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
美國佛州植物人泰莉的安樂死,已引起了全美民眾的關注,因而安樂死一事,又成為全球討論的焦點。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 euthanasia ,原意為「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韋氏字典( Webster'sDictionary )給它定義為「安靜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靜容易死亡的舉動」,現指有意引致一個人的死亡作為提供他的醫療的一部份,有時也譯作「無痛苦致死術」。一般所說的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等兩種,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被動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由病人自行死亡。目前,有關安樂死的概念在學術界並不統一,現代的意義一般是指對患有不治之症、瀕臨 死亡的患者,在當前醫療的條件下,無法解決其痛苦,故在病者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經過一定的程序,由醫生用主動的對策,使他在無痛苦的狀態之下結束其生命的一種方式。當然,現在還有一種名為由「醫生協助的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的自殺方式,雖然和安樂死稍有分別,因為導致死亡的最後 階段是由病人本人啟動的,但其實質與主動安樂死並無分別,故一般認為應與安樂死相提並論 1。
在安樂死制度是否應存在的爭議中,涉及了憲法人權及醫學倫理上的核心問題,這些問題存在已久,本文將之整理如下:
( 一 ) 在肯定安樂死存在的論點為「 安樂死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結束病患因為病痛所帶來的痛苦。「痛苦」本身無法測量,而我們也沒有辦法用道德來加以評斷。每種痛苦的程度對任何人所代表的意義都是不一樣的,再加上,病患除了面對疾病本身的疼痛外,還必須忍受因為生病所帶來的心理挫折,例如:因為生病而使得身體功能損失、意識喪失以及逐漸感受到失去生命尊嚴等。也因此,一些受不了病痛的癌末病人多會尋求安樂死以求解脫。…再者,安樂死所強調的是一種「自我主宰生命、人生而自由」的理念。雖然法律賦予每個人自由平等的權利,而在此概念下,大多數的人都認為自己可以擁有「生的權利與死的尊嚴」 2。
( 二 ) 可是上述的論點卻出現了許多盲點,茲說明如下:
1 、就憲法層面而言,雖然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生與死,但是卻不容許第三人決定自己的生與死,這此是一些主張廢止死刑國家的論點,這論點認為國家也沒權利決定人民的生或死。而主張安樂死的人士雖認為人民可以自己決定生死,可是安樂死的實施卻必須藉由第三者 ( 通常是醫生 ) 來操作,這時卻變成醫生來決定患者的生死,這已違反了「不容許第三人來決定自己的生死」的憲法規範。一個國家如果禁止死刑存在,卻又同意安樂死,這個國的憲法基礎就有衝突。
2 、再來,就植物人言,常是家人受不了精神及金錢的付出,而請求安樂死,這時又成了第三人決定自己的生死,這種情形是否亦屬實施安樂死的範圍,亦成問題。
3 、就醫學倫理方面言,傳統的醫學教育下,死亡與疾病是醫生的最大敵人,醫療的目的即在於預防、治癒疾病、免除死亡、延長生命。安樂死的概念則在挑戰傳統醫學的基本哲學以及道德判斷。其在某種程度上有「終結生命」的意味,所以,當醫師在執行安樂死處置、拔掉病患身上的呼吸器時,常容易產生自我價值的混淆。而醫師到底是疾病的治癒者還是生命的終結者,也相對的影響了傳統的醫病關係。
4 、更甚者,許多人亦擔心,若開啟安樂死的例子,將造成日後條件將不斷放寬,而越來越多弱勢團體想要透過安樂死來尋求解脫,這會使社會階級的對立越來越明顯,由於有這些考量,所以安樂死的問題到現在仍是一個困擾許多人的爭議。
( 三 ) 但安樂死制度雖不可採,惟卻可以採緩和式安樂死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安寧照護制度」:
1 、 安寧療護「是一種有別於一般傳統醫療,由一組醫療專業人員以完整的醫療來緩解癌症末期各種不適症狀,並以愛心陪伴癌症末期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照顧,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死亡的各種調適,真正做到生死兩無憾的境界!」因此相較於消極性的 " 等死 " ,安寧療護更多了一份尊嚴與無憾 3。
2 、 以目前的統計數字看起來,近年台灣地區因癌症死亡的人數每年超過三萬人,相對影響的是三萬多個家庭!一般人面臨家人生病,特別是癌症末期病患家屬,往往因為醫療照護的專業性不足,而不知所措,病患因病痛的痛苦,看在家人的眼裡更不知道應該如何讓病患在生理或心理上取得平靜,尤其是當積極治療已經被判無效之時 4,參與安寧照護制度之人員即認為「安寧病房的成立,更深化了醫院管理意涵,就是讓病人的生命活出尊嚴。具體一點講,無法積極治療並不代表等死,死亡是人生必經之路,因身體病痛或強制治療而不得善終,病人和家屬都痛苦;若轉換一個角度的想法,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服務,而讓病人往生得有尊嚴,未嘗不是另一種積極的想法。」 5
3 、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支持安樂死與反對安樂死的爭議第三條出路,他並不碰觸憲法上生存權的核心問題,也避開了醫療倫理盲點。就憲法上生存權問題來說,因為安寧照護制度肯定人有自己決定生死的權利,所以病人可以請求停止無謂的治療,僅提供減輕痛苦的必要醫療,質言之,病人尋求解脫的方式,都是在病人自主決定的情形下為之,他人並不假手或介入。
4 、就醫療倫理面而言,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也不挑戰醫學的價值觀,因為醫生雖有救人的義務,但病人也有拒絕接受治療的權利,若病人拒絕接受治療,醫生就不應該強要求病人接受治療。
5 、安寧照護制度唯一無法解決的問題是植物人的親屬請求實施安樂死的問題。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安寧照顧制度無法適用,不過,照顧植物人的親屬,常係因壓力太大而有情緒上或金錢上的困難,政府似應透過社會福利制度來協助這些人。
安樂死制度,向來都是世界各國非常難處理的爭議所在, 雖然世界各國的民間成立許多促進安樂死合法化的組織,但多數國家並未正式准許安樂死。台灣目前並未有安樂死的法案提出,但是在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人民的善終權。筆者以為,安寧照護制度的存在,為這爭議解套的另一選擇。
附註:
1、轉引自安樂死的迷思一文。
2、林雨靜,安樂與安寧療護。
3、全民防癌 e 網打盡,光田醫院。
4、謝慧敏, 參與安寧緩和病房規劃之感想。
5、謝慧敏,同前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