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永明(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主任)
一、從兒童受虐的新聞報導談起
據坊間媒體的報導,民國九十四年全台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內政部通報兒童受虐人數總計多達九千八百九十七人,創歷史的新高紀錄,平均每五十三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而這些孩童之所以受虐,主要的原因是所屬的家庭出現問題,而其中又以經濟問題、養育不當、父母婚姻關係出現狀況,以及家庭衝突等類型所佔的比例最高。因應這種現象,目前內政部兒童局已撥款委託社會福利團體,在全國二十五縣市建立所謂的「高風險家庭救援服務」網站,對被列為高風險的家庭伸出援手,例如對於比例最高的經濟問題家庭,除了尋找資源協助暫時脫困外,同時亦為其家人尋找就業管道,對受到疏忽的兒童給予心理諮詢輔導等。
近來兒童受虐的新聞似乎已成為平面媒體週期性出現的固定內容,顯然被稱之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兒童,正面臨著人權被侵害的逆境,而令人憂心的是,造成兒童人權受害的來源,竟然是兒童最信賴的父母與家庭。此現象若無法妥善解決,過些時日,待這些受虐兒童勉強長大成人,成為社會的中堅份子或主要成員時,其在孩童時期承受的不愉快遭遇,極有可能影響其言行舉止,輕則讓自己無法受眾人喜愛,嚴重情況亦有可能危害社會。
雖然自古以來兒童被當作物品般販賣,或被當作廉價的勞工奴役,或成為性奴隸等人間醜陋惡行從來未曾根絕過,但大體上還是可以被歸類在少數特殊的個案,絕大多數的兒童縱使在物質資源匱乏的年代,雖不免要忍飢挨餓,但精神的生活仍然美滿,每個兒童仍然是父母的驕傲,家庭的希望之所在,父母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放棄對於子女的保護,家庭也只有在極端例外情況下,才會放棄給予兒童庇護,相較之下,當父母或家庭本身成為兒童人權的侵害源時,對兒童的人權造成的衝擊,應該莫甚於此。
二、兒童人權的脆弱性
法律用語上的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此類人民由於尚無法自立,不僅無法自力防禦外來的侵害,在絕大多數的場合反而有依賴他人照顧之處。因此,兒童的人權先天上即甚為容易受到外來的侵害,再者,兒童因為人生歷練不足夠,亦很容易做出自我傷害的行為,照顧兒童之人的無意疏失,其效果往往等同故意的行為造成的侵害。此外,過度的照顧,以致溺愛兒童,導致兒童沒有適應惡化環境的生存能力,亦有可能形成對兒童的傷害。凡此種種均彰顯出兒童人權的脆弱性,鑒於兒童為國家將來希望之所在,公權力對於兒童人權的問題,即不能不予重視,而且必須極為小心地處理,任何對於兒童過與不及的關懷與照顧均是一種對兒童人權的侵害。
人權作為一個人與生俱來最重要的基本權利,雖然在眾多人權項目中,不乏必須具備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才能夠或者比較適當作為權利人者,但一般認為人權由實際上有能力行使的人作為權利人即為已足,因此兒童能享有人權的保障,不應被質疑。尤其是最基本的自由權利,諸如人身自由、人格發展自由與人性尊嚴等僅以人的存在為要件的基本權利,兒童既然是個活生生的人,當然可以享有與行使。
然而,成長中的兒童不僅發育尚未健全、心性尚未成熟、普遍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外,思慮能力亦往往欠周全,因此這些仰賴監護人照顧者的人權,先天上即比成年人的人權,更難界定其範圍。當監護人的判斷、決定與兒童的意願陷入衝突時,如何抉擇才是真正有利於兒童,往往不是容易取捨的問題,何況對於兒童的教養,除了父母、家庭的監護外,國家的教育與文化政策,亦深刻地影響兒童,對於其人格發展自由而言,一方面具有促進的效果,另一方面亦不無限制的作用。
三、父母作為兒童人權的監護者
自然界中一切動物的成長,父母均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母親。舉凡出生、照顧與教養,若欠缺母親的參與,總是一種的缺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而此在胎生的動物,尤其是如此。胎兒在一開始的時候,形同母親身體的一部份,一切生存所需均仰賴母體供應下,母親對於胎兒有無比的影響力。爾後在哺育的過程中,嬰兒與母親朝夕相處,關係非比尋常,及至教育的階段,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中,母親亦扮演著最為重要的角色。至於父親則是次於母親之後,影響嬰兒最深遠的人,隨著嬰兒年齡的增長,活動力增強之後,父親成為兒童言行舉止的模仿對象,在伴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發揮身教與言教的作用。
在這種由父母擔任兒童成長輔助的關係中,父母極容易左右兒童人權的發展。理論上,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父母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甚至是在困噩的環境中,亦會竭盡全力地護衛自己的子女。然而從近來不斷出現的虐童案例來看,作為子女監護人的父母,因為本身的婚姻、經濟或生活出現問題時,有越來越多的案例,傾向消極地不再以兒童的福祉為第一優先考量,甚至有少數個案,以積極地加害自己的子女方式,宣洩自己的不如意,以致造成兒童人權嚴重地受到侵害。
