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
現在已到了台灣全國換發身分證的時候,猶記年初,大家仍為了換身分證是否應按指紋而吵鬧不休,最後還勞駕大法官出面說明,才得以平息風波。筆者想藉此全民換身分證之際,再回顧本次爭議之所在,藉以探討指紋所涉及的隱私權重要性。
「今年七月一日至明年六月三十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由於立法院未修法刪掉「戶籍法」第八條,民眾換發身分證時,將須按指紋。此事引起人權團體關切,部分政治人士呼籲民眾先不要領身分證,民進黨團則表示要聲請釋憲,但在大法官釋憲前,支持行政院依法行政。」 1,這則新聞是年初的新聞,由於內政部的說明,引發了「按指紋是否侵害隱私權」的討論,呂副總統即強烈主張換發身分證不應按指紋,請見下列報導「 呂秀蓮細數按捺指紋爭議的經過,強調原先戶籍法並沒有規定要強制按捺指紋,是民國 86 年立法院才修法納入,到 2002 年時,行政部門準備依法按捺指紋,人權諮詢委員會認為有違憲之嫌,以諮詢意見建議陳水扁總統,陳總統要行政院停止,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就停止按捺指紋的推動。 」 2。
不過上述的說明仍不夠詳盡,公視為延此一公共政策之思辯空間,特舉辦辯論會,將正反雙方的論點作說明:
一 : 肯定換身分證應按指紋者認「 如果從考量治安的防治的立場來講,顯然好像按指紋是有其必要性的,對於站在治安第一線的基層刑事人員來講,透過指紋的比對,絕對是一個讓他們在偵查時可以節省很多資源的機會。舉個例子來講,劉邦友公館的命案,從民國 85 年發生到現在已經八、九年,他們在現場其實有採到十幾枚指紋,但是卻沒有辦法比對出來。而後彭婉如女士的命案,一樣也有採到指紋跟掌紋,但也一樣沒有辦法比對出來。最近這一年來,我們發生大概十幾起白米炸彈客事件,他到處去放炸彈,也曾經留下過指紋,可是也因為我們的指紋資料庫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將其比對出來,所以現在我們的警察同仁,仍然在繼續還在努力緝兇之中。因此,對於治安上面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 … 其實剛剛主持人在講,我們最近這一段時間以來,國人最深以為痛的,是詐騙犯罪,詐騙犯罪之所以在台灣會這麼氾濫,那當然跟我們的 … 不管在申請手機,或者是銀行帳戶,出現很多假的身分證或冒用身分證的事件。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們現在主要的身分的比對,還是仰賴我們十幾年前所製造的防偽功能很差的身分證,大概普通人拿一支熨斗,稍微兩下就可以仿冒了。因此我們曾經在 911 ,就是在三年前, 911 之後,我們曾經被美國把我們列為一個比較危險的、恐怖分子容易運動的、容易利用的國家,最主要就是因為我們這邊的身分證件仿冒容易。所以其實雖然乍看之下,可能人權團體有人會說,現在的詐騙犯罪都是用科技、手機、電子方式交易,沒有什麼實際的指紋,但是如果我們正本清源就會發現其問題的根源,就在於我們的身分證件不但沒有真正很好的比對功能,而且也很容易被變造。以前役男去當兵時必須蒐集他們的指紋,可是現在已經沒有了,所以過去這兩年的指紋比中率只有兩成,就是說即使在犯罪現場採到指紋,能夠比中的也只有兩成。我還要再講的一點就是,當然現在我們刑事訴訟法,有很多新的規定都是在保障人權,指紋不會被用來做為唯一讓人家入罪的一個證據,並不是說我採到你的指紋,就一口咬定這件案子一定是你做的,因為我們現在整個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之中還有交互詰問制度、還要有其他事證的佐證、還有人證等等,所以整個法制的修訂,我覺得是可以讓我們對於這個指紋的系統,要有一些期待。我還要再跟各位觀眾報告的是,其實從過去這幾十年來,警方所使用的指紋資料庫從來沒有外洩的情況發生,不論是用八號分機、六號分機所蒐集的一些指紋的卡片或者是現代數位化資料庫的資訊都沒有外洩。所以如果有一個比較嚴格的、嚴謹的管理機制的話,其實我們是可以放心的。」 3。
二 : 反對者認為「因為指紋,它是所謂的個人生物特徵的資料,這是敏感性的一些資料,指紋的特殊性,比如說是不是指紋的全民建檔,會真的有助於降低犯罪率,會刑案偵破,它是不是一個唯一的一個工具,所以我們想說很多刑事案件的現場,很多證物,這些證物的蒐集,偵查處理辨識等等,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比如說像這次。那另外就是說,現在一個犯罪的型態,是所謂智慧型犯罪,這個智慧型犯罪,譬如說電話詐騙,金融的詐欺等等,並不容易蒐集到這些犯罪人的指紋,這個犯罪的詐欺犯,甚至不在我們國境裡面的,他是在中國大陸,或是其他國家打電話的,關於這類犯罪案件的偵辦,當然是不是靠指紋,另外在我們鄰近的國家,譬如像日本,日本這個國家,它是沒有身分證的國家,他們最近才要推 … 政府想要主導推出身分證號碼,都已經引起全國國民的抗議,日本是沒有身分證的國家,更不用講全民指紋建檔了,日本的治安我們想,我們知道可能是比我們台灣 … 不會比較差,他們為什麼可以做到,我想我們應該比較深層地來想這些問題,目前這個全民指紋建檔最被大家所詬病的一點,它是夾帶在戶籍法裡面,第八條,如果允許的話,我給大家看一看,戶籍法第八條的全文是這個樣子,這是強制性的,人民年滿 14 歲,應領身分證,然後就是說,請領身分證的時候,必須按捺指紋。我們看一下身分證的用途,戶籍法施行細則說,身分證是國民應隨身攜帶,身分證目前在我們國內廣泛做為民間使用的、一個身分識別的證件,。在我們台灣這個地方來講,你沒有身分證,生活非常地不方便,你問一下大陸新娘她們就曉得了,所以就是說戶籍法第八條訂這個說,請你必須按捺指紋才能夠領身分證,就變成以一個生活所必須的生活證件,來做一個要脅,你不給我指紋的話,我幾乎讓你在台灣沒辦法生活下去了。這個指紋蒐集起來,是一個個人資料,我們看一下,我們國家對於個人資料的處理,其實是有相關的法令,譬如說我們看一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對於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它有很詳細的保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第七條說,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就是說你蒐集這個個人資料,必須講清楚,這個個人資料蒐集要做什麼用途的,不能說不說明用途就蒐集來,而且是說,你蒐集來必須跟你法律現行的職掌之必要範圍之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或者是當事人的權益沒有侵害之虞,所以我們就要問了,這個指紋跟戶籍管理有什麼關係?為什麼在民國 86 年修訂之前,就不需要按捺指紋,就可做好滿好的戶籍管理,之後就需要有指紋,這個關聯性在哪邊?我們就沒辦法講得很清楚,指紋是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當然是電腦處理之後,變成一個電腦的檔案,這個檔案如果不加以妥善管理的話,可能是整批會被偷走的,或者是說公務機關它管理不善,有內部的人員,他違背他的職責,他做了一些不恰當的事情,讓這個個人資料流失的話,那就是非常令人擔心的一點,為什麼我們對指紋特別的慎重呢,因為指紋是所謂的個人的生物特徵資料,你生來就有,而且你沒辦法變更的,如果你指紋的資料被偷走,而可以被複製的話,那你想想看,這個是跟著你一輩子的,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另外指紋就是說,你可以在非自願,而且是無意識的狀況下,留存下來,說我今天來到這個公視的,錄影的場所,我並不是要在這邊留,我並沒有意願要在這邊留下指紋,但是因為我走動的關係,我就留下來了,或者我昏睡的時候呢,有人可以把我的指頭,拿去按在一個物件上面,留下我的一個指紋,所以這個是一個很嚴重的,非自願的或無意識下面,可以留存這樣的一個指紋,然後指紋,也不是我們民間社會中廣泛做來身分識別的用途,通常,社會間的人際關係的辨識,可能用照片、用簽名,這種大家覺得比較自然的一個方式,指紋辨識的系統,是不是完全可靠,這也是我們要憂心的一點。如果犯罪現場採到的指紋,可能是破碎的、不平的、壓擠過的,過了一段時間的,所以你拿這一小部分的指紋,到指紋資料庫裡面去比對的話,你可能同時比對到好幾千筆指紋是跟它相符的,這時候哪一筆應該是當事人的那一筆?」 4。
透過正反雙方的說明可知,贊同者一方著重於犯罪的防治及刑案的偵查,因為現場血跡及指紋的比對,如果有完整的資料庫,可縮小偵查面,而達到犯罪預防的功效。然反對的一方亦指出,換身分證與按指紋間是何關係 ? 名不正言不順,且因我們現在處於資訊數位化的時代,數百萬筆的資料很容易頃刻間外洩,又指紋係具有特殊之生物辨視功能,一旦外洩,很容易遭濫用而有不良後果,其影響所及,更形嚴重。
上述的問題,大法官作出正面回應,在作出釋字六○三號前,還作「緊急處分」,要求內政部暫停執行上述措施,而釋字六○三號認「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上開宣示已明言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指紋,其目的何在 ? 並無確切之說明,而如果以國民身分證來達到防偽、冒領等功能時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意旨不符,就比例原則來說,也有輕重失衡的問題,所以以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違憲收場。同時大法官也告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這段話在法律上稱「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國家還是認有收集指紋的必要,仍應透過明確的立法來執行收集指紋的目的,同時也必要限制使用在其他用途上。同時,國家更有義務提供一套完善的措施來防止後遺症產生,大法官的意思並不是強制國家不能收集指紋,而是要求國家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其用心不可謂不良苦。 就上所述,坊間許多媒體將大法官解釋文看作大法官禁止國家收集人民指紋,實則深究文意,應係「禁止於立法不明確、目的與手段不相當,防護措施不完善」情狀下,收集人民指紋。此一誤解,應予更正。
附註:
1、中時電子報。
2、領身分證按指紋違憲,呂秀蓮肯定,大紀元報。
3、摘錄自公視,面對國家,葉毓蘭發言。
4、公共電視,面對國家,莊庭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