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隱私權的基本意涵之一在於,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不是要讓自己的個人資訊以及個人生活情狀暴露在他人的注視之下,也就是放到公眾之前,還是要將其保持在隱私的狀態之中。目前在我們的社會裡對於隱私權的認知與尊重都並不是那麼的足夠,因此,我們看到除了在家庭教育或是在學校教育中,家長和教師往往不自覺地做出侵犯孩子隱私權的舉動、國家政府機關不夠重視對於人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如健保 IC 卡)之外,我們發現在現代這麼一個媒體強勢作為訊息主導的社會中,媒體中訊息的快速流通性使得新聞媒體的不當報導也往往嚴重地侵害了人們的隱私權。而更令人憂心地是,這些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舉動,卻常常藉著「新聞自由」的保護傘而免於被加以檢視,尤其是在對於犯罪事件的社會新聞報導上,新聞媒體對於個人隱私的輕忽更是嚴重。
事實上,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二者之間基本上就存在的一些緊張與衝突。這是因為隱私權的目的原本就在於保障有一塊個人可以自主的私人領域,而相反地,新聞自由則強調為了要追求公共之利益,因此要努力地將符合公眾「知的權利」的相關事務、細節,暴露於公共場域之中使民眾得以知曉。正因為二者的目的基本上而言恰是相反,因此,何者應歸屬於媒體不應加以侵犯的個人隱私權範圍,何者又應該劃歸為公眾知的權利範圍,二者之間便常有所衝突、爭論。不過,令人擔憂的是,近年來的台灣媒體越來越傾向於以辛羶的方式挑動觀眾的知覺,因此為了達成此一目的,對於個人隱私的侵犯也就越來越顯得嚴重,尤其是在與性話題相關的事件上,媒體往往更是不遺餘力地緊抓其相關細節予以詳盡描述以求聳動(甚至常常配合上模擬情境的圖畫或甚至真人演出),而無視於這些根本與公眾無關的事件部分內容乃屬於個人需被尊重之隱私。從下述兩項案件的事例中,我們便可以看出,在媒體的市場利益追逐中,個人的隱私權一再地被當作犧牲之祭品:
台中地區曾發生一起情殺案,兇手疑似因為女友要求分手感到不滿,而將女友以及所居住之處的其他一男二女加以砍殺,之後自己也跳樓身亡。除了其女友經送醫急救挽回其性命之外,這一事件共造成了四條寶貴年輕生命的喪失。此一案件發生之後,雖然兇手也已身亡,但就在檢察官調查案情,瞭解行兇動機的偵察案件過程中,出現了各種的臆測說法:由於當時受重傷的凶手女友尚未清醒,許多媒體都在一開始的報導中,都引述了一項傳言,也就是雙方分手的原因其實是因為兇手另與一名為「怡貞」的女子交往。於是原本是「用情太深過於衝動」的兇手一時之間成了腳踏兩條船的劈腿者,媒體並且指出這名名為怡貞的女子似乎是一名有夫之婦。但過了不到兩天,媒體再一次提出另一種說法,原來兇手交往的對象竟是一名男性,於是報導焦點開始轉向為討論:兇手究竟是一名同志,或是一名雙性戀?我們看到兇手的家人、朋友都遭到媒體的大肆包圍、追問,要他們證明兇手的性慾取向究竟為何?接下來,我們便看到沈溺於挖掘別人性向的媒體竟然在報導中指陳,在法醫的驗屍報告中發現了兇手的肛門有長期性的撕裂傷口,以此指涉其生前長期有著肛交的性行為,並暗示揣度死者的性向。
另一件案例則為民國八十七年時的高職女學生命案,當時這名高職女學生遭殺害的事件,由於兇手的故佈疑陣,使得警方懷疑死者可能是先遭性侵害之後才被殺害。因此,當時所有的媒體都將此犯罪事件描述為「女學生疑遭性侵害後被殺害」,而就在這些報導中,東森電視台輕率地一再使得被害人的名字被曝光,更糟糕的是,電視台竟在報導中描述了在死者的屍體上,其下體的部分被兇手插上了一把水果刀。(這樣的報導讓死者的家人非常不能諒解,認為這等於是對死者名節的傷害,因此後來家屬們向新聞局提出檢舉,新聞局也因此而對於東森電視台做出罰緩新台幣九萬元的行政處分。)
