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淑媚(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大家好!!
為了能深入理解人權教育,對於基本人權的思考是不可避免的。這一年將每個月由我從不同角度來論述人權,期待能帶領大家一起進入對人權的思考,進而對教育上的實施有所啟發。
首先要談論的是『平等權』。
平等作為一種權利由來已久。早在 1776 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即提到:『人類平等被創造乃自明之理』;稍後在 1789 年的法國人權宣言中也言及:『人生而自由(並於權利上)平等』,這不但是強調人類平等權的雛形,當中還將自由與平等並列,把兩者視為人生而具有的權利,而形成了近代法律的基本概念。可是前者強調的是個人身為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後者卻是以群體為單位,在比較的前提下拒絕有差別的不平等狀態。兩者的重點不同,但卻是一體兩面:自由意味著不從屬於別人、與他人平等的狀態,而平等並不侷限在追求部分人的自由,而是以追求所有人的自由為目的,因而兩者密不可分。接著我們再把焦點拉回來平等權上,關於自由權的部分,我們下回再繼續探討。
而到底什麼是平等呢?它指的是每個人擁有的學歷、財富、職位、家庭、名聲等各種利益價值的平等嗎?這樣的平等只有在一個封閉的社會中才會發生,它不會帶來社會流動與改變,應該不是我們所樂見的。共產國家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們追求社會財富分配的平等,堅持封閉的統治階層,結果只是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衰退與統治者的腐化濫權。這樣的平等理念是僵化的,平等絕不是一種齊頭式的相等狀態,而應該指的是起點上的平等,也就是說人人有相同的權利去追求各種利益與價值。至於追求了之後,兩人是否得到同等的利益與價值則不是我們所關切的。而當我們說一個社會是平等的社會時,所強調的是該社會裡的每一個人追求各種利益價值的權利都是相當的,沒有任何一個人有較多、較少或是與眾不同的權利。偏偏這只是我們人類描繪出的理想圖像,事實上在任何一個社會中,往往有些人擁有比一般人更多的權利去獲取諸般的利益價值,就是我們常說的『特權者』,舉凡大資本家、政治人物或某些公眾人物等等,他們可能因其人脈資源或財富的豐富,輕易地在不受競爭與監督下取得其所欲求的利益價值,而形成社會腐敗的可能;相對而言,當然也有一群『弱權者』,他們可能是因為心智喪失、嚴重殘障或是受制於有限的財富、資源及環境而不能如一般人一樣正常行使其追求利益價值的權利。如何去限制特權者,並進一步扶持弱權者的發展這是現代化法治國家在邁向平等社會時不得不面對的重大課題。
特權者之所以能輕而易舉地享有其特殊權利,可說和資本主義的日趨發達、自由競爭日趨激烈有關。在經濟的自由主義引導下,特權者以機會均等之名,行其擴張利益之實,而衍生了貧富懸殊、失業、職業病、居住品質惡化、環境破壞等問題。這些惡果迫使現代國家重新思索平等的意涵,為了矯正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弊端,平等權的內容乃從強調保護『立足點平等』逐漸演變成要求『結果平等 』。也就是說,現代國家要求以國家力量來防阻、限制不當的特權,追求的不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實質上的平等。比方說,在我國新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中,政府強制雇主負起 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責任,這就是政府以法令限制某些強勢者的自由權利,藉此提升弱勢者地位,使勞資雙方能夠逐漸在生活條件上趨於平等的作法。
當我們考慮到如何扶助弱權者,幫助他們如一般人享有追求利益價值的權利時,所依循的是一種『正當的不平等』原則。再舉例來說,我們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在某些工作上力有未逮、參加考試時有所不便,而給予考試加分的保障,或是在法律上設有『強制雇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三十一條)的保護等等;又譬如僑生在入學考試時與本地生相較處於不利之境,以所謂的保障名額扶助他們在台灣的就學;還是說原住民因為有文化不利的因素而特別在就學、就業上扶助他們;至於家境貧困的子女無法憑藉自我的能力排除他們的求學障礙,所以政府給予家境貧寒的學生升學無息貸款或是獎助學金。以上種種扶助或保障的措施,其用意在於幫助那些處於弱勢狀態的弱勢者,能夠和他人一般具相同的權利追求所欲的利益價值。
但是所謂『正當的不平等』並不侷限在扶助弱勢者、為他們排除重大阻礙,在某些情況下,也必須限制弱權者在某種權益上的參與或追求。例如:喪失心智者或是未成年的兒童及青少年,我們必須限制其參政權,因為他們沒有具備追求政治利益價值的能力(擔任公務員、參加選舉或是投票等),若是不予以限制,必然會侵害社會利益;或者推行電影分級制度,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在健全的生活環境中成長。然而使用『正當的不平等』之時,必須在符合人類本性及社會利益原則下謹慎判斷,甚至因為情境的複雜或論述角度的不同也不免有爭議:譬如女性不得服兵役是否算是合理的差別待遇?有人認為某些訓練特別嚴格的軍種基於生理上的理由只能由男性擔任,這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然而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對女性的歧視,應該讓女性能夠視個別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從軍;另外,前面所提及的對僑生及原住民的保障名額雖然有理,但是若保障一定名額的僑生或是原住民進入國立大學的熱門科系就讀,是否會妨礙本地優秀子弟入學的機會?則又是值得爭議的問題。一般來說,司法獨立的大法官具有最高的權威來決定如何定義『正當的不平等』。
如此說來,不平等不一定是違反平等內涵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有必要以不平等的方式來達成實質的平等。我們真正所要拒斥的是基於種族、宗教、黨派或性別等所帶來的偏見或歧視,正如在我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所闡釋的:『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這些明白列出的應受平等保護的項目,其實只是範例性的列舉,在現實社會中還有更多蘊含不平等的歧見,比方因外外觀的美醜、學歷的高低或是年齡的老幼而受到不公平的差別待遇等等,這些同樣是屬於憲法保障的範疇。
綜合以上所說,平等權在西方從 18 世紀以來即與自由權並列為人類的天賦權利,現代化的法治國家以立法推動、促進平等權的實現。原初所強調的是形式上立足點的平等,然而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日趨激烈之下,逐漸出現許多強權者與弱權者的差異與不公,因此基於公平正義的理由逐漸重視實質的平等,而有所謂『合理的差別待遇』(或稱正當的不平等)出現。從形式平等演變到實質平等這樣的平等權內涵的轉變可說是現代法治國家一致的趨勢。
下個月我們再來深入與平等權密切相關的自由權。
參考資料:
蔡茂寅(民 88 )。平等權。月旦法學雜誌, 46 期,頁 111-117 。
莊輝濤(民 87 )。平等權與開放的社會階層體系。思與言, 36 卷 3 期,頁 129-1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