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宜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博士生)
權利是建立在相對義務的基礎上,但許多人只要求「權利」卻忽視了「義務」,目前對人權定義的觀念也容易混淆,很多人權都建立在人類欲望基礎上(例如「己所欲,施於人」),不少共同欲望就被視為人權。然而,人類的欲望有增無減,欲望並非人類生命的基本需求,如果不釐清人權定義,而一昧濫用並要求權利,將會造成社會規範的崩壞。畢竟,欲求與需求是不相同的,尤其在教育立場上必須特別釐清。
前一陣子,各電視新聞台爭相報導某某立委十六歲兒子的訂婚消息,包括這一對同齡小夫妻拍攝婚紗照的大小細節,強調男方連續送花三年追求女方的深情,以及女方號稱「校花」的美貌,接著是大排場的文定,各電視新聞台將之視同「國家大事」,還出動轉播車立即連線報導,內容鉅細靡遺(包括聘金、聘禮、喜餅、訂婚大鑽戒、雙 B 禮車、婚宴桌次、菜色等等),全都著眼於其奢華與貴氣之處,並且於每一整點新聞時段,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播又重播。然而,各家新聞卻刻意忽略不談未成年的高一學生未婚懷孕的事實,報導角度明顯地嚴重偏差,完全沒有顧慮到大幅報導此新聞所帶來的負面教育影響。
許多身為老師的朋友們都說,在幫學生上兩性教育時,本來就會舉實際的生活例子做為說明,但日前在提及未成年人不可發生性行為的觀念時,卻遇到了兩難困境。因為 16 歲高中生成婚之事弄得沸沸揚揚,受到新聞報導的影響,學生在價值觀上也出現混淆和錯亂,他們會問:「老師,人家都懷孕了也沒事,為什麼我們就不能做?」這時候,我們該怎麼教學生?
在此則新聞中,未成年男女因獲雙方家長支持,而得以幸運地奉子之命結婚,並應用優厚資源來養育小孩。不過試問,若是其他未成年少女意外懷了孕,該怎麼辦?一般而言,還有三條路可以走:選擇當個單親媽媽、將孩子生下但出養、或是進行人工流產。但不管是哪種選擇,站在教育的角度來論,才十六歲的青少年,男歡女愛不慎懷了身孕,這是兩性教育失敗的不良苦果,儘管結婚以示負責,但現實的嚴酷考驗才要開始,自己都還是孩子的父母,有無足夠能力照顧小孩?又要如何繼續完成學業?有太多的疑問都被權利的外表所遮蔽,卻忽略了其應盡的義務部分,而新聞媒體也只是一窩蜂地報導,完全沒有幫助我們去釐清事件背後的真相及其所代表的意義。
根據衛生署統計,光是台灣的未成年少女,每年就產下約一萬五千名的新生兒。還有各項研究指出,青少女懷孕有九成不願意生下小孩,以此推算,每年約有十三萬五千個青少女,以人工流產墮掉腹中胎兒。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對此表示:「這是一種交換,當社會不能接受未婚、未成年可以生育,那麼女性就會選擇墮胎。」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指出,台灣對於青少女懷孕之後的受教權問題,至今仍沒有妥善的處理和面對,一般學校在得知學生懷孕後,唯恐會造成「不良示範」,多會要求學生休學 …
筆者認為,與其探討未成年少女墮胎或受教權的問題,不如想想該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並且將重點放在法律上的責任釐清,並進而教導青少年清楚的權利與義務觀念。人身自由為人權之根本,原本就應受保障,不過強迫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對於他人人權的一種嚴重侵害,尤其當受侵害者為未成年的青少年。然而,如果是在未強迫的情形下發生性行為呢?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者。謂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可見 12 歲以下為兒童, 12 歲至 18 歲為少年,均屬未成年人,殆無疑問。不過依據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犯刑法第 227 條,也就是對於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須告訴乃論。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而刑法第 227 條也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2至於與 14 歲以上 16 歲未滿之人發生性行為時,則構成與少年性交罪,可判 7 年以下(刑法 227 條第 3 項)。可見在刑法上,只規定了跟未滿十六歲性交者要罰 3, 但若加害人是未滿18歲,一樣有227條第1項的適用 。
刑法 227 條必須是出於自願,否則即便是對未滿 14 歲或未滿 16 歲的男女為性交,都沒有該條之適用!因此如果有刑法 227 條的情事,才適用第 229 條第 1 項的告訴乃論;反之如果沒有 227 條的情事,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是出於自願(非以和平手段)就不需要考慮告訴乃論的問題。也就是說,強制性交基本上都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 條第 1 項是例外。
人生而自由,有完成各種成就的自由,但仍然必須接受法律的監禁。因為每個人認知不同,自我雖認為不傷害別人或不侵犯別人,但別人卻在乎他的尊嚴人格、身體或財物等被傷害。例如有情侶當街火熱裸抱激吻,但他們認為這是自己兩個人的私生活,又沒有侵犯別人,又有什麼錯誤呢?那麼學生在上課時脫光衣服或睡覺,甚至把腳伸到桌上,然後說:「我又沒有侵犯他人,難道也違背了自由權 嗎?」這或許是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卻未盡到義務(意指道德教育的精神層面)。沒有認知到這樣的行為是否傷害社會文化?以及其他人的尊嚴?或是浪費了政府的稅收?損害到全民的利益?甚或傷害了父母辛勞撫育的精神體力?
每個人都是教育的一份子,不論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我們都需要以身作則!享有自身權利的同時,也別忘了應盡的義務!
註解:
1、這裡必須先有一個概念,刑法第二二七條的規定,是建立在雙方男女出於和平、經同意的情況下從事性交,因此如果是以非和平手段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並不適用該條文。也就是說,並不是跟 16 ~ 18 歲的未成年者性交就不能罰,而是只要不是出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與滿十六歲以上的男女為性交者,才不罰。
2、為什麼訂十六歲其實有部分是因為民法第九八0條規定,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可結婚。反面推論該條文之意涵,為了不違反民法該條之規定,且前註 2 已經提過刑法第二二七條必須是出於和平經同意手段為之,若不規定十六歲,可能有合法結婚的人必須面對刑法第二二七條之窘境,雖然尚可能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為了讓法理一致,才採十六歲。
3、學生上課是屬於義務,本來就不能以自由權論,此處是為說明而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