上述的二項新聞報導都屬於犯罪事件的報導,不同點只在於一是關於兇手的報導,另一則是關於被害人。針對這二項報導,我們首先要指出的一項重點是:在新聞媒體的犯罪事件報導中,無論是對於被害者或是加害者的描述與報導,其出發點應該都是在於:由於犯罪事件對於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是一種嚴重危害,正因為其牽涉到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民眾有權利瞭解該事件的相關細節,這也就是學者們所提出之所謂的「正當的公共關切」,也就是指公眾具有合法的利益,有權要求知曉事件之相關內容。換句話說,新聞媒體的報導應當是在「正當的公共關切」下出發,而不是在滿足私人所一欲窺探他人生活的動機下,挖掘別人的生活隱私。
從上述的脈絡下出發,以檢視前述所說的犯罪事件報導,我們便得以思考新聞媒體是否不當地侵犯人們之隱私的相關議題。就第一件台中情殺事件而言,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感情糾紛與加害人本身的交往狀況,當然是判斷其為何行兇的重要依據,然而,探究其是否另有一名情感交往對象的過程中,卻不應該進一步地去論究當事人的性行為,尤其是舉出驗屍報告中所指的肛門撕裂傷,更是一種對死者的不尊重。因為,顯然地,除了滿足媒體對於性話題的渲染與利用之外,死者生前是否曾進行肛交此類的性行為根本與瞭解案情無關,更何況法醫的驗屍報告應屬偵察的一部份,而根據偵察不公開的原則來看,為何此驗屍報告的內容會被予以洩漏,本身就是一項應被質疑的過程,而媒體為了吸引注意,竟將這些死者的個人生理狀況以及私人性生活的情形公布於媒體之中,這顯示出為了製造新聞,媒體大可忘記對個人隱私應有的尊重。
而在第二項案例中,媒體這種只求製造聳動驚奇的心態,而則更是暴露無遺。在這一名女學生的被殺害案件中,女學生遭殺害的手段與方式,當然是瞭解案情的關鍵,因此在這一類案件的報導中,死者生前是否遭性侵害當然也會是報導的重點之一,然而,詳細地去描述死者的下體遭兇手插入一把水果刀則完全只是暴露出媒體嗜血的心態,而非出自於善盡報導者滿足公眾「正當之公共關切」的媒體責任所在,因為在這當中,我們看不出任何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意義存在,而只看到媒體對死者的不尊重所造成死者家屬受到的二度傷害。
如同前面所說,媒體的報導是為了滿足「正當的公共關切」,而事實上,我們也確實看到過去以來,正因為媒體對於許多事件的耗費心力採訪、追蹤,才使得大眾對於許多公共事務有較清楚之瞭解,然而,對於以追求真相、挖掘事實自許的媒體來說,卻也應該清楚地意識到,新聞的報導對於相關的當事人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甚至是傷害。因此,尊重個人隱私與實現公眾正當公共關切二者之間的份際,需要新聞媒體以更大的智慧,以及更重要的是,更誠實的職業道德來加以判斷,而不是一再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來欺騙自己、欺騙公眾。要分辨的是,新聞媒體的作用並不是無所原則地用來滿足民眾的好奇心,如果媒體不以「正當性」「公共性」的標準來守住自己的專業,並守住被報導者的隱私權,那麼,新聞媒體將自淪為探人隱私的八卦報導,而這樣的沈淪將會是整個社會的損失,更是對人們權利的一種威脅與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