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師大公領所博士班候選人)
如同大家所熟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了人民言論自由權。以一概括性的條文內容作為人民權利保障的基礎有其重要意義,不過保障的落實,更有待透過實際案例,釐清日常生活中哪些行為屬於此權利的實質保障範圍。第一修正案條文中明白規定國家不得立法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其中言論( speech )一詞的意義值得進一步釐清。許多人在看到言論一詞時,心中所想像的大多是口語或文字的表達,但個人的意見與想法除了透過口語或文字傳達之外,也可能透過某種作為或行動而表現成為 象徵性言論 。本文擬介紹美國最高法院對於 Tinker v. Des Moines 一案所作出的判決,以說明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僅限於口語、文字表達,還包括傳遞特定想法之行為,也就是所謂的「象徵性言論」( symbolic speech ),並進一步釐清學生在學校中所採取的哪些行為可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象徵性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並藉由此案例,對於國內的髮禁問題,提出一些思考面向。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愛荷華州迪蒙市( Des Moines )二位公立學校的學生約翰廷克( John Tinker )和瑪麗廷克( Mary Tinker ),參與了當時的反越戰團體,為了公開表達他們對越戰的反對立場,他們決定帶著黑色臂章上學。由於在他們採取實際行動前,消息便已經傳了開來,學校校長因此向學生公布一項新的學校政策,宣布任何學生只要帶著任何臂章上學,那麼一到校就會被要求要卸下臂章,而拒絕拿下臂章的的學生將立刻遭停學,直到他們願意拿下臂章,才能夠重返學校上課。
在學校公布此政策後,約翰廷克與瑪麗廷克以及他們的一位朋友仍決定按照原訂計畫帶著臂章上學,不令人意外地,當他們到校時便立刻遭校方要求拿下臂章,但他們拒絕了這樣的要求,於是遭學校停學之處分。直到一九六六年的 一月一日 ,也就是他們原先計畫的抗議停止日,他們才回到學校上課。事情發生後,約翰與瑪麗的父親決定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校方對於自己孩子遭停學給予小額金錢的補償,並訴請法院要求校方不得實施禁止配戴臂章的政策。訴訟的結果是地方法院駁回了廷克先生的請求,宣稱學校的新政策乃是為了避免學生之抗議行動帶來校園紛擾,因此有其正當性。廷克先生不服氣,繼續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的法官們的表決結果為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這意味著地方法院的判決仍得以成立。於是,廷克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而最高法院也決定受理該案。
其實早在該案之前,最高法院便已透過相關案例判決,澄清第一修正案當中的言論自由應包含某些象徵性言論,例如一九四0年將舉牌抗議界定為一種象徵性言論,而在之後一九八九年著名的焚燒國旗一案例中,也認定焚燒國旗是人民表達其象徵性言論的行動。在此所謂的象徵性言論意指,個人以特定行動傳遞某種想法與理念,因此,即使個人行動當中未包括任何言詞與文字,只要該行動明顯意圖傳遞某種理念,那麼該行動便屬一種言論表現。在此案例中,學生配戴臂章的行動是為了傳達反越戰主張,故最高法院認定其屬象徵性言論表現。然而,最高法院還需進一步決定的是,由學生所作出的象徵性言論是否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如果是的話,那麼其保護範圍界線又在哪裡?
