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淑媚(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上個月談到自由權在歷史上從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到近年來呼籲和平、環境權等不同層面的發展,這個月讓我們進ㄧ步從兒童的角度來思索自由權。
也許我們比較能接受成人享有各種自由權,然而兒童是否也需要有自由權 ? 身心尚未成熟的孩童,有能力知道並實現自己的需求與願望而去行使自由權嗎?對於這樣的問題,或許許多人的答案寧可是『保護』身心未臻成熟的孩童,而非賦予其自由的權利。 1924 年 9 月 26 日 在日內瓦所召開的國際聯盟第五屆大會所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中就明顯地賦予兒童特殊的地位,並呼籲給予兒童特別的保護及保障,不論是強調兒童應享有物質與精神上的照顧、還是主張兒童應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壓榨,或是重視特殊兒童需要特殊援助的權利等,在在都可以看出所偏重的是兒童應受保護的層面,卻沒有提及兒童的自由權。一直到 1959 年 11 月 20 日第 14 屆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中才可以看到一些對兒童觀念的轉變。在其中,除了延續照顧及保護兒童的基本精神之外,所增添的第二條頗值得深思: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為保障此機會應以法律以及其他手段來訂定。為達成此目的所制訂的法律,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作適當的考量。』
其中所提到的自由並非是如成人一般在政治經濟或社會生活各個層面上自由行使決定權,而是將自由視為讓兒童能夠正常健康成長的一種必要條件。接下來我們可以繼續思考:如果自由是兒童正常成長的必要條件,那何謂自由? 給兒童自由,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儘量減少對孩童的束縛、並且尊重其想法。
先談談減少孩童的束縛這一點,從 18 世紀法國著名的哲學家盧梭所虛構出的兒童『愛彌兒』中,我們可以找尋到何謂減少束縛、給孩童自由的精彩描繪:
『我非但不小心謹慎地預防愛彌兒受什麼傷,而且要是他一點傷都不受,不嚐一嚐痛苦就長大的話,我反而會感到非常苦惱。忍受痛苦,是他應該學習的頭一件事情,也是他最需要知道的事情。 ……. 除非人們漫不經心地把孩子放在高高的地方或者讓他獨自一人坐在火爐邊,或者把危險的器具放在他可以拿得到的地方,否則我也從來沒聽說過一個自由自在的孩子會把自己弄死了 ………. 讓他每天跌倒一百次,他可以更快的學會自己爬起來。從自由中所獲得的益處可以補償許多小傷。』
盧梭認為不要給孩童太多的呵護,即使自由的摸索與嘗試會付出受傷的代價,但是痛苦是一個孩子成長的必經過程。這樣的觀點也許會讓許多家長嚇一跳!!在少子化而生活水準漸趨提升的今天,我們會不自覺地多關注孩子的一舉一動,怕他弄髒、怕他跌倒、怕他撞到或是怕他摔到,這樣一來,過多的擔心反而讓孩童沒有機會學習到痛苦與挫折以及重新面對挑戰的勇氣。為了反制家長對孩童常有的過度保護心態, 20 世紀初一位有名的波蘭籍醫生兼孤兒院老師波查克( Janusz Korczak )甚至提出了一個聳動的口號:『孩子有權要求死亡!』,固然這口號令人難以接受,然而究其原意,他所要訴求的是不能剝奪孩童對生命自由探險的權利,大人不能以保護兒童生命之名去扼殺孩童本有的活力與冒險心。這些觀念都是在提醒我們,多讓孩童自由地作不同活動的嘗試,發展其蓬勃的生命力,所謂的保護應只限於避免孩童發生重大危險的情況下,而非事事擔心。
另外,自由也意味著尊重孩童的需求與想法。尊重孩童每個階段的發展需求,而非硬將我們的想法與價值觀強加給小孩。在台灣,最明顯的情況是家長對小孩的未來有許多的期待,從小送去學美語、學鋼琴、學畫畫等各項才藝,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輸在起跑點上,希望自己的孩子未來比人強。對於這類以教育準備未來的觀點,盧梭提出了強烈的抨擊,他認為大自然的事物有一定的秩序,應當把成人看做成人,孩童視為孩童,若為了未來的目的,而對現在的童年多加束縛反而容易流為對兒童的折磨;波查克也提出類同的批評,他主張讓孩童多體驗周遭的事物、多享有當下的快樂,不要讓那些針對未來的學習、練習或是禁欲阻礙了孩童今日的喜悅。這種完全否定教育準備未來的觀點也許過於偏激,因為我們免不了會期待孩子在受過良好教育之後,在未來能有更好的發展,這也確實是教育的目的之一,然而這並不表示我們得『塞』給孩子許多才藝與知識,不管他們要不要;這也並不代表我們得幫孩子『填滿』各種學習的時段,不管他們想不想,學習的成效還是要在尊重孩童的能力與意願之下才有可能。
給兒童自由,除了上述所說的減少束縛以及尊重孩童的需求與意願之外,當然不可免的還得思考是否自由表示可以讓兒童為所欲為,不能加以管束?當然不是。正如同成年人一般,其雖能行使自由權,但是在妨礙他人自由的狀況下,亦得限制自由權的行使。這也就是制訂法律的意義所在,一方面以法作為框架保障自身不能被他人侵犯的自由權,同時也意味著一種限制,限定自己可以任意行動的範圍,以維護他人的權益;然而對兒童而言,所謂的限制主要不是在法律層面上的,而是透過教育進行限制。在承認孩童有自由表達其意願與需求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在兒童違反規範或是無理取鬧時,應該予以糾正。糾正兒童的行為,除了消極地保障他人的權益之外,更希望能促成孩童人格的進一步成長。例如:當我們阻止小孩去搶他人東西時,其用意不止在於希望保障他人對其物品的擁有權,同時也希望藉由說理,讓孩童能瞭解不徵求他人同意而拿取其東西的錯誤,並進一步建立尊重他人物品的習慣。因而,所謂的給兒童自由,並不表示取消對兒童的管束和限制。
綜上所言,成人和兒童的自由權著重點不同,前者重視的是成人在社會各層面能夠自由行使決定權,然而對兒童來說,自由是讓其正常成長的必備條件,從 1959 年以來的『兒童權利宣言』也標示出這種精神。而自由對兒童的含義除了減少束縛與尊重孩童的需求與想法之外,同時也意味著兒童在違反規範或侵犯他人時所必要施行的管束與限制。
參考資料:
李平漚譯 ( 民 78) 。 Rousseau 著。愛彌兒,台北:五南。
Flitner, A.(1996). Reform der Erziehung. Munchen: Pip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