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
鐵路怪客搞軌案發展至今已有兩個月了,隨著高雄地檢署辦案進度之發展,媒體推測李雙全及李泰安二人涉入本案甚深,且看中央社之報導:「媒體報導,南迴鐵路列車出軌案,檢方掌握李泰安涉案的關鍵證據呼之欲出,全案近日內將收網,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今天不願證實,他強調,全案還在查,與其草率偵結讓被告獲判無罪,不如補強證據,讓被告百口莫辯 。 」 ( 中央社高雄二十三日電 ) 。
諷刺的是,當初屏東地檢署偵辦此案時,卻因一場烏龍而致遭上級命移轉管轄,請見以下的報導:「台鐵售票員李雙全的父兄今天下午從台東趕到立法院開記者會為李雙全喊冤,要檢察官還他們一個公道。 李雙全的父親李聚寶坐在「檢察官還我兒來」的白布條下,神情哀淒,他說,他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還給李雙全清白。 屏東 檢警昨晚公布李雙全在民國 90 年到 93 年間曾在 股市 慘賠 3346 萬元,可能是一場烏龍!」 (95-3-20 日聯合新聞網 ) 。又「台鐵南迴翻車案衍生李雙全自縊事件,二十四日發現屏檢前日公布李雙全買賣股票虧損三千萬的資料係大烏龍,李雙全買賣股票不但沒大虧反小賺。屏檢主任檢察官莊榮松已為此代表檢方公開道歉,並主動將全案簽請移轉管轄,由高雄地檢署接手偵辦。」 ( 中華日報 ) 。
就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屏東地檢署的偵辦方向其實與高雄地檢署的偵辦方向是吻合的,只是屏東地檢署的偵辦中間出了小差錯,導致屏東地檢署需公開道歉並遭移轉管轄之命運 ( 據筆者了解,此係第一件因社會觀感不佳,對檢察官辦案不信任而移轉管轄,屏東地檢署的道歉實在相當委屈。 )
然屏東地檢署也許受了委屈,但屏東地檢署偵辦本件社會相當重視的大案時,恐怕也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不能說屏東地檢署的作法全然正確。
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其意義為「所有足以影響偵查的事項,都不應公開,諸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的偵查方法;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足使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有偽造、變造、湮滅證據或串供串證之虞,或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或其他足以妨害偵查之資訊;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犯罪情節攸關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有關少年犯之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或其照片,亦不得任少年供他人拍照;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等」 ( 見奇摩知識網 ) ,惟在特定情形下則可公布,如「公開部份偵查事項,有助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害繼續擴大,且該公開甚有必要,一味堅守偵查不公開反而不對。這些情況約略有: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據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白,案情明確,且無串供串證之虞者;偵辦的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對於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 見奇摩知識網 ) 。
依上開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屏東地檢署公布李雙全之財務狀況的作法即有不妥之處,蓋本案中檢方懷疑之方向為「謀財害命」,其待證事實為「李雙全是否為詐領鉅額保險金而殺害陳氏紅琛,再製造列車出軌事件 ? 」,上開案件,依偵審實務,向來先清查行為人是否有大筆負債待償,以確定行為人犯罪時的動機。因此,行為人的財務狀況即是偵辦的方向,這時行為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就不適合公布,李雙全於案發後被列為關係人清查,因為檢調的偵辦方向已鎖定李雙全,而待證事實又是謀財害命案,則屏東地檢署透露李雙全的財務狀況已有不宜,事後鬧出大風波,李家或有抄作新聞之嫌,但屏東地檢署也有疏失之處。
偵查不公開原則,也不是只拘束檢察官及警察,事實上,偵查程序的參與者,包括律師及被告輔助人,均受拘束。以筆者的經驗,有一次筆者去高檢署黑金查緝中心開庭,檢察官祭出「證人保護法」,要求筆者的當事人說出該案的涉嫌的高級官員及司法人員為何,筆者的當事人亦配合說出相關人等。第二天筆者接獲某位司法人員透過當事人的親戚,輾轉再請筆者之客戶詢問當日開庭狀況如何,有無牽涉出該位司法人員。筆者即告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筆者不便透露,僅約略概述當日開庭狀況。依上可知,偵查不公開原則,係指所有的刑事程序參與人員,均不得向其他人透露相關案情,此方為偵查不公開之精神。
檢察官辦案時,難免涉及社會注目的大案,這些案子,一方面因應媒體要求,必須說明偵辦進度,一方面又必須保有偵查獨立空間而不可透露案情,夾處兩難,進退維谷,檢調人員處境可想而知,此平衡點之拿捏及分寸所在,還有待實務界進一步之努力與探索。 |