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淑媚(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擁有隱私權意味著個人有私生活不受到干預的權利。隱私權的概念起源很晚,在十九世紀時才有此權利的提出,而民主國家一直到 20 世紀中期才普遍地承認隱私權也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因而隱私權不被直接列入憲法的條文中,只能從與隱私權相關的人格權推導出保障隱私權的概念。
具體而言,我國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散見於民法及刑法當中,例如我國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之外的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同一條文中還禁止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的隱私活動。然而這都是指成人而言,對於兒童與青少年的學生身份而言,其是否也應享有和成人同等的隱私權卻是有爭議的。根據周碧瑟的研究發現,在調查 50 多位中小學教師時, 70 %的小學老師否認小學生有隱私權, 21 %的中學教師反對中學生有隱私權, 55 %的中學教師則認為中學生可以保有一部份的隱私權;至於在學生方面,根據中國時報在 2000 年 4 月 4 日 所調查的 150 多位中小學生顯示, 68 %的學生根本說不出『隱私』是什麼,從以上這些數據可知,在台灣對於學生隱私權的肯定與保護仍未形成共識,其中重要的原因在於許多人不明白隱私權有何價值,甚至害怕因為強調學生隱私權而失去管教學生的機會 …… 。
其實隱私的概念所強調的是與他人分離的價值,對個人而言具有許多社會功能,包括從社會上各種壓力角色中得到放鬆的機會、在人際關係中建立心理距離的界限以確立自我、獲得自我評價等等。而從教育的觀點來看,青少年在追尋自我認同的過程中隱私是不可或缺的概念。在發展與他人的關係之前,擁有適當的不受他人干擾的個人空間,擁有自我決定與獨立的感受,是保護其心理健康與確立自我的重要因素。可惜的是,保護隱私的觀念在校園內尚未盛行,在校園內容易被侵犯隱私的情況約可分兩方面來談:
一方面是被同學朋友侵犯隱私,例如謠言中傷、偷翻書包、偷看日記與信件、未經同意拍照、被侵犯身體(例如被拉肩帶、被偷看內褲或生殖器、被搜身等)。這些行為許多是出自於同學不經意的好奇心與開玩笑的心態,但是卻很可能因為侵犯到當事人的自我界限,而傷害其自尊或是導致人際衝突。值得 家長 老師經由輔導與教育的方式以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另一方面則是遭到老師隱私侵犯,其中常發生並具爭議性的是在課堂上或公佈欄公布成績、偷翻書包、對犯錯學生予以記過並公布姓名、偷看日記與信件等情況。在這些行為背後往往有個光明正大的理由:譬如公布學生成績與排名是為了提升學生的榮辱感、增強學生學習動機;搜書包則是基於校園安全的考量找出學生攜帶的違禁品 (例如:毒品、刀械槍枝或爆裂物) ;看日記與書信是為了瞭解學生的心理狀況方便輔導學生等等。這些理由著實值得深思。
以搜書包為例,維護校園安全的理由聽來似乎正當,但是 卻無法律的正當依據,也不能取得搜索票,同時也逾越教師合理管教權的行使範圍。如果我們看美國的例子,一向標榜自由與人權的美國,在近年槍枝、毒品濫用逐漸入侵校園後,教師搜查學生書包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儘管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仍對搜索書包訂定以下原則: (1) 必須有正當理由顯示學生的行為已違反校規或法律; (2) 依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及違規性質,搜索行為不得逾越比例。換言之,即使學校基於教育立場有保護學生的義務,但學生的隱私權利仍須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反觀我們台灣校園,所進行的全班性、不問嫌疑與證據的大規模搜索,已使學生隱私蕩然無存。亦即,在顧及校園安全時,應在有證據證明書包內可能有影響校園及學生安全的物品時才有權搜查學生書包。
另外,以公佈成績與排名來提升學生學習意願的作法同樣有待商榷。姑且不論比較成績可能引起的『好』『壞』學生的標籤效應、或是容易將學習只簡化為分數競爭的這些反教育效果,從隱私權的觀點來看, 學生的成績是必須保障的個人私密,同樣以美國為例,從小學到研究所,學校都沒有排名的制度與習慣,甚至有明文禁止公佈學生成績。而我國的教育部對中小學其實也有禁止排名的明文規定: 民國 77 年,教育部公佈的《國民 中 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的 第六條 就已經 規定,「國民中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教育權下放後, 許多縣市 政府 所 訂定 的 成績考察 細則中同樣也列入 「不排名次」的規定。 然而受到升學主義的強烈影響,使得這些意圖保障學生個人隱私的規定徒然流於虛文。
而所謂藉由私自翻閱學生日記與書信來瞭解學生並作為輔導學生的基礎,這樣的觀點同樣也站不住腳。瞭解學生心理的想法可以透過和本人溝通或從其重要他人那邊著手進行瞭解,貿然偷窺學生的私密文字,會更加深師生之間的不信任感與問題罷了。
總之,不論是以公佈比較學生排名作為提高成績的手段、亦或 粗暴地全面性搜查書包,還是偷窺學生日記與信件都不是恰當的教育手段。要促進並維護學生的發展與個人安全,使學校能發揮最大的教育功能,其實還有許多侵害較小、手段較溫和的措施可以採用。不顧及學生個人尊嚴及隱私的作法,對學生是最壞的示範。 所謂的人權教育並不是另立課程大談空泛的人權條款與概念,合理的對待與尊重學生,其實才是最好的傳遞人權的方式。
參考資料:
許志雄主編 (2002) 。權利自助手冊。台北:新自然主義。
邱紹一 (2004) 。人權教育 - 維護青少年隱私權之初探。專業走廊, 43 卷, 4 期, 25-34 。
翁國彥( 2003 )。教官,你要收我的書包嗎? 司改雜誌電子報第 46 期, 8/15 ,載於: http://www.jrf.org.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