最高法院最後以七比二的票數決定學校禁戴臂章的規定違反了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其主要結論為: 1. 認定配戴臂章是一種對於政治理念的表達,故屬於象徵性言論,因此應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保障, 2. 公立學校是一個得以行使象徵性言論自由的場所,只要學校的一般功能運作並未受到不合理的阻擾。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學校具有特定的環境特質,亦即作為學生與教師共同進行教育活動的場所,但並不能因為如此便要求學生 和 老師在進入學校校門口時,將他們的人權卸落在校門口。更重要的是,學校本應是一個教育學生公民身份的地方,因此對於學生作為公民所應得憲法明訂之個人自由權的保障,更應該仔細謹慎,因為我們不該在學生成長的過程中便開始箝制他們自由的心靈,或甚至在無形中教育他們,無須信賴憲法所立下的重要原則,甚至將憲法視為不過是一些裝飾性語彙。
當然,最高法院也認知到,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學生的象徵性言論都應該被保障,因此,最高法院法官們明確指出,其中的劃分關鍵在於學校是否能提出清楚證據顯示,學生的特定象徵性言論對於學校教育功能或紀律已產生實質性( substantial )干擾,亦即此干擾已達不合理之地步。這意味著,學生的言論自由保障是被明確肯認的前提,因此當學校要限制學生言論自由權時,校方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來支持他們的政策。學校對於學生的行為並沒有絕對的管束權威,校方也不能以管理學校生活作為理由,就得以逕自決定任何限制學生權利的政策,因為,學生不僅是學校中的一員,學生同時也是憲法體制中的公民,因此政府不得任意侵犯人民權利,作為政府體系中一部份的公立學校也一樣。
當然,在瞭解最高法院的理由說明書後,有些人或許會主張,最高法院保障學生言論自由權的立論確實無誤,但學生配戴黑紗臂章的行為,卻明顯將對於學校教育活動造成實質干擾。這樣的觀點也正是最高法院另外兩外不同立場之法官所採取的理由。在這兩位法官的理由書中便說道:他們唯恐這樣的判決將使得學生與教師將學校利用為發洩個人突發情緒的地方,因而阻擾了學生的學習。他們認為配戴反戰臂章這樣的行為使學生碰觸到越戰這樣的敏感政治性議題,確實會分散學生的注意力。況且,既然公立學校是一個學習的場所,為了讓學校達成其功能,那麼憲法就不應該迫使老師、家長以及學校行政人員交出他們對於學校的控制主導權。
我們認為,此一案例中大法官所呈現的論據,可作為我們思考學生在學校生活中權利保障相關議題的參考。以最近常被討論的髮禁為例,雖然教育部已宣布開放髮禁,但在實際執行上,我們發現許多教師對於髮禁的開放仍有許多疑慮。學校教師是學校生活的重要主體,任何教育政策如果未能獲得多數教師的理解與接受,在執行上仍不免遭遇困難。透過此一案例,我們嘗試提出某些觀點與老師們一起討論。
首先,長久以來學校試圖阻止學生在頭髮上花費心思時,最常抱持的理由便是:專心唸書,不要把時間浪費在頭髮上!在這樣的主張裡,頭髮較像是微不足道的裝飾,與個人內心的思想深度與人格發展未有太大的關係。我們相信,其實多數老師在管束學生頭髮時,心裡抱持的想法是:為了學生的前途著想,讓學生更充實、發展出更多更深刻之頭皮下的實力,才能對於學生個人的未來發展有著正面的力量,因此,以頭髮這般枝微末節小事來妨礙學生的重要發展,實屬不該。但上述案例中所顯示的象徵性言論權,卻提供了我們另外一個觀點來看待頭髮,亦即頭髮所代表的很可能並不僅是無關緊要的小事,而是個人想要傳遞的特定想法,例如,表現出個人對龐克精神的崇尚,這意味著頭髮也可能屬於象徵性言論的一種。而如果頭髮是學生言論的一種表現,且如同我們所知,言論自由的保障為的就是要維護個人人格的發展,那麼髮禁的問題,就並非僅是外貌小事,而是關於個人能否有機會表達獨特創意的人格發展大事。
其次,許多主張髮禁的老師也常指出,特定學生標新立異的頭髮很可能干擾其他學生的讀書情緒。這樣的主張其實與本案例中兩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的理由有其相似之處,也就是為了避免干擾其他的學生,個人言行應該受到管束。但學校雖是一個學習環境,不過並不應該是一個完全脫離現實脈絡的環境。學校是團體生活的模擬,要求學校生活應禁絕任何干擾學習活動的因素,其實反而可能讓學校生活不切實際,因此對學生未必有利。當然,學生的有效學習仍應該是學校的重要考量,這也是為什麼在此案例中多數的大法官會主張:學生與教師的權利行使,不應使學校生活遭「不合理」干擾。因此,在面對學生的「變髮」時,教師或許可以嘗試思考的問題是:學生的裝扮改變,究竟屬於一種「不合理」的干擾,還是屬於學生應平和看待的他人差異言行?如果學校不應該只是為了升學的地方,那麼教導接納差異不也是學校生活的重要課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