在傳統的社會中,盛行養兒防老的觀念,父母對於子女的付出,被認為是等同對於自己將來生存保障的投資,為人父母者有對子女為無限奉獻的動機,而事實上在多數人以安居樂業為上位價值的社會中,絕大多數的人對物質的需求不高,連帶地物質的供應亦較缺乏,無論是兒童、成年人或老年人對於家庭的仰賴度相當高,世代間互相照顧極為自然。然而時至今日,家庭的傳統功能逐漸消逝,社會中的生存競爭又日益激烈,「家累」成為個人在激烈競爭中的負擔,影響所及,兒童與家庭的利益,不再被列為應該最優先考慮的對象。
在這種變遷的環境中,當一切都回復到叢林社會以力氣的大小作為決定的標準時,第一個受害者當然是在社會上一無所有的兒童,這也就是為什麼人類在物質生活條件變好了之後,兒童的人權卻相對地低落的原因。面對這種現象,作為兒童監護者的父母,在決定生下兒童之後,即應嚴肅地思考兒童人權的問題。蓋當父母不再以「養兒防老」的觀念,養育自己的子女時,若沒有其他高尚的動機存在,兒童極容易成為父母遂行自己目的的工具。如經濟能力佳的父母,有可能將兒童當作炫耀自己財富的器具;經濟能力差的父母,有可能利用兒童謀財;而陷入困境的父母,兒童有可能成為最佳的出氣筒。因此,欲為人父母者,在生養子女時,除享受為人父母的喜悅,亦應尊重兒童作為一個受人權保障的個體的權利。
在眾多造成兒童人權受害的來源中,屬於父母本身因素所造成者,主要都是因為父母對於教養兒童的觀念有偏差,而其中又以父母認為自己可以決定兒童的生死最受詬病。近來接二連三發生的社會悲劇中,強迫子女與父母一起自殺,或無法從生活泥淖中脫困而出的父母,先殺害子女然後自殺,或者以逃避的方式自己一死了之,而留下尚為兒童的子女,任其自生自滅等,凡此都是造成兒童人權受嚴重侵害的因素。而此種現象無不透露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兒童,有著不正確的監護關係認知,進而基此錯誤的認知,做出不正確的決定。
父母對於兒童的監護關係應有如何的認知,始為正確呢?一般而言,鑒於兒童的心智與生理各方面均尚未成熟,父母監護兒童的任務,一方面既要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另ㄧ方面又要培養與訓練下一代應付多變社會的能力,因此監護人的工作乃是以主觀的認知,從事客觀上對受監護兒童有助益的事務。其間勢將充滿許多見仁見智的爭議之處,在不牴觸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父母依據自己的能力,考量受監護兒童的特性,採行自己認為有益於兒童的方法,原則上即無法再予苛責。因此,保護兒童人權的要務,乃國家完備保護兒童的法律,以及促進社會營造出有利兒童權益的普遍性認知,藉此影響個別的父母,避免採取有害兒童的教養方法,而在保護兒童的社會風氣壓力下,衡量與採行對受監護兒童有利的監護措施。
四、國家作為兒童人權的擔保者
在傳統法不入家門的認知,以及現代尊重個人人權與家庭不受干擾的自由下,國家應盡量地節制公權力的行使,不輕易地介入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以利國民自由地打造自己的理想生活與家庭。然而,國家基於落實人權保障的義務,對於弱勢者的人權發展,除了不以雪上加霜的方式,造成其行使的障礙外,亦應積極地營造有利於人權發展的環境,將有害其人權發展的各方力量做適度的限制。
首先,國家對於父母子女關係的建構上,除了尊重自然發展而成的現狀外,應以法律確定兒童具有獨立人格與受人權保障的地位。當父母對於兒童管教權利的行使,與兒童個人的權利出現對立衝突時,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應定位為最後手段,而此項最後手段應以法律規定作為依據,法律所未規定者,即為父母管教權利之對象。但在訂定解決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規定時,不能單以父母的權利行使為思考的對象,而應兼顧兒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父母無法盡到保護與教養兒童義務的情況下,甚至應以兒童最佳的利益為唯一的考量。如此雖不免限制了父母對兒童權利的行使,但在以保護兒童的人權為出發點,以及最後手段性的制約下,仍具有正當性。
再者,在營造有利兒童人權發展的環境下,國家的責任應分為如下兩者:一為對於造成兒童人權受害的第三人行為,應制定法律限制之;另一為國家應設置有利兒童人權發展的制度與設備。就前者而言,對於以兒童的身體為犯罪行為的對象或工具的行為,訂定特別的法律加以禁止與處罰,或者在一般的法律規定中,加重對兒童侵害的處罰,均為可行之舉。這種直接以法律排除兒童人權侵害源的方式,可以確保兒童人權實現的外部安全,此為國家作為兒童人權的擔保者應盡的最基本的義務。
至於在完善有利兒童人權發展的制度與設備上,給予人民經營婚姻與家庭的實質協助,或給予福利津貼,或在稅捐制度上給予優惠減免,實質鼓勵有兒童的家庭,幫助其克服生活上的困難,以免因經營婚姻與家庭的物質條件欠缺,而間接影響所屬兒童的幸福。而對於已陷入困境的婚姻與家庭,則成立特別的紓困與輔助機制,以讓兒童能繼續獲得父母與家庭照顧的原則,幫助有兒童的家庭。此外,國家對於事實上已無法由原生父母或家庭繼續照顧的兒童,應在法制面上讓其容易找到領養的家庭,而領養家庭亦如同原生家庭般,受國家特別的鼓勵與優惠。
最後,在國家的公共建設上,亦應考慮兒童的福祉,各類的親子設備與有利兒童活動的空間與環境應足夠。過去無論是官方或民間,在重視商業活動,以經濟發展為第ㄧ優先的考量下,認為體貼兒童的生活空間設計,不具經濟實益而?被忽略,導致優質的兒童成長環境成為奢侈品,大幅降低民眾生養兒童的意願,與增加父母養育兒童的成本,以致造成少子化的現象,而在兒童人數減少之後,理論上競爭壓力應該隨之減少,但又在「不能輸在起跑點」的社會風氣壓力下,父母對兒童又過渡地關注,經常寄予過高的期望,給予兒童過度的壓力,於是乎兒童必須在種種的夾縫中求生存,兒童的人權當然難以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