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令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臺大政研所碩士)
國際社會對兒童人權的重視從一九二四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一九五九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以及一九八九年國際社會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中,都可見一般。而目前國際上保護兒童人權的重要公約是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但是如果適用於兒童之法律中,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者不在此限。依據該公約之前言所述,而凡是該公約之簽約國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原則善待所有兒童,並強調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稱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的要求。而且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兒童在社區中充分擔當其責任。承認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之氣氛中成長,才能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而且應該考慮兒童應受到充分之訓練,使兒童能在社會中過其個人獨立生活。並應在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以及團隊精神之下獲得培育成長。 1 該公約之簽約精神及目的十分崇高,令人佩服 !
可是在現實世界中,許多各別國家裏,兒童在現實環境中遇到的處境卻是悲慘的;就以最近十年而言,就有超過兩百萬兒童因為成人世界的軍事衝突而死亡,更有六百多萬兒童因此而重傷( seriously injured )或終身殘廢( permanently disabled ) ! 2 此外,因為軍事衝突被迫離開家園的兒童高達兩千萬人,也有一百萬的兒童和他們的親人分散或成為孤兒 ! 3 而如果我們還知道在全世界尚有一億多十五歲以下的兒童必需從事艱苦的體力勞動才能生存,而更有數百萬的兒童以提供性服務為生, 4 而他們服務的對象又都是所謂的先進或已開發國家的成年公民時,我們才知道兒童權利公約的崇高精神及目的對這些兒童們是如此的遙不可及,而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這讓人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對這些孩子們來說一點也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他們能不能先被人道的對待,並且有尊嚴的活著,這才是國際人權機構應對這些兒童進行協助的當務之急!也就是說,當許多兒童連現在的生存都有問題的時後,侈談他們應在聯合國憲章所揭示之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以及團隊精神之下獲得培育成長,或他們將會是未來的國家主人翁,都無異是一種極大的諷刺!
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CEF ) 5 深諳空言不如力行之理,積極投入國際間有關兒童人權的保護及救助工作!而近三年來在阿富汗共有四千名孩子兵( child soldier )被解散歸鄉, 6 可謂是該基金會一項重要的保護兒童人權的工作成效。該基金會的重點優先工作目前放在女孩受教育、兒童免疫注射、兒童保護體系的建立、愛滋病防治工作等項目上。這其中猶以教育工作最為重要,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規定:
1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夠在平等之機會下逐漸實現,特別要實現下列事項: a. 實施初等教育義務化政策,使所有人均能免費接受初等教育。 b. 鼓勵各種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應試辦免費教育,必要時得以採取財力上之協助等適當措施。 c. 要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高等教育能夠依照各人之能力,成為每個人均能利用之教育機構 d. 使每個兒童均能利用教育與職業上之資訊和輔導。 e. 採取獎勵措施,提高到校定期上課之出席率,並降低中途輟學比率。
2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校校規之內容與兒童人權尊嚴不相違背,並保證遵照此條約之規定執行。
3 、簽約國應關心教育問題,尤其應對消除全世界無知與文盲有所貢獻。此外,為使科學技術、知識及最新教育方法得以普及使用,要獎勵並促進國際間之含作。關於這個問題,特別應考慮開發中國家之需要。
而該基金會體認到教育問題的重要性,更將在 2005 年推動女孩受教育活動,以達成教育是兒童人權的世界成諾! 7 尤其在許多國家及社會,由於男女不平等,女子的受教育權利經常遭受剝奪,而教育的利益卻是會隔代傳承( from one generation to the next )的,而當除去女孩受教育的障礙時,男孩們也會因這些障礙的除去而同時受益。但是童工問題的出現,是會讓父母及成年人從短期穫利的觀點出發,去阻礙兒童到校接受教育;而兒童們是很難為他們的受教育權利,如勞工們一般團結起來去進行抗爭的。從而父母及整體社會的貧窮問題,是會造成成人們想儘早去剝削兒童的勞動能力,以獲取金錢利益的!
而我國也針對保護兒童權利立有兒童福利法,對兒童之定義、福利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及違規處罰等均有詳細規範,而其立法目的是強調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而制定該法。而該法對兒童之定義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且為免兒童之動向不明,規定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殘障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殘障兒童之指紋資料。此外,明文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同時加強公權力監督及介入兒童權利的保護,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與促進正常發展,對於需要指導、管教、保護、身心矯治與殘障重建之兒童,應提供社會服務與措施。而在事務處理順序上,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關處理兒童相關事物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求助應先受理。
由上可知,我國對有關兒童權利之保護法規及立法精神,是與國際公約之精神及目的相看齊的,且我國在國民義務教育的推動及成效上更是有目共睹,但是社會上仍不時有虐童案件的發生,從而如何進一步精緻化我國兒童人權的保護與實行,以及參與國際社會對兒童人權受侵害狀況之改善及救助,實為我們應該努力之處!
註解
1. 請參兒童權利公約前言
2. http//www.unicef.org/emerg/index.html
3. http//www.unicef.org/emerg/index.html
4. 朱章才譯, 2000 ,《第三世界的覺醒與貧困》,台北:麥田出版社
5. 請參該基金會網站, http//www.unicef.org
6. http//www.unicef.org/emerg/afghanistan/index_24516.html
7. http//www.unicef.org/girlseducation/campaign.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