清小學人權教育的目標
根據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規定:人權教育課程的目標即是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
具體而言,人權教育著重在認知、情意與行為三方面,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正向且一致的態度取向,將人權內化為普通常識與生活習慣,課程目標為:
( 一 ) 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相關知識。
( 二 ) 情意層面:發展自己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之正面感受與評價。
( 三 ) 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二、小學人權教育的策略
就兒童認知發展而言,人權的理念如同「普效性的道德原理原則」,其概念並非具體而可理解,因此在認知教學時,不宜用講述灌輸或教條規約的抽象方式,必須配合兒童身心發展,採取下列策略: 11
1. 遊戲活動中模仿學習:
在遊戲中隱喻人權的觀念,使兒童從中仿效、遷移記憶、形成印象,無形中建立人權的意涵、觀念與價值。
2. 角色扮演中典範學習:
在角色扮演中紓發兒童心中意念,隨機引導正面的人權價值。通常教師要編擬劇情,引起學生角色取替、角色反射、角色模仿,劇情中應有學習的對象或省思的機會。
3. 實際體驗中感受經驗:
設計虛擬情境或領入真實情境,使學生體驗「人權受侵害」的經驗感受,傾聽兒童的心聲或觀察的心得,激勵兒童省思與覺察,並藉此建立價值觀、堅定維護人權的信念。
4. 鼓勵酬償中參與實踐:
在日常生活中,隨時檢討學生行為,鼓勵學生正確的「具體人權行為」,獎賞正確的維護人權行為,使學生能省思、有意願、肯實踐。
5. 團體討論中形成價值:
在高年級階段,宜鼓勵學生理性思辯,從團體討論與激勵互動中,習得人權的價值、實踐與回饋。尤其是團體討論中學生所獲得的成就感,更能激勵其實踐與捍衛人權的意志。
四、落實人權教育的教學活動
1. 編選人權教育教材:
目前國內的確缺乏適當的人權教育教材,在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實施之後,部分教科書出版商將「人權教育」的內涵容入「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中,教師可蒐集不同版本教科書作參考。
此外,在「社會學習領域」能力指標中,第六主軸探討「權力、規則與人權」,也有相關教材,教師可參考不同版本教科書,選取適用之教材。
人權教育基金會策劃編輯系列「人權教育活動手冊」,並且辦理人權教育研習,提供教師編寫教材機會,有需要者可上網查詢。筆者目前正和一群志同道合之小學教師,編選小學教科書中法治教育教材與人權教育教材,預計一年內完成。
2. 設計人權教育活動:
人權教育並無單獨設科教學,實務上也無必要。除在「社會」學習領域中,有若干單元是人權教育教學活動之外,宜以「融入式」、「統整式」、「隨機式」教學為主。負責訓育行政或教學行政者,應主動安排於每學期中某週為「人權教育週」,有一致的時間進度、系列的教材活動,規劃在「綜合活動」教學時間實施。人權教育之教學本質如前所述,是「價值教學」、「能力學習」、「實踐學習」,因此在「綜合活動」中實施,並且以「實踐、體驗、省思、參與」的方式設計,以前述五種策略進行是最洽當的。
第六節 兒童權利的落實保障
國民小學教師肩負「教導與保護兒童」的雙重任務,不僅傳統上社會大眾有此共同認知與期待,依據教師法及兒童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也有此義務規定。因此,教師對於兒童權利與保護,應深切了解並徹底遵行。簡述兒童基本人權與保護如下:
壹、認識兒童的基本權利
一、從人權內容而分:
( 一 ) 生存的權利:例如充足的食物、適當的居守、基本的健康照顧。
( 二 ) 受保護的權利:例如免於受虐待、疏忽、剝奪及在危難緊急、戰爭中優先受到保護。
( 三 ) 發展的權利:例如擁有身心安全的環境、藉由教育遊戲、良好的健康照顧及社會、文化、宗教的參與,使兒童獲得健全均衡的發展。
二、兒童權利具體項目歸納:
1. 生存權:生命存在與維持的物質與精神方面需求,應予滿足。
2. 姓名權與國籍權:出生登記、取得姓名與國籍、知悉其父母。
3. 人身自由權:不受任何非法的侵害。包括體罰、虐待、恐嚇、拘禁、 … 等。
4. 平等權:法律制度上一律平等不受歧視。
5. 人格權:人性尊嚴、思想自由受到關懷。
6. 健康權:健康成長的條件,排除所有妨礙因素。
7. 受教育權:免費的、適性的教育。人格健全發展、尊重他人文化、自然等。
8. 隱私權:兒童行為自主、資料不公開、名譽受保護。
9. 消費權:童叟無欺、公平待遇、享受優惠。
10. 財產權:擁有受益、受贈及使用物品之權。
11. 受撫育與保護權:適當撫育、獲得良好成長與安全保護。
12. 優先受救助權: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
13. 刑罰減免權:無刑事責任能力,得減免其刑。
14. 親屬權:家庭成長、繼承遺產、認領請求等權。
貳、瞭解兒童權利的法源依據:
一、在國際公約方面:
( 一 ) 世界人權宣言: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 二 ) 兒童權利宣言: 1959 年 11 月 .20 日聯合國公佈的「兒童權利宣言」
( 三 ) 兒童權利公約: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聯合國公佈的「兒童權利公約」。
二、在我國法律方面:
( 一 ) 憲法 :計有第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5 、 21 、 22 、 23 、 24 、 156 、 159 、 160 、 161 條;
( 二 ) 民法總則篇: 第 6 、 7 、 13 、 16 、 17 、 18 、 19 、 76 、 77 、 78 、 79 、 84 、 85 條,以及民法親屬篇與繼承篇;
( 三 ) 刑法:第 18 、 63 條;
( 四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 、 2 、 3 、 4 、 5 、 26 、 30~42 條;
( 五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4 、 6 、 9 、 11 、 12 、 14 條;
( 六 ) 以及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
參、教師應善盡輔導與管教之權利與義務
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權利與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職權,也是法定的義務,更是基於教師身分的倫理規範與職業信條,教師應確實善盡職責。
一、教師行使此項職權之重要原則為:
輔導與管教需符合教育目的、以學生權益為前提、應善用教育原理原則、並且禁止權利濫用。換言之,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至於教師運用輔導與管教的基本策略為:
( 一 ) 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亦即擔負起最高度的注意,也就是刑法所謂「應注意」。
( 二 ) 履行必要的程序行為,亦即讓程序行為解決問題 ,此即刑法所謂「能注意」。
( 三 ) 具備專業認知與預防,亦即 . 事前事中事後均掌握 ,此即通說所謂「有注意」。
總之,教師對於兒童之權利保護,包括輔導與管教,均應考量兒童一切學習的機會、過程、資源、方法、成效等,把兒童列為最優先保障之列。教師能善盡保護兒童基本權利,不僅達成自